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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
第三节民法的法律渊源,一、民法之法律渊源的概念学者在关于什么是法律渊源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主要观点有:
存在形式论。
法律成立原因论。
混合论。
二、民法之具体法律渊源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判例。
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奉行这一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支持理由:
该原则将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引入了私人活动及商业活动的计划之中。
该原则为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咨询提供了某种既定根据。
该原则有助于对法官的专断起到约束作用。
通过迫使法官遵守业已确立的判例,减少了他作出带有偏袒和偏见色彩的判决的诱惑。
该原则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它使法院在一个法律问题每次重新提出时就重新考察该问题的做法变得不必要。
(四)法理。
关于法理的概念,学者之间多有争论。
我们认为,法理应当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三、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
(一)宪法在我国,宪法能否作为民法的渊源,有些争议。
(二)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三)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四)全国性行政法规,(五)有权解释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法律,因此,其对法律的解释为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
(六)地方性民事法规(七)法理(八)国家政策,第四节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说明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说明1、法律关系由两个基本的条件构成。
(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即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
(2)法律关系是被摄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而民事法律关系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
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很多,但并不都由民法来调整,也就不全是民事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
4、法律关系的要素。
由于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所以一项法律关系的构成必须有:
具体的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者承担者;
权利义务的具体承载客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性。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一种权利是人从出生起就有的权利,它在生命期间不得被剥夺,称为“原权利”,由此引出来的是意志的自由、人的不可侵犯性等。
第二种和第三种是后天取得的权利,称为“取得权利”,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
所谓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人对物的支配权,也就是民法上的物权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享有者-自然人与自然人组织体,四、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是法律关系的享有者,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只是抽象的概念,它们的具体实现都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
3、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不同法律关系而有区别。
(1)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物或者权利。
(2)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甚至有学者主张只能是行为。
(3)在人身法律关系中,客体究竟是什么,甚有争议。
4、对同一客体的侵犯,可能会导致多重法律责任。
例如,对人身体的伤害,可能会导致民事责任,也可能引起刑事责任。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1.根据主体的自由意志而产生,法律仅仅给予消极的评价,主要体现在法律行为上。
2.法律的规定。
例如,时效、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第五节民法的构造和基本内容,一、民法的构造
(一)民法的构造模式。
民法的构造,特别是大陆法系民法的构造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其具体方法我们将在后面讨论。
在此,我们只想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两大法系的民法表现形式作一介绍。
(二)德国模式构建的主线一是人与物目的与手段的区分;
二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二、民法的基本内容-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的构造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大致都包括:
(一)主体法(人法)主体法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的法律规定,包括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不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组织体的法律规定。
(二)物权法物权法主要规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种类以及每种物权的具体内容(这是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的)。
(三)债法主要规定债的一般原则以及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的类型债,如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
(四)继承法(五)亲属法(六)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主要是指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
也就是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目的就是要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如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权利本位等均昭示了民法对自然人的尊重和关怀。
(二)填补法律漏洞因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及客观情况的难以预见性,任何法律均有许多盲区。
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对这些盲区进行填补。
所以,许多国家正是靠发展和解释基本原则来使自己的法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的。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及界定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特征,是民法的强行性规定。
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地遵循的规定。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
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作用与意义主要体现在:
1.既然在契约、婚姻与遗嘱中,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如果意思上具有瑕疵,法律就应当给予救济。
2.在格式合同中,因相互磋商的被否定,故在合同法中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
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民法中的主体地位的差异,使得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在形式上与实质上脱节,民法不得不采取措施予以规制。
这些规制的领域主要是:
劳动法领域、消费领域等。
第三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上的重要的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是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过错责任原则理论基础可以归结如下:
1.最能体现侵权行为法的各种功能。
2.最能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3.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
5.最合于个人主义理性。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贡献此一原则在人类发展史上的贡献主要有二:
.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2.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第四节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一、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含义私有财产权神圣,是指私人财产权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在现代社会中,私人财产之所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理论说明,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没有财产权,个人的自由与人格完整将无从实现;
私人财产权是对抗国家权力的工具,只有对个人支配的财产赋予排除一切人(包括国家权力)的干预,人的自由意志才有一个安全的空间。
二、私有财产权神圣的意义财产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是人格的物化。
私权神圣不是要降低公权的地位,而是把私权上升到应有的位置。
在社会中,恰恰是私人的权利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个人是社会的弱者,往往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和来自他人的侵犯。
第五节权利本位原则,一、权利本位的含义及质疑理论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是权利体系。
假如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将顷刻坍塌。
这一现象,学者称之为“权利本位”。
二、权利本位的实质权利本位实质是体现了法律对于人的关怀。
为了保证人永远是主体而不至于沦为客体,民法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加以保障,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法规定了人格权
(二)民法规定了债权(三)民法规定了物权,第六节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概念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用民法专门的术语表达就是“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的威胁民法虽然规定和宣称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但是,当法人这种团体主义产物出现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面临真正的威胁,这种威胁的根源是法人垄断地位。
法人的垄断地位主要表现为法律上的垄断与事实上的垄断。
三、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上的意义主体地位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主体地位的平等,意思自治也就无从谈起,也就会导致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所有法律行为制度的消灭。
同时,民法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和生存土壤,而地位平等是市民社会的根本所在。
没有了地位平等,也就从根本上消灭了民法。
民法的所有规范都是建立在主体平等基础之上的,而现在民法中出现的问题大多是因主体之间的实际地位发生了重大不平等而发生的。
第七节诚实信用原则,一、对诚实信用原则之含义的界定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而不是定义)关于诚实信用的含义:
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
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
诚实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的功能1.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法官裁判的依据。
2.法官解释合同、遗嘱等法律行为,进而调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冲突的原则和依据。
从这一意义上说,它是法官手中的衡平武器。
3.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与依据。
三、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评价如果诚实信用原则能够运用得当,它能够很好地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正概念法学的偏差,避免恶法的出现;
如果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官滥用,就会成为破坏法律的利器,真的成为魔鬼。
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
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
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义务
(一)义务的意义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
简言之,权利系于利益,而义务则系于与利益相应的负担。
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益,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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