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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承担项目所需的研究开发以及相应的经济实力,具备专项开发的前期基础,鼓励产学研联合。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发、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理。
2、涉嫌涉祱违法已被立案审查。
3、走私违法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3.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
项目范围和条件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办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量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
前置否决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前置否决分总体前置否决和分工程前置否决。
总体前置否决适用于所有各个工程的项目,主要包括:
1、项目承担企业经营
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不具备建设条件;
2、以扩大产能为主
的新建项目,非技术改造项目;
3、项目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
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未建成投产;
4、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五大工程;
5、项目年可实现的节能量无法测算或监测,节能量小于1万吨;
6、非直接节能
或改造(产品或设备制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管理节能类、变相新建)等。
分工程前置否决内容按项目工程类别不同分别设置,否决的项目包括:
1、燃煤(窑炉)节能改造方面,建设内容以管网、换热站等基础设施为主的热电联产类项目,利用天然气、煤气
等替代燃煤的项目,利用废弃物质、非废弃物质、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代煤、掺烧,或以煤烧煤泥、煤矸石等劣质煤等替代燃煤的项目;
2、余热余压利用改造方面,属于新建装置同步配套建设类(如新建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新建高炉、焦炉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和干法熄焦项目),改造依附的主体政策限制类(如炉顶压差发电改造的高炉容积小于450立方米,改良焦炉如全燃烧式焦炉,矿热炉东部地区小于25000KVA,中西部小于12500KVA,烧结机小于180平方米等)的项目;
3、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方面,粮食作物为原料(以玉米等粮食作物或农业油料作物为原料),原料来源未落实(生产替代石油产品,其原料来源不明确或难以落实),替代煤类(项目主要替代煤,而非替代石油)等项目;
4、
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方面,高效节能电机生产及生产线技术改造,非电机及传动系统节能技术改造;
5、能量系统优化改造
方面,属于新能源类项目,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等,但利用工业废弃物制沼气除外。
三、江苏省经贸委申报项目
1.省重点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工商业投资科
支持重点: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将围绕产业高端、规模化、品牌化和绿色化发展战略,根据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纲要中明确的支持重点,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全面提升我省工业的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重点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企业信息化、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南北产业转移等方面投入。
在项目选择上坚持五个优先:
一是重点项目优先。
对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新增长点项目计划和省银企项目对接达成贷款协议中的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是重点产业优先。
对于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行业振兴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的发展重点给予优先支持。
三是骨干企业优先。
对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链高端环节的优势骨干企业和省认定首台套重大装备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四是品牌产品优先。
对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给予重点支持。
五是适度向苏北倾斜。
对苏北地区特别是省内企业向苏北转移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申请省技改专项引导资金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主要经济指标增长原则上高于省内同行业水平。
4)、入库税收苏南苏中不低于600万元,苏北地区企业不低于400万元。
5)、上报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苏南苏中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苏
北地区不低于600万元。
6)、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有权部门核准、备案,项目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
3.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如下:
申报重点
一)节能项目
1)、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重点行业节能改造工程,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
2)、交通、商业等重点领域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3)、节能新机制推广,特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循环经济项目
1)、工业“三废”、农林废弃物、生活垃圾资源化及再制造项目。
2)、太湖等流域化工、电子、纺织、食品、轻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三)淘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
重点耗能企业淘汰落后的电机、风机、水泵、压缩机、变压器、锅炉,淘汰水泥机立窑。
四)节能执法能力建设节能监察(测)机构购置监测设备、仪器,提高监察执法能力。
五)能源审计项目
重点耗能企业2009年度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能源审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节能改造、循环经济项目。
必须是2007年以后开工建设,2008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产或申报时主要设备已订购并支付定金的项目。
申报的项目及依托的主体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项目有完善的审批手续。
一般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电机系统改造和绿色照明改造类项目,节电量不低于200万千瓦时。
二)淘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
2008年以来,采用高效设备更新淘汰落后用能设备的,剔除专用设备更新改造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并经省辖市经贸部门审核确认。
淘汰水泥机立窑,必须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拆除的水泥机立窑。
已拆除的设施必须经省专家组实地验收合格,并取得《水泥机立窑拆除验收合格书》。
三)申报能源审计项目重点耗能企业委托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报告质量合格。
四)节能执法能力建设申报补助的监测(察)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落实,管理制度完善,运转基本正常,为提高监测能力购置必要的监测设备(仪器),购置计划已经市经贸部门批准,并已落实一定的配套资金。
4.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中小企业局
根据《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重点
一)技术创新项目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包括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产品的产业化项目。
2、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创新开发并取得成效的项目。
3、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包括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开发建设项目和全省性、区域性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电子商务的应用。
4、中小企业配套和提高升级项目。
主要是中小企业为先进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和传统产业提高升级项目,重点是劳动密集型、增加就业岗位的技术进步项目。
二)产业集聚项目
1、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主要包括多层标准厂房、环境治理建设项目。
2、产业集群(园区)内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贴项目。
3、产业集群(园区)内企业清洁生产项目。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服务机构项目。
1)重点支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发展)中心的公益性综合服务,及服务场所租赁、办公自动化、网站等服务功能建设。
2)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政策法律等专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2、人才培训项目。
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承担2009年度中小企业培训工作计划相关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3、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主要支持省级重点培育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厂房、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的技术创新平台项目。
5、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项目。
四)经贸交流合作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外市场的项目。
包括支持日本、意大利代表处开展相关经贸合作活动,中国(苏州)国际中小企业交易会暨中国(江苏)装备产业配套对接洽谈会,第6届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无锡民营企业高新技术洽谈会等,以及其他有关国内、国际经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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