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人民调解宣传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3237597
- 上传时间:2022-10-08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71.79KB
司法所人民调解宣传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司法所人民调解宣传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所人民调解宣传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它是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
它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规。
2、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应当遵循三项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任届期限是多少?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5、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要求调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6、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7、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8、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9、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侮辱当事人的;
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1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11、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ﻫ 《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12、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ﻫ 《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13、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ﻫ 《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第24条规定: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4、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ﻫ 答: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但是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15、人民调解协议可否申请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
ﻫ 答:
《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ﻫ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 人民 调解 宣传 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