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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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要有连续性、周期性,新的未签,旧的继续履行,定期总结,不断修订、补充、完善。
第六条各单位、部位、岗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巡查记录、部位出入人员登记簿,配置疏散指示标志、警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明确防火责任区责任人和职责,要把各项制度装镜上墙,纳入企业文化建塑管理。
第七条严格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
谁主管、谁负责"
、"
谁在岗,谁负责"
的原则,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状),保证一般部位签订到班组,重点防火部位、重点工种签订到个人,做到消防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干,不失控、不漏管。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矿每季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单位每半月防火检查不少于一次;
每逢重大节假日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武保部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除重大节假日检查外,每月例行防火安全检查不少于四次。
第十条各厂、队、班、组,每日班前、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二次,各岗位每班班前、班中、班后防火安全自查不少于三次。
第十一条防火检查要从严从细,不留死角,每次检查都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每月23日(遇双休日提前)前,各单位将防火检查和其他消防工作书面材料报送武保部(防火办),防火办汇总上报集团公司防火办。
第四章用火、用电取暖管理
第十三条防火办对各单位冬季取暖用火用电每年审核一次,审核时间:
当年10月20日至11月14日。
第十四条矿禁止明火部位有:
乙炔厂房、制氧车间、瓦斯抽放站、加油站、各类库房,易燃易爆场所、电教室、俱乐部、降(配)电站、化验室、图书档案资料室、木场、木工房(车间)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第十五条重点防火部位的办公室、建(构)筑物、车间、厂房、工地、商场、食堂、饭店、办公室、集体宿舍、澡塘及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其他场所,用电用火取暖必须经过审核批准。
凡用火用电取暖单位在使用前要逐岗检查定位,写出计划报防火办并领取、填写用火用电审批表,单位领导签注意见盖上公章送有关部门批准后,到防火办领取《准许证》方可使用;
用火由防火办审批;
用电由"
三电办"
防火办"
审批。
用火、用电管理审批要职责明确,手续健全,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因检修、改造等情况,在禁止明火的场所进行电、气焊割明火作业的,其主管单位事先编制动火部位明火作业安全措施,报"
、安监和矿有关领导批准,防火办备案,办理动火《准许证》后方可作业;
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措施。
第五章建筑设计、施工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室内装修工程的图纸、设计方案、选址报告等要事先向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
如需变更,必须事先征求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没有取得设计资格证书而自行设计的建筑图纸和无建筑资格证书的施工队伍不得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后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领取合格证到矿武保部备案方可使用;
未领取合格证书的建筑不准使用。
第十九条未经公安消防保卫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改动、停用原建筑设计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及其他消防器材、设施。
第二十条建筑工地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职责,制定各种防火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防火措施,配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设施。
第六章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设置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专业规范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各类证件齐全有效、制度健全、疏散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醒目;
要严格管理,正规操作,责任到人,持证上岗。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场所在规定范围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要有专人负责安全,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二条电气和机械设备系统、容器、车辆、工具、劳保用品等要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气瓶帽、防震圈配置齐全;
防雷电、防静电设施、器材齐全,每年雷雨前和平时要定期进行检测,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搬运装卸要轻拿轻放,摆放规范有序,禁止扔、摔、碰、撞;
灌装气体、液体,其流速、流量、压力、置换等符合规定;
操作人员要严格职守,正规操作,保障安全;
销售、保管人员对品名不符和没有有效证件的领取人不发货;
运输人员对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和失效、劣质等物品不装运。
要建立帐簿,做到帐、物、卡相符,日清月结,不漏管、不失控。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图纸、资料、选址报告等在动工前和竣工后必须报公安消防保卫部门审核批准与竣工验收,领取合格证书,并报防火办备案,否则不得动工和使用。
第七章火灾隐患的整改、登记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矿武保部、消防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根据情节轻重下达《防火检查记录》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火灾隐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队、班组接到《防火检查记录》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履行签字手续,按时整改,对暂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主管单位书面向矿有关领导报告,同时抄报武保部一份,并在未整改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第二十七条武保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对关键部位的停产停业整改,要及时报告矿主要领导。
第八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黑板报、专栏、标语、"
二五"
安全活动、通讯报道、召开会议等形式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制度、指示、文件、有关会议和防火、灭火、逃生技能常识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增强员工法律和防火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每月组织学习、宣传、教育不少于2次,受教育员工达到单位总人数90%,通讯报道每年不少于六篇。
第三十条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防火培训;
义务消防队、义务防火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重点工种、重点防火部位和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培训、演练每年2次4天,人数不少于总数的95%;
新工人、变换工种人员、实习人员上岗前要进行防火培训,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
第三十一条搞好"
11·
9"
消防宣传周活动。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安排,以宣传站、宣传车、广播、专栏、标语、黑板报、通讯报道、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搞好宣传活动。
第三十二条防火办要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进行检查和监督。
消防宣传、教育、学习要有记录;
通讯报道以见报为准;
标语、黑板报、宣传站以看见为准;
防火培训、灭火演练要有计划、教材、考试卷、照片、人员登记册。
第九章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矿属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购置、维修由武保部统一购置、维修,多营系统费用自付。
各单位对配置的灭火器实行一年一修制,对到期的灭火器,提前半月作出计划报矿防火办统一维修;
新增和更新灭火器的部位,单位要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作出计划报告,经武保部核实,报安监处长批准后,由防火办统一购置。
不准擅自维修和购置。
第三十四条各部位、岗位的消防器材、设施,单位要登记造册,由专人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三十五条各部位的灭火器、沙箱、消防工具要摆放悬挂在明显易取之处;
不得雨淋日晒,经常对消防器材、设施、工具进行检查、保养,做到周保养、月检查,到期维修,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部位要严格管理消防器材、设施,不得圈占、埋压、挪用、损坏、丢失,因施工需要停水、改动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要事先征得公安消防保卫部门批准方可施工,竣工修复后要报请公安消防保卫部门验收。
第十章消防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防火安全领导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部位义务消防队、岗位义务防火员等义务消防组织。
(后两者人数各不少于单位总人数的20%)
第三十八条基层各单位防火安全领导组在矿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接受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监督;
义务消防队、义务防火员接受本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公安、专职消防队和武保部的指导,服从调遣灭火救援。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定期组织义务消防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学习、培训演练,请公安消防保卫部门授课,及时做好记录;
积极参加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组织的防火培训、灭火演练。
第四十条各单位每年年初要对本单位的消防组织机构进行整顿、充实,造册登记及时上报矿防火办备案。
第十一章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生产部位、工作岗位要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设施、安全指示、疏散标志、警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各项设施和标志。
第四十二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以及其它疏散设施在生产、工作、营业、演出、住宿及其他活动期间要保证畅通无阻;
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警示标志的配置、安装、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并经常检查、保养、维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二章火灾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上级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时上报火灾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发生一般火灾,要将火灾经济损失、烧毁物品、数量、面积、起火原因、处理情况等如实填写火灾报告表,上报集团公司武保部和西城公安分局。
发生重、特大火灾,24小时内电话逐级上报公安消防保卫部门,随后将填写的火灾报告表及时上报。
第四十五条认真搞好火灾事故处理,做到: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三章部位、岗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部位、岗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度、文件、会议精神,履行消防职责,按章办事,接收上级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天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对暂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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