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滇西南缉毒实务等视角来分析如何遏制毒品运输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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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
毒品犯罪
【正文】
第一部分西南边境地区(普洱方向)运输毒品犯罪
形势介绍
一、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侦办的毒品案件概况
(一)基本情况和现状
2008年情况:
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共办理毒品案件206起,查获各类毒品约202公斤,其中“人货分离”案件52起,在“人货分离”运输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数量为43公斤。
2009年情况:
云南省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2009年全年共查获各类毒品284公斤,办理贩卖、运输毒品刑事案件256起(含其他单位移送的涉毒案件),主要是运输毒品案件,毒品案件总数量和查获的毒品量都较2008年大大增长,毒品数量和案件数量都是创历史新高。
其中97起为未破获的“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占毒品案件总数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在“人货分离”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数量为92公斤,占查获毒品总量的近三分之一。
此类“人货分离”毒品案件,经排查很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因经常无法破案,口头上称之为“无主”运输毒品案。
(二)对滇西南运输毒品犯罪形势的客观分析
据文件通报,近几年来,位居云南中缅边境毗邻境外毒源地“金三角”的临沧、德宏、西双版纳等滇西南地州边防部门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总数与毒品总量几乎不比普洱边防部门查获的少,有的甚至更多。
云南边防总队2009年共破获毒品案件1773起,抓获毒品犯罪分子1983名,缴获各类毒品1721千克。
2009年普洱市全市公安机关查获毒品数量达到1293公斤之多,该地区缉毒数量在地级公安机关排列全省全国第一。
2010年年初情况:
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今年年初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查获毒品22起(其中,“人货分离”“无主”毒品案件10起),查获毒品62公斤。
从连续多年来毒品查缉数量来看,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滇西南边境运输毒品犯罪可以说是越打越多,运输毒品是越来越猖獗。
另外通过对比我们还可以看出,“人货分离”案件也就是“无主”运输毒品案件的比重可以说迅猛上升,犯罪分子运输毒品花样百出,越来越难以打击。
本文提到的案件数量和比重只是公安机关通过采取缉毒专项行动专门打击而发现的案件,云南省公安部门每年查获的毒品均是以吨数来计量的,可以说是战果辉煌,但结合国内吸食毒品案件发案形势和毒品市场需求平衡来冷静地估计,并理性的分析后,可以肯定一点:
决不能排除实际上有更多的案件因没有被职能部门查处致使毒品顺利过关流入中国内陆各省各大城市,已查获的毒品有可能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
公安机关在审讯中发现,在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已归案的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第一次作案即被抓,多数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在被捕前利用内地客车道路运输中行李夹带的“方便之门”,以“人货分离”、“随车跟踪”、“遥控望风”等手段作案屡屡得手,有的曾利用同一条运输线路顺利运输毒品多达四次、五次乃至更多。
取得的缉毒成果固然值得嘉许肯定,但远远没有到盲目乐观的时候,因为对当前国内毒情态势的估计并不是依据公安机关已查到和破获的案件,而是那些可能数量更多而没有被查获的案件总量,在取得缉毒成绩时我们还要看到那冰山“位于水面以下的看不见的那部分”。
(三)“无主”运输毒品案的简要归类。
“无主”运毒案只是所谓的“无主”,并不存在真正的无主毒品,实际上是由于公安机关无法抓获毒品的幕后主人或运输毒品的当事人。
“无主”运输毒品案,从实践中碰到的情况来看,可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经过现场排查后因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查获使犯罪嫌疑人漏网的;
第二类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遇到警察查缉之前来不及隐藏,而出于安全考虑慌乱中临时谋划随手向车外丢弃或不得不将毒品临时隐匿在检查现场道路附近被公安人员发现或附近村寨群众在公安查缉沿线拾获主动报案上交,此类案件缉毒检查中多有发生;
其第三类是一部分利用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婴儿或患有爱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等特殊群体带毒品的案件,这类案件现实中发现利用这种手段运输毒品运用次数最多最为突出也最难处理的是部分四川凉山彝族籍犯罪嫌疑人,并且利用该地特殊少数民族群体作案携带毒品,由于现行法律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很难有效打击,对特殊群体因无法顺利地依法羁押(《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对怀孕妇女、爱兹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不予收押,看守所多按此执行),这类案件,事实上办案单位只能是扣押毒品,不了了之,往往因无法延伸破案而也无法严格追究幕后操纵毒品运输者的刑事责任,近年四川凉山彝族籍毒品犯罪团伙在中缅边境实施的贩运毒品案件并无减少的趋势。
二、运输毒品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
“无主”毒品案件(即“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数量的猛增是近年来的运输毒品犯罪的显著特点,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人货分离”,将毒品防止在行李中托运夹带外,狡猾的犯罪分子将精心伪装的毒品交由托运公司或者托运车辆以及邮政、快递、物流等行业,在确保没有被盯梢后再暗中安排人员在异地接货。
经统计,绝大多数“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是通过长途或短途客车运输,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托运或夹带、放置于客车内部或底层行李箱包内,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即毒品主人、持有人或运输毒品当事人),造成这种局势最关键的原因是客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货物不贴注标签,不在携行、夹带的随车旅客行李箱包上注明旅客座位号,如此一来,就算公安查缉部门在行李、箱包内查获毒品,也无法“对号入座”或“顺藤摸瓜”,从而无法抓获“货主”暨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另外各地公安部门还屡屡查处过通过邮政、托运、物流部门夹寄运输毒品方式,因管理制度不规范同样无法查破案件,譬如2009年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下属某办案单位曾查获一起利用邮包藏毒的运输毒品案件,数量在千克以上,但后来查明该案手续完备的邮包并不是通过专用邮车运输,而是当地邮政业务部门为减少营业成本擅自转委托私营第三人运输的邮件。
