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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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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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地点不同,相关部门担负的职责、处置的手段和条件也有所不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职能分工,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牵头组织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并积极与环保部门搞好协同。
(3)先期处置,属地管理。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区、街(园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区、街(园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由事发单位和所在区域主管部门先行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平战结合,专兼协作。
积极做好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思想、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辐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不适用于本预案。
1.原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或其它的环境污染事件等;
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事件。
2.次生、衍生性环境污染事件
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3.因我区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
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但其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本区的;
在江、河、湖、泊上游及周边地区发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我区饮用水源地安全的。
(五)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区(园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应急启动条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事发区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
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区(园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省政府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二、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建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及处置机构、专家组等组成并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二)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应急办)是建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
全面负责建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有: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建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指导街道(园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
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监测数据和应急处置情况;
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
指导开展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领导机构成员及单位与职责如下:
总指挥:
分管副区长。
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重大决策。
副总指挥:
区政府办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事发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
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提出环境应急决策。
区环保局:
平时负责落实区政府办(应急办)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
建立专家库;
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负责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全年24小时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建立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
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出处置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建议;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
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现场应急处置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向区政府办(应急办)上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分析事故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档案;
提出事故现场生态修复的建议。
区委宣传部:
协调和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
协调媒体,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报道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区发改局:
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
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涉及交通、电力、煤炭、通讯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区财政局: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在事权范围内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局:
负责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交警、属地派出所等相关警种部门参与救援;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区安监局:
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组织专家对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提出对策建议;
根据区政府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建委:
负责调集并征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技术支持;
负责协调市燃气和供排水部门。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
区农办:
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
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灾后恢复。
区城市管理局:
主要负责市容市政、环卫设施的恢复工作,并配合公安局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必要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
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生局:
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受救治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向毗邻区域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药品供应保障的协调和药品质量的安全监督。
区民政局:
组织、协调灾民救助工作,指导转移安置灾民;
协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区消防大队:
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区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区政府办(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依据事件类型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由区政府办(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
(三)日常工作机构
区环保局为区突发环境事件日常工作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环保局,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副主任由区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有:
落实区政府办(应急办)的各项命令、指示,制定应急响应方案;
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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