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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一讲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分类如下:
①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分类标准:
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②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
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③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
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④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
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⑤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
能否独立存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主体。
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四类:
①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
③其他组织。
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保护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
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
①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③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
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见
【例3】、【例4】和【例5】)。
⑤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见【例1】和【例2】)。
【例1】甲学校与乙教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
①该双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与乙的给付。
②甲的给付为作为:
支付课酬。
③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不得在其他机构讲授类似课程)。
④乙向甲的给付(授课;独家)只有客体(标的),却没有标的物。
⑤甲向乙的给付既有客体(支付报酬的行为),又有标的物(Money)。
【例2】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30万元。
①该合同的客体是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以及乙支付价款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
②汽车不是合同的客体(标的),汽车是标的物。
③标的(客体)≠标的物。
④给付=行为。
给付,指义务人有目的增加对方财产的行为。
【例3】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这幅画是物,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这幅画所承载的构图、色彩,笔法等所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expression)是“作品”(work),乃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因此,甲将该画出卖给乙并交付后,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①乙取得该画(作品载体)的所有权;②乙取得该作品原件(不包括复制件)的展览权;③这一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复制件的展览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依然由甲享有。
【例4】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乙在欣赏这幅画时,不小心撕毁了这幅画。
①被撕毁的画,仍然是物,是甲所有权的客体。
②但甲创作的作品却未被撕毁,作品是无形财产,是不可能被撕毁的。
这个不能撕毁的作品,是甲著作权的客体。
③乙的行为构成侵权,甲有权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侵权之债,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行为。
【例5】辉瑞公司获得药品“伟哥”的专利权。
①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这一发明的技术方案(scheme),即权利要求书(claim)描述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构成的完整技术方案(发明专利patent)。
②辉瑞公司生产的一颗颗药丸是物,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真题研习】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卷三·1题)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答案】C
三、民事法律事实(★★)
2
1.概念与类型。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大致看一眼下面的图,就可以了)。
民事法
状态
自然事实事件 绝对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图
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 意思通知
准民事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行为 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
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
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
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
【真题研习】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
(05年·卷三·22题)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2)法外空间。
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
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
须注意:
“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
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
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但是,《婚姻法解释
(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见【例6】)。
【例6】甲与乙非婚同居期间约定,乙应按时服用避孕药。
乙想生个小孩,借以“拴住”甲,便暗中停服药物。
乙生下小孩后,甲与乙分手。
乙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支付小孩抚养费。
甲则以乙违反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
①法院认为,甲与乙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
②甲、乙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③此为德国著名判例,具考查可能性。
【真题研习】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06年·卷三·1题)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区分标准:
权利的作用)
1.形成权。
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1)形成权的类型。
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
①债法上的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合同法》第47、48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47、48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债
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及其他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合同法第171条》)、(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403条》)。
②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典物回赎权、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物权法》第99条),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
101条)。
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
①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遗嘱撤销权(《继承法》第20条)、
继承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遗产分割请求权。
②婚姻法上的形成权:
(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离婚请求权(《婚姻法》第32条)、收养关系解除权。
须注意:
形成权还有另一种分类:
①单纯形成权。
指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
绝大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
②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指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
例如: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
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合同法解释
(二)》第26条)。
【概念辨析】【离婚请求权】VS【形成权】①形成权的作用(或特点)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②可问题是,在离婚诉讼中,我们发现,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时,法院有时候判决离婚,有时候却判决不准离婚。
这样,是否离婚,就不是起诉离婚的一方说了算。
可是,为什么民法通说认为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呢?
③答案在于:
“离婚请求权”与“离婚的诉讼权利”是不同性质的权利。
④根据《婚姻法》第32条,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任何一方起诉离婚的,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离婚。
折这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属于起诉离婚人一方说了算的权利。
⑤不同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即使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任何一方均不享有离婚请求权(民法上的实体权利,属于形成权),但任何一方仍享有“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一方起诉后,若法院察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离婚请求权不成立,自然判决不准离婚。
⑥That’swhy!
(2)形成权的特点:
①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
记住:
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③形成权具有从属性。
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移转。
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例7】)。
④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均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无需经对方同意即可生效,但须向对方作出)。
⑤行使形成权可采用明示、推定、单纯沉默的方式。
【例7】甲因遭受乙的欺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
①若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
丙不能享有撤销权,因为,此时仅债权转让,基础法律关系未移转。
②若经乙同意,甲将其对乙的债务转让给A。
A不享有撤销权。
③若经乙同意,甲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丁。
丁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此时基础法律关系均发生移转。
④形成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其赖以产生的完整的基础法律关系。
【例8】甲授权乙以代理权,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
①使用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事实,应就代理人的情况作出判断。
②假设乙发生了重大误解,或者假设乙遭受了欺诈、胁迫,享有撤销权的是甲,而不是代理人乙。
(3)形成权的行使:
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需要注意:
3
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
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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