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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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主自愿原则。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选择参加农业保险。
(四)协同推进原则。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工作部门要结合相关职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和管理辖区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并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勘查、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二、主要内容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以及种植面广、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粮食作物、饲养量大的牲畜品种、公益林与商品林。
X年,力争全县水稻投保率超过90%、玉米投保率超过实际种植面积的90%、公益林投保率超过90%、能繁母猪投保率超过60%、育肥猪等其他主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率超过30%。
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立我县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X年度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各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如下:
单位:
元、元/亩(头)品种保额费率保费中央补贴省级补贴市级补贴县级补贴农民部分水稻6005%3047.5%33%4.5%-15%玉米6005%3047.5%33%4.5%-15%能繁母猪10006%6050%17%9%9%15%育肥猪6005%3050%17%9%9%15%综合险12500.24%350%30%6%14%0公益林火灾险12500.16%250%30%6%14%0综合12500.24%330%30%7.5%17.5%15%险商品林火灾险12500.16%230%30%7.5%17.5%15%X年度我县地方保费补贴各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如下:
元、元/亩(头)品种保额费率保费省级补贴市级补贴县级补贴农民部分辣椒6005%3050%10%20%20%辣椒(建档立卡贫困户)6005%3050%10%30%10%蔬菜9007%6350%10%20%20%蔬菜(建档立卡贫困户)9007%6370%10%10%10%牛100004%40050%10%20%20%牛(建档立卡贫困户)100004%40050%10%30%10%肉鸡(养殖企业)252%0.550%10%20%20%肉鸡(建档立卡贫困户)2520.570%10%10%10%蛋鸡(养殖合作社)402.5%150%10%20%20%蛋鸡(建档立卡贫困户)402.5%170%10%10%10%高粱6005%3050%10%20%20%高粱(建档立卡贫困户)6005%3050%10%30%10%中药材12005%6050%10%20%20%中药材(建档立卡贫困户)12005%6050%10%30%10%茶叶8005%4050%10%20%20%茶叶(建档立卡贫困户)8005%4050%10%30%10%食用菌(1元/3袋)112%0.1250%10%20%20%食用菌(建档立卡贫困户)112%0.1250%10%30%10%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国有林场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0.24%的标准执行。
所需保费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加大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力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X党发201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X府办发20175号)等精神,根据中国保监会X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保监发201659号)要求,结合我县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多且易返贫、扶贫任务重的实际,落实好在X“创设更具针对性的保险扶贫政策,给予更大倾斜的具体支持措施”的工作思路,经办机构可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创新开发农业保险扶贫专属产品,在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前提下,可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免除中央财政农业保险农户自缴部分15%的保险费。
农业保险扶贫专属产品未获得备案或批准的,农户自缴部分15%的保险费由切块到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切实做好当地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工作,同时经办机构要对其开展的保险扶贫业务进行单独承保、理赔、核算及管理,切实做到承保精准到户,理赔精准到户。
(三)保险办理时间、承保期限和入保条件1.种植业保险办理时间、承保期限和办理条件入保条件:
凡我县X年种植的水稻、玉米等皆可入保。
办理时间和承保期限:
种植业入保办理时间在X年6月30日前完成,保险期为农作物生产周期时间。
2.养殖业保险办理时间和承保期限入保条件:
县境内饲养的所有能繁母猪、育肥猪,登记时健康无病均可办理入保。
养殖业入保时间在X年6月30日前,养殖业保险期为一年。
3.政策性森林承保期限办理时间和承保期限:
森林保险承保工作在X年9月30日前完成,保险期限为一年。
4.地方保费补贴险种承保期限办理时间和承保期限:
由承保机构与农户自行确定,保险期限为一年。
(四)保险责任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为依据。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
1.种植业保险责任:
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
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3.森林保险责任:
森林保险分为林木火灾保险和林木综合保险。
(1)林木火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2)林木综合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得对以上保险责任进行删减。
(五)投保理赔流程1.签订合同。
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街道)农业、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集中组织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
2.定损理赔。
经办机构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
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必要时保险机构可邀请出险地乡(镇、街道)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
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有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
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
3.争议处理。
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联席会议)或政府申请调解;
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时间进度安排农业保险工作应按照各险种相应的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
经办机构应强化管理,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费后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经办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具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为准。
三、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定根据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府金发20176号)所划定的农业保险经营区域,负责我县X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含调整玉米种植后的替种作物辣椒、高梁、中药材、茶叶、食用菌等)是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省分公司桐梓支公司,其余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强化领导与落实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
谢庆松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
李小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员:
仇志明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外事侨务办主任王羽县政府办副主任毕泓县财政局局长罗涛县农牧局局长成克其县林业局局长周勇县扶贫办主任娄方元县金融办主任王锐县国元公司经理各乡(镇)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金融办,由娄方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同时,建立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办召集,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全县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各乡(镇、街道)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成立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立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制定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农业保险政策的衔接,督促指导辖区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完成农户险标的调查、登记造册、宣传引导,并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农户自缴部分保费、投保、勘查、定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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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 农业 保险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