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版》及填报说明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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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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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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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7
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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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9
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0
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1
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2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3
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4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5
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6
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7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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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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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
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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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24
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5
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26
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27
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28
二十八、其他(28.1+28.2+28.3)
28.1
(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2
(二)其他1
28.3
(三)其他2
29
二十九、减:
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30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0.1+30.2)
30.1
(一)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30.2
(二)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31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2
三十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
减征幅度____%)
33
合计(1+2+…+28-29+30+31+32)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
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表A107041第31行金额。
3.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表A107041第32行金额。
4.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本行不得填报。
5.第5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6.第6行“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7.第7行“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8.第8行“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9.第9行“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0.第10行:
“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1.第11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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