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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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依据环境影响程度、行业类别、环评文件类别等因素,将技术评估工作分为Ⅰ类和Ⅱ类两个类别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目录见附件2。
第九条Ⅰ类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专家组由5名以上(含5名)审查专家组成,并且至少邀请2名相关行业资深专家;
Ⅱ类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专家组由3名以上(含3名)审查专家组成。
第十条Ⅰ类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应进行现场踏勘,因新工艺、新环保技术的应用缺乏技术评估经验的,可视情况选择考察区外同类项目。
Ⅱ类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可视项目情况商请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项目现场踏勘后,应将现场情况书面反馈评估中心,并由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评估会予以汇报。
第十一条Ⅰ类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评估人员承担。
Ⅰ类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须经评估中心集体研究。
第四章技术评估准备
第十二条评估中心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技术评估委托资料包括技术评估委托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报告书15份,环境影响报告表13份,项目区域影像资料)。
自接受技术评估委托任务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在3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15日内完成技术评估。
现场踏勘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第十三条评估中心应对环评文件进行初审。
初审审核项目与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等文件的符合性。
环评文件符合初审要求的,进入技术评估工作流程;
不符合初审要求的,经评估中心集体研究后,作出终止技术评估的决定,评估中心将环评文件退回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终止技术评估函(格式)见附件3。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所在区域环境特征、主要环境影响等情况,依据《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合理配置和抽取相应专业、行业的审查专家,并向评估中心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评估中心邀请专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局、环评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代表参加技术评估会议。
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商定技术评估会议日程,并提前2日以上告知相关专家及参会代表。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确定现场踏勘计划,组织进行现场踏勘。
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负责现场情况介绍等工作。
第十七条现场踏勘,应着重了解以下内容:
(一)核实项目建设位置及工程进展情况;
(二)重点了解项目外环境关系与环境敏感点;
(三)结合相关图件核实环评文件列出的环境保护目标(特别是防护距离内的环境保护目标)情况;
(四)对于改扩建项目,还需了解现有工程的主体工程、主要环保设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第十八条现场踏勘中如发现未批先建、选址选线不符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根据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决定是否终止技术评估流程。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关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4。
第五章技术评估会议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主持召开技术评估会议,组织评审专家对环评文件展开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核实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是否出席技术评估会议。
环评单位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缺席技术评估会议,评估中心可终止会议,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与会专家和部门代表,应认真研究环评文件,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各自的专业、行业特点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项目负责人应记录专家和部门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并录音备案。
第二十二条技术评估会议包括以下程序:
(一)宣读廉洁声明,公布监督电话;
(二)介绍参会代表;
(三)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情况;
(四)环评单位介绍环评文件主要内容;
(五)专家、部门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就环评文件有关问题进行质询,环评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人员负责解答;
(六)专家与部门代表讨论,并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等从各自专业领域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表》(见附件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填写《部门意见表》(见附件6),专家和部门代表对其所提意见负责;
(七)专家、部门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合议并形成技术评估会专家意见;
(八)专家组成员宣读技术评估会专家意见,并向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解释修改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向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是否已理解并接受提出的修改要求;
(九)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代表对技术评估会结果及后续修改情况进行表态。
第二十三条通过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评估中心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修改时限,修改时限告知函(格式)见附件7。
未通过技术评估会的环评文件,评估中心书面通知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技术评估结论函(格式1)见附件8。
第六章环评文件修改及审核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根据技术评估会专家意见,责成环评单位在5~10日内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与完善,并报评估中心。
对于Ⅰ类项目,项目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就报批稿主要问题与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确认。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的,经评估中心集体研究后,作出不予通过技术评估的决定,出具技术评估结论函,评估流程终止。
技术评估结论函(格式2)见附件8。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提交环评文件报批稿;
(二)未按规范和质量要求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若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再次委托技术评估,评估中心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召开技术评估会或邮寄函件评估方式进行技术评估。
第七章评估报告的编制、签发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文本2份、光盘2份)和技术评估会上要求提交的相关补充材料报评估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在10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初稿,在4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初稿。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编制的技术评估报告经三级审核后签发。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将印发的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整理、存档,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委托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地(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可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工作规程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工作流程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目
录(2017年本)
3、关于终止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
估流程的函(格式)
4、关于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关情况的
报告(格式)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考核表
6、部门意见表
7、关于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修改时限的
告知函(格式)
8、关于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结
论的函(格式)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评估工作流程图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评估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目录(2017年本)
为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工作,依据环境影响程度、行业类别、环评文件类别等因素,将技术评估分为Ⅰ类和Ⅱ类两个类别,具体分类详见下表:
评估类别
项目类别
Ⅰ类
Ⅱ类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一、水利
1、水库
报告书
⁄
(一)中的全部;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2、引水工程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报告书
其他
(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三)中的全部
二、农、林、牧、渔
3、农业垦殖
(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报告书
(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
三、地质勘查
5、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包括勘探活动)
报告表
四、煤炭
6、煤层气开采
(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7、煤炭开采
8、洗选、配煤
9、煤炭储存、集运
10、型煤、水煤浆生产
五、电力
11、火力发电(包括热电)
12、水力发电
13、生物质发电
14、综合利用发电
15、其他能源发电
六、石油、天然气
16、石油开采
17、天然气、页岩气开采(含净化)
18、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七、黑色金属
19、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20、炼铁、球团、烧结
21、炼钢
22、铁合金制造;
锰、铬冶炼
23、压延加工
年产50万吨及以下的冷轧
八、有色金属
24、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25、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26、合金制造
27、压延加工
九、金属制品
28、表明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29、金属铸件
30、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十、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31、化学矿采选
32、采盐
33、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34、水泥制造
35、水泥粉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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