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设计指导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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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述必须有针对性。
一般地,区域交通走廊性质的主干路设计速度可以选用60km/h,集散性、到发性的交通主干路设计速度选用50km/h;
交通性的次干路设计速度选用50km/h,生活性、商业性的次干路设计速度选用40km/h。
(2)建设项目分期规划、分期建设的(如道路预留高架道路或者互通立交、远期将拓宽或者提高等级等情形),或者涉及其他远期规划建设项目的(如道路规划的延伸段,相交的的规划道路、桥梁、铁路、航道、河道等),应当在
总体设计中充分考虑远期建设条件。
(3)涉及老路拓宽改建的项目,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对是否利用老路路基路面及管线进行方案比选、专题论证。
老路结构利用的,道路平、纵、横设计应尽量拟合老路(设计指标可因地制宜),以最大限度地完整保留利用老路。
老路范围内成形的或者有保留价值的绿化,应最大限度地完整保留。
2.2道路路线起终点和路线走向应符合城市路网总体规划,选线的原则和方法按照公路设计规范执行。
道路选线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道路设计前,应从有关部门取得工程建设范围内相关规划资料,包括沿线地块规划出让方案、已出让未建设地块的规划建设方案等;
(2)必须绕避文物、古树名木、不可拆迁的构筑物、拆迁价格巨大的构筑物;
(3)必须避免500KV电力线、塔和重要市政管线(如高压燃气管、大口径自来水管等)的迁改;
(4)与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不能中断行车的交通干线立体交叉,与等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平面相交,其交叉的锐角应≥70°
;
应尽可能增大与航道、河道交叉的锐角;
(5)应减少构筑物拆迁和管线迁改;
(6)应避免对大型鱼塘、完整建筑物(群)的少量占用;
(7)应避免占用河道、河堤(驳岸),减少改河工程。
存在有比选价值的路线比较方案的,应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方案比选。
2.3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研究图纸平面,提出主要设计技术问题;
随后实地踏勘现场,调查沿线地形、地貌、水系、管线以及拆迁等情况,总体把握主要设计技术问题的外部条件,以便确定符合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的工程建设方案。
3横断面
3.1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对道路横断面选择进行论证;
道路横断面应当与道路功能、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和预测交通量等相匹配。
3.2一般地,城市主干路选用6车道四幅路断面;
城市次干路选用4车道三幅路或两幅路断面;
支路选用2车道一幅路断面。
3.3人行道宽度宜≥2米;
人群密集区、沿路有连续商业店面的,人行道宽度宜≥3米。
3.4中分带、侧分带宽度宜≥2米,中分带宽度应大于侧分带。
中分带、侧分带宽度≥3米的宜用凹形,中分带、侧分带宽度>5米的应用凹形。
3.5对于主干路和设计速度为50km/h的次干路,当道路无中分带时,应连续设置中
间分隔设施;
当无侧分带时,应连续设置机非分隔设施
采用机非共板断面的次干路,在路口功能区范围内应设置机非分隔设施。
道路横断面设计时,应当考虑上述分隔设施的宽度。
3.6市郊、工业园区等人行需求不大的区域,可以采用人非混行断面布置(类似硬路肩);
其他区域除有特别需求外,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分开布置,非机动车道标高应与机动车道标高一致,人行道标高应高于非机动车道。
3.7对于长大桥梁(一般指长度≥200米),采用整体式桥面布置的,可以适当压缩中分带或者侧分带宽度;
人行过桥需求不大的,可以适当压缩人行道宽度或者采用人非混行断面布置。
3.8同一条路采用不同横断面形式的,变化点一般应设在平交口。
4平面
4.1一般地,应选用不设超高的平曲线半径。
条件许可时,城市道路宜按公路设计标准选用不设超高的平曲线半径。
道路预留高架道路建设条件或者远期将提高等级的,应按照高架道路或者提高等级后的设计速度选用平曲线半径。
5纵断面
5.1道路设计标高应当满足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要求和道路排水设计的要求,同时兼顾道路两侧地块的出入。
对于城市道路,当条件受限制时,至少应当保证机动车道最外侧边缘设计标高满足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要求。
5.2道路经过圩区的,若圩区设防标准高于或等于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可以将圩区水系最高控制水位作为设计洪水位;
但对于路基设计洪水频率为1/100的新建道路,圩区内道路路基边缘设计标高不得低于本地区非圩区20年一遇的洪水位。
5.3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当说明项目采用的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设计洪水位、所经圩区的设防标准、圩区内水系的最高控制水位等情况。
5.4一般地,道路纵坡应≤2.5%。
道路纵坡控制长大结构物长度的(一般指结构物长度≥200米时),非机动车专用或者机非共用的,道路纵坡应≤3%(城市道路条件受限制时,坡长可以参照公路设计标准执行);
机动车专用的,道路纵坡应≤3.5%。
高架道路或者互通立交中,机动车专用的匝道的纵坡宜≤5%。
特殊情况下(如平交口、互通立交、隧道等),设计规范对道路纵坡的要求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件困难,道路纵坡需要突破以上规定的,应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予以论证或者报经我办同意。
5.5应当避免竖曲线凹部设于中小桥上。
6平交与立交
6.1根据《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和其它相关设计规范:
