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取样细则样本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3237805
- 上传时间:2022-10-08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1.66KB
青岛市政取样细则样本文档格式.docx
《青岛市政取样细则样本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政取样细则样本文档格式.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标 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市政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山东省建管局《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轨道交通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中修以上)工程。
第三条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余各市(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术语
第四条本细则有关术语:
(一)取样:
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二)送检:
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检的全过程。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
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派的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得取样员资格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市政工程中需见证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市政工程检测能力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四)见证人员:
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资格证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样人员:
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样员(试验员)资格证的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六)委托检测:
是指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委托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七)见证检测:
是指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对符合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试样进行的检测及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在现场进行的检测。
(八)结构检测:
是指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监督检测机构对结构工程实体进行的检测及对见证取样试块(件)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实体进行的检测。
(九)鉴定检测:
是指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监督检测机构对未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进行检测,为工程结构性能可靠性鉴定(包括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提供技术评估依据。
(十)监督抽测:
是指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下委托监督检测机构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三章见证取样和送检基本规定
第五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结构工程混凝土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试块;
(二)砌筑砂浆及孔道压浆试块;
(三)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土工合成材料及防水材料;
(五)结构工程现场施工用水泥、粗细集料及外加剂;
(六)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七)路基回填材料及人行道铺装材料;
(八)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需见证取样检验项目。
第六条对涉及地基基础、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抽样标准100%的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其中30%的见证取样试块、试件和材料须送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的取样规定:
(一)原材料:
取样应在现场原材料料场按检验批及抽样规则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
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
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取样。
(四)道路基层材料及沥青混合料:
应在施工现场未碾压前按检验批及抽样规则随机抽取。
(五)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
第八条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九条取样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见证人员必须对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递交《市政工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授权表》(见附件1)。
授权表应写明本工程现场的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以便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第十一条取样员、见证员只能在一个市政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对于维修工程及小型市政工程项目,允许在2-3个项目兼职,但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正常实施。
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变动的,应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变更备案,并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附件2),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以指导和监督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审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及送检,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及施工单位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检测机构应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审查及核对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第四章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应根据《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施工进展情况及材料进场情况,按规定要求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十五条现场取样时,见证人应核对材料质保单(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上的厂家产地、规格型号、批号(炉号)、出厂日期、数量等信息,对取样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取样方法的规范性进行见证。
第十六条完成取样后,见证员、取样员应在试样上作出唯一性标识,由施工单位取样(试验)人员现场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见附件3),委托单应含样品唯一性标识编号、工程部位、取样数量、代表数量、取样时间等相关信息,取样员、见证员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加盖见证公章。
第十七条每次见证取样后,见证员应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表》(见附件4)及《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汇总表》(见附件5),取样员应填写《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汇总表》(见附件6)。
第十八条见证取样的试样,由取样员、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机构,并确保试样在送检过程中不损坏、变质、混淆或丢失。
检测机构应核对见证员身份、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第二十条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中检测机构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检测机构应核查见证人员和取样员是否与授权书一致,若不一致应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二)检测机构在收样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应不予办理收样,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三)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保管及已检样品的留置工作。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
(四)应建立混凝土、水泥、钢筋等主要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及数据实时上传系统。
(五)应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
对不合格的报告应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及委托单位,并上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应在24小时内向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及时出具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取样员的姓名、岗位证书号码及取样时间,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作好检测结果分类统计及评定工作,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以上见证取样各种表格、标识由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制、铅印。
根据施工技术档案管理要求,各有关单位均不得复制或复印。
第二十三条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授权表、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证取样记录表、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及时归入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及监理资料档案。
第二十四条见证取样试块(件)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或结构检测,经复检或结构检测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工程,应经设计复核及专家论证后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
经见证取样检测或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检后仍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强制性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应进行退货处理。
第五章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大对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
质量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7)规定的内容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质量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8)规定的内容对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质量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市政工程检测机构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9)规定的内容对检测机构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开工条件、基础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及结构验收阶段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频次为每阶段不少于一次。
在开工条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的资格以及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在施工过程阶段重点核查需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及督促责任单位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在结构验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是否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情况监督抽查,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重点核查对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及检测不合格上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岛 市政 取样 细则 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