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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在本题中,合营企业拟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为450万美元。
(2)外方出资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任何一方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2、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如下:
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
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
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
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搴长均由中方担任;
要求: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出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
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4、A市甲公司向B市乙公司购买10台专用设备,双方于7月1日签订了购买合同。
买卖合同约定:
专用设备每台10万元,总价100万元;
乙公司于7月31日交货,甲公司在收货10日内付清款项;
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
上方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纠纷,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7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5万元定金。
7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订购该批专业设备的丙公司明确拒绝购买该批货物,甲公司一时找不到新的买家,将不能履行合同。
7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定金未能弥补的损失。
甲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乙公司遂向C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乙公司的仲裁申请,甲公司认为:
(1)只有当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于7月22日主张解除合同不合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失去效力。
所以,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
(3)甲公司愿意承担定金责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据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损失。
根据合同、担保、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甲公司于7月22日明确表示将不能履行合同,属于预期违约,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或者:
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题中,甲公司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足以弥补乙公司的损失10万元,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甲公司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5、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经营生产新型建筑外墙漆项目,两公司联营协议约定两公司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两公司于2005年1月投人生产,并于2005年5月申请注册“康辰”牌,作为其产品外墙漆的注册商标。
某丙在2005年7月至11月期间,擅自委托丁公司制作了200个印有“康辰”牌注册商标的油漆桶,丙将其卖出,共获利4000元。
A厂以20元一个的价格从市场上购入印有“康辰”牌注册商标的油漆桶,回厂后,在桶内装入劣质油漆销售,共获利20万元。
甲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人制作、销售假冒“康辰牌”注册商标的油漆后,即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市场上除有上述假冒油漆销售外,还有B厂制作的印有“康辰”牌商标的油漆,但B厂与甲公司于2005年6月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问题:
(1)“康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归谁享有和行使?
专用权应当由甲乙两公司享有和行使,根据《商标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2)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丙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丙在市场上销售A公司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故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丁公司、A厂的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丁公司、A厂的行为即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康辰”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几年?
期满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该提出何种申请?
“康辰”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10年,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在使用期满前6个月,甲乙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为10年,不受次数限制。
6、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
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
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
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
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
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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