(1)两条次干路及以上级别城市道路相交形成的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2)其他路口(含人行横道)是否实施信号控制,或者采用环岛等非信号控制设计,应当根据道路级别、路口特殊性、机动车流量、行人过街流量、交通事故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予以论述。
6.2设置信号控制的路口:
(1)左转、直行、右转的车道数量应当根据实地调查或者交通流需求预测确定;
(2)出口车道数应≥MAX(各相位按信号指示准许通行的进口车道数);
(3)出口车道数应≤MAX(各相位按信号指示准许通行的进口车道数)+1个车道,或者
出口车道数应≤MAX(各相位按信号指示准许通行的进口车道数和可以通行(如右转)的进口车道数之和)。
6.3设置信号控制的路口,当路口设有中分带时,应在中分带设置人行安全岛和二次过街行人信号灯;
当路口没有中分带和侧分带且路口的双向机动车道数>6条时,应在道路中心线设置硬质人行安全岛和二次过街行人信号灯。
6.4地面快速路主辅道进出口设计、高架道路上下匝道设计、互通立交主线与匝道进出口设计,应严格执行“右进右出”、“先出后进”、“车道数平衡”等三项原则。
匝道与匝道的分合流设计应严格执行“车道数平衡”原则。
条件困难、无法满足以上原则的,应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予以论证。
6.5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权利和通行条件,
不得随意收窄、取消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应当合理引导和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过街需求。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因互通立交的设置而无故中断(硬路肩除外)。
条件困难、确须中断的,应当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予以论证。
7路基
7.1路基填筑高度不应超过5米;
超过5米的,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首先优化选线或者纵断面设计,其次可以考虑选择桥梁方案。
7.2场地清理与开挖设计
(1)清理场地(原地面清表)指清除原地面表层(10~30cm)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有机质残渣、腐殖土和表土以及零星散铺状的垃圾。
清表厚度按平均厚度计。
清除的种植表土应当归集利用作农业或者绿化用土。
(2)当路基范围内原地面为成片的有一定结构厚度的硬化场地时(如厂区道路、厂房地坪等),这类原地面应当认为已经原地面处理。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详细调查此类原地面,提出利用方案,而不是简单地挖除;
管线设计应当避免破坏此类原地面。
(3)路基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道路、旧市政管道、旧驳岸、旧挡墙和其它障碍物等应与拆除(保留利用的除外),房屋拆迁等遗留的构筑物的地下部分应与拆除。
拆除后的坑穴应当回填压实。
以上结构物的地下部分体量较大、埋深较深、拆除费用较高时,可仅拆除妨碍道路施工和对道路使用会产生不利影响的那部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以上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7.6款的规定予以利用,不得简单地作为弃方处理。
(4)路基范围内的挖方材料应当区分可利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
可利用材料应区分土方、石方、建筑垃圾等分类开挖,分类予以利用。
非适用材料应区分垃圾、非适用土方、淤泥(软土)等分类开挖,分类弃置。
(5)清理场地(原地面清表)、拆除、开挖等设计应根据工作内容、材料的不同,分门别类统计工程数量,不得混淆,不得重复。
其中,淤泥(软土)应严格按照鉴别指标予以界定,不得扩大范围。
7.3软基处理
(1)软基处理设计既要考虑绝对沉降(容许工后沉降),也要考虑差异沉降(沉降的均匀性)。
对于路基路面设计不采用一级公路标准的主干路,当沉降差异不致导致路面结构损坏或者影响道路使用时,若受建设工期、实施条件限制,容许工后沉降达到规范要求≤10cm有困难的,或者工程造价增加较多的,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经论证后,容许工后沉降要求可以放宽至≤15cm。
(2)对于特定的软基段落:
在工可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应尽量绕避不良地质灾害体,做好路线方案比选工作;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选择合理的整治方案和可行的工程措施,从处理成效(应计算工后沉降值)、施工可行性、建设工期、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多方案综合技术经济比选。
方案比选必须有针对性。
(3)软基处理采用湿喷桩、粉喷桩等复合地基的,湿喷桩、粉喷桩桩长的施工控制只能有一个标准——设计桩长。
应当加强前期软土勘探工作,设计时处理深度以打穿软土进入相对硬层50cm为原则。
为保证湿喷桩、粉喷桩等复合地基的处理质量,施工前必须试桩(设计单位
应当现场参与),以验证桩长、水泥用量及成桩效果等,尤其应注意结合现场施工机械的电流变化验证桩长,避免桩长不足的现象。
如发现地质有变化需要调整设计桩长的,设计单位必须补充勘察并发设计变更确认。
7.4采用石灰土填筑的,应当提出土方填料、石灰的材料要求,此外:
(1)地基表层处理(即20cm原地面翻挖和20~40cm底板),掺灰量宜设计为5%。
原地面翻挖掺灰碾压压实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规范要求压实度≥90%、压实确有困难的(如过湿土),可以放宽至87%。
软基处理路段,一般不存在原地面翻挖处理工程。
(2)路床填筑(路面底面以下0~80cm)设计:
最小压实度为96%的,设计掺灰量宜为6%;
最小压实度为95%、94%的,设计掺灰量宜为5%。
(3)路堤填筑(即中部填料填筑)设计应以压实度作为施工控制指标,不宜硬性规定掺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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