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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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
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实行事业单位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
1
一年以上,单价在
500
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及单价在
800
元以上的专
用设备。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
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实行企业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
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
在
2000
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事业,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关于
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的标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实行事业单位核算的企事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及
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
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
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其它;
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附属设施指房屋及建筑物内
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
包括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
工具、家俱等;
通用性设备:
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刻录机、扫描
仪、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电风扇、空调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
脑、其它;
交通工具:
小轿车、中型客车(旅行车)、大客车、货车、其
它车辆;
通讯工具:
固定电话、手提电话、对讲机、车载台、无线电终
端、交换机、其它;
家俱:
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保险柜、电脑桌、
电脑椅、茶几、沙发、床、衣柜、其它。
2
4、文物及陈列品:
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
品等。
5、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二)实行企业核算的企事业,应当根据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的
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
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
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编制成册后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报送资管委
审批并备案。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报资管委审批,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事业,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对固定
资产进行分类。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各单位应按照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
行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
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根据实际
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国
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扩建、盘盈、受
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一条对于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改扩建完工交付
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资产管
3
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交接和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
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盘盈或无偿拨入等增加的固
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
第十三条验收或交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
产调拨单、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
批单及其他审批手续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
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等手续。
第十四条
购置大额或批量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资管委相关制度
选择公开招标等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
进行产权变更或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
废、盘亏、单位撤销等原因导致的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十六条正常报废包括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技术进步淘
汰、无法修复不能使用、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等。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
产,由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对专
用的仪器、器械等,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
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对于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
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
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对于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按规
定上缴市总工会外,一律缴各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制度
4
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直属企事业单位撤销时,经清理后的固定资产
和未处置的固定资产要全部移交到市总工会。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出租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直属企事业单位新增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参见附
件一):
(一)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实际需求提交申请,财务
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或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二)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增加的审批权限,报资管委
审批或备案;
(三)资管委按照审批权限判定是否报主席办公会审批;
(四)直属企事业单位接到资管委批复后,按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参见
附件一):
(一)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实际情况提交申请,填写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二),报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或
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二)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报资管委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增减变动固定资产(不含盘亏或损失的),价值
5
万
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报资管委备案;
价值在
万元(含)以
上的,报资管委审批;
20
万元(含)以上的,报主席办公会审
5
批。
(二)盘亏或损失导致的固定资产减少,及未达到使用期限的固
定资产的处置,一次性减少价值在
万元(含)以上的,报资管委审
批;
万元以上的,报主席办公会审批。
(三)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等特殊资产的增减变动均需报资
管委审批。
(四)使用固定资产用于合资合作及投融资项目的,应按照《北
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及投融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报请资管委及主席办公会审批的增减变动固定资
产的申请手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增加固定资产
申请增加固定资产的应提交专项请示,写明新增固定资产的具
体情况,并进行经济效益分析;
其中购置方式新增的固定资产要充
分论证拟新购固定资产的功能与购置原因,并说明资金来源、财务
状况、采购方式及年度固定资产预算情况等。
(二)申请进行固定资产处置
1
专项请示;
2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二);
3
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4
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
5
若为非正常损失减少的,附详细说明及处理意见。
资产损
失金额较大的(总额
50
万元以上含
万元)应有社会中介机构出
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6
6
若有《产权登记证》的,附复印件;
7
其它。
第二十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固定资产的审批要求:
(一)对于房屋建筑物、场地等的出租、转借或与其他合作单位
共同使用等行为的审批,按照《北京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房屋
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外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工会系统以
外单位的,应报资管委审批。
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
及时、全额入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必须明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
作的统筹负责部门,可以指定直属企事业的财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
门为统筹负责部门。
固定资产的日产管理主要涉及到直属企事业财
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
各单位可按照实际
情况自行设置以上部门,没有条件设置部门的也可设置专人行使该
项职能,但管理功能不能缺失。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
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
主要包括编制
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
养、处置等各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七条直属企事业财务部门管理职责:
负责审核年度固
定资产预算;
在网络财务系统固定资产模块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按照每项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对固定资产
的计划采购、调拨处置、对账盘点及相关审批流程进行全程监督。
7
第二十八条直属企事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负责对固定
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
保养、调拨处置等进行具体管理;
对专用设备应建立固定资产维修
保养台账;
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附件三),记入《固定资产登记簿》,并在实物上粘贴标签,按物登
卡、凭卡记账。
第二十九条直属企事业技术部门管理职责:
配合资产管理部
门制定操作规程,监督维修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制度。
在增加、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出具专业意见。
第三十条直属企事业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指定专人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督促使用人爱护
所用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
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
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
第三十二条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
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每年年终要
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
数量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
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说明情况,编
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规定程序获批后,调整固定资产账
目。
年终编制《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备案表》(附件四),报资管委
备案。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时,应在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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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总工会 直属 企事业 固定资产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