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检查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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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4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6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8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9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10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11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12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13
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应设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相关现场探测仪器的数据宜直接接入到系统控制设备中,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第4.2a条
14
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国家法规或标准的规定,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并经国家权威部门检测检验认证合格。
AQ3035-2010
第4.2b条
15
系统所用设备应符合现场和环境的具体要求,具有相应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在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4.2c条
16
控制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安全场所。
第4.2d条
17
系统报警等级的设置应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相协调,不同级别的事故分别启动相对应的应急预案。
第4.2e条
18
对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和毒物泄漏等事故的高度危险场所、远距离传输、移动监测、无人值守或其它不宜于采用有线数据传输的应用环境,应选用无线传输技术与装备。
第4.2f条
19
系统应具有温度、压力、液位和可燃气体浓度等模拟量,以及液位高低报警等开关量的采集功能。
第4.7.1条
20
系统应具有根据设定的报警条件进行报警及提示的功能。
第4.7.5条
21
罐区的监控预警参数一般有罐内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罐区内可燃/有毒气体的浓度、明火以及气象参数和音视频信号等。
主要的预警和报警指标包括与液位相关的高低液位超限,温度、压力、流速和流量超限,空气中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明火源和风速等超限及异常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第4.1条
22
温度传感器一般安装在储罐壁或者悬挂在储罐顶部,要根据现场情况和传感器特点选用适合的安装方式。
安装方式可选无固定装置、可动外螺纹、可动内螺纹、固定螺纹、固定法兰、卡套螺纹和卡套法兰等。
AQ3036-2010
第6.1.2条
23
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
第6.3.1条
24
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且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有可能达到25%LEL的场所,应设置相关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7.1.1条
25
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m~3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器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第7.2.1.1条
26
汽车装卸站,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与装卸车鹤位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第7.2.1.2条
27
罐区应设置音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监视突发的危险因素或初期的火灾报警等情况。
第10.1.1条
28
摄像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应可实现与危险参数监控报警的联动。
第10.1.3条
29
摄像监控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第10.1.4条
30
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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