2009年“十一”长假期间,云南大理州公安局侦破一起通过物流运输毒品的大案,查获冰毒15.06千克,摧毁一个家族式贩毒网络。
景洪市公安局曾破获一起利用“宅急送”快运公司,将毒品藏匿在茶叶中进行贩运的案件。
另外还有没有破获的案件,正是利用相关部门对货物交运前审查不严的“机会”大肆通过托运、物流行业正常办理手续夹带运输毒品,由于没有实行实名制或毒品犯罪分子用假证件登记而导致无法破案。
上述都是目前“人货分离”案件的表现形式,但从西南边境管理区公安边防部门已查获的“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看,其中占比重最大且作案越来越猖狂的是通过国内客车运输渠道以行李、箱包藏匿夹带的运输毒品案。
三、打击运输毒品犯罪中面临的新困境、新问题
多年以来,边防检查、公开查缉毒品行动和办案实践中都发现,除极个别运营单位如云南金孔雀快客运输公司严格执行对旅客集中放置的行李一律贴标签识别外,其他客运公司的客车装运行李均不在行李上贴签识别,不标注乘客(行李所有人)座号,往往犯罪嫌疑人本人就算正在车内也无法识别继而抓捕。
如此就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堂而皇之起利用客车运输业的管理漏洞干起运输毒品的生意。
利用这种方式运输毒品,由于“人货分离”,毒品被公安人员查到了,最多是经济损失,而他本人稳坐“钓鱼台”,因为实践中很少有或几乎没有乘客出来指认“货主”,只要无人出来指认,他完全可以高枕无忧。
在法律实施、制度设计和执法实践上,造成运输毒品事实的相关直接承运人包括驾驶员不用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公安部门实际上绝大多数不会追究驾驶人员和运输部门的责任,一般只是立案后束之高阁,将查获的毒品做个刑事科学鉴定,没收了事,将此类案件定性为“无主毒品案”。
这类所谓的人货分离“无主”毒品案,真正的“货主”或其马仔可能一直在查缉现场或跟踪监视,一有风吹草动即销声匿迹、逃之夭夭,而与此案直接相关的驾乘人员因“主观不明知”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客观上这样的案件也很难延伸、破获。
以上是利用客车运营行业管理不健全实施的运输毒品案件,同样的道理,绝不能排除在物流、托运行业存在类似的因行业监督管理制度的漏洞给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打开的“方便之门”。
目前,邮政行业有开包检查的规定,而大部分快递物流公司在货物交运前一般不会对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基本上就是问问送的是什么东西,然后收钱开单,算是完成手续,至于发货人的真实姓名根本不会过问一下的,更别说对交运货物进行严格的违禁物品审查了。
犯罪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相关部门对货物交运前审查不严,没有进行实名登记的漏洞,大肆通过托运、物流行业堂而皇之地办理托运手续夹带运输各类毒品。
如此一来,仅仅由于物流、运输行业体制某一个环节的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一起涉毒刑事案件发生了,一种毒品运输犯罪实施完毕了,却不会有人承担法律后果;
一种制度出现了漏洞,客观上却给贩运毒品的犯罪分子开了一条零风险零成本的运毒犯罪渠道。
——可以说,这正是问题的核心,是云南边境地区毒品运输案件高发却经常无法破案的关键所在。
第二部分如何把握办理运输毒品案件中的证据收集要点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一般运输数量50克以上毒品可以判处死刑,云南省则专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将死刑起刑点上调为300克,云南边境地区由于毗邻“毒源地”,云南公安机关查获的相当大一部分毒品案件数量都远远超过死刑起刑点,而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体现了限制死刑、慎用死刑的精神,实际上在运输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上,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方法非常隐蔽,贩毒团伙反侦查能力较高,案件查办比较复杂。
2009年,云南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有一起利用玉石夹带运输毒品中院和省高院都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可是在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却因为主观明知的认定上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最后竟因同样的理由疑罪从无被判处无罪释放。
2009年9月中旬,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召集由政法委领导、公安、法院、检察院、海关、边防等各部门参加的政法委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部分运输毒品案件发回重申的有关问题,原因是本次一共有19起涉毒刑事案件被一次性发回重审了,且发回的理由大部分是因主客观方面的证据不足。
这么多案件被发回重审,这在该院历史上从没有出现过的,说明涉毒刑事案件因为量刑重,“人命大于天”。
另外,就算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非常清楚,也还有必要证明该运毒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前因后果包括他在整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共同实施运输毒品犯罪的主、从犯要区分开来,偶尔运毒、初次运毒与运输毒品的累犯、惯犯应区别量刑,为本人吸毒而运毒与为牟利而运毒要加以区别,积极主动策划运毒与被人利诱、受人指使或雇佣而运毒要酌情从重或从轻量刑处罚,主动投案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协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也要酌情量刑。
因此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证据收集上尤其应该注重细节,多收集旁证或间接证据,只要与定罪量刑可能有关的都要积极收集、固定下来。
实践中来看,为防止因证据不充分放纵犯罪,我认为尤其应重点注意从几个方向来把握办理运输毒品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防止案件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或者被“疑罪从无”:
一、乘坐营运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应收集车票、船票、机票、行李、提包等;
驾驶交通工具的,应收集路、桥收费票据、监控录像、加油票据等;
途中住宿的,应收集住宿发票、旅店登记记录等;
使用手机的,应提取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等;
有与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相关的资金流动情况的,应收集存折、银行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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