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国家水专项技术成果北京智慧展示平台建设项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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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
附件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附件10.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附件1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第五章投标邀请
第六章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资料表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资金来源
2.合格的投标人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6.招标文件的澄清
7.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9.投标书构成
10.投标文件的编写
11.投标报价
12.投标货币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投标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19.投标截止日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3.评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方法和投标书的澄清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5.转换为单一货币
26.投标的评价
27.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8.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
六、授予合同
29.资格后审
30.合同授予标准
31.受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2.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3.中标通知书
34.签订合同
35.履约保证金
一、说明
1. 资金来源
1.1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贷款。
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合格的投标人
2.1合格的投标人
1)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商才能参加投标。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2.1条规定的合格来源国/地区。
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的和主要的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基本特征、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招标文件构成
5.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以中文或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
以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时,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文本与英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本为准。
招标文件共八章,内容如下:
投标人须知
合同条款
合同格式
附件
投标资料表
合同条款资料表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和招标人。
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15日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
8.投标文件的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投标人提交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8.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所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文件的编写
10.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开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11.2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1.2.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
1)报所供货物的EXW(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示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括对以下①、②两项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①报EXW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境外进口的;
或
②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货物是从境外进口的。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3)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1.2.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
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CIF(指定目的港)价,或CIP(指定目的地)价。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FOB(指定装运港)价,或FCA(指定承运地点)价,或其他方式报价。
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它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4)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
11.3EXW、CIF和CIP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11.4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4.5条规定,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投标货币
12.1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2.2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联合体主办人,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视为无效投标。
13.2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来自本须知第2.2条款定义的合格来源国/地区。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格式见附件9-4);
2)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证明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
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的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3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5.2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日;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或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形式;
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内原额无息退还给投标人。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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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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