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人培育人育种者的理解与适用一件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评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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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中国法院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
时间开始挂果
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年月日果树所落叶果树研究室申请
制度中的品种权人、培育人、育种者等关键概念进行了辨析,
“红肉蜜柚变异新株系选育研究”项目.同年月立项
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得以审批为加速“红肉蜜柚”的选育过程.年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
品种权人;
培育人;
育种者
月日,果树所落叶果树研究室甲方与平和县红
柚科技示范场乙方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
该协议
案例索引
对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选育品种认定后成果归属
审: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榕民初字第
及开发使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育种人员排名”号年月日
中有陆修闽、卢新坤、林金山、林海青等人。
陆修闽
二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民终字第
和卢新坤分别代表双方在协议上签字。
年月号年月日。
日.被告从开发经费中支付给林金山元作为
案情
“母树”拥有者的补偿费。
果树所等便开始对红肉蜜柚
原告被上诉人:
林金山
突变单株进行了子代、子代、子代生物特性以
被告上诉人: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
及红肉蜜柚遗传稳定性研究.品质鉴定、产量测定、红
以下简称果树所;
陆修闽;
被告:
卢
肉呈色色素鉴定、核糖体中的?
新坤。
测定、花粉形态观察研究、不同品种花粉授粉试验,对
.起因林金山在自己的果园里发现一棵瑁溪蜜
新株系进行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研究,开
柚果实因裂果露出红色的果肉,因不知其原因.遂将
展合理整形修剪、科学施肥、不同区域等关键配套栽
情况逐级上报。
时任平和县科技局农艺师的卢新坤得
培技术试验研究
知这一消息后.在林海清陪同下来到现场进行观测.
经过研究.被告于年月向福建省非主要
发现果肉变红着色均匀,无异味,形态发育正常,便断
定其并非病变或人为因素造成的.而是一种自然变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申请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新
品种认定.果树所在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
异,有可能是一种很好的育种材料.这给林金山等人
大胆进行嫁接提供了依据。
根据林金山的陈述,他们委员会提交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
在年开始嫁接.即从母树上剪下枝条嫁接在“土书》的“选育引进者”一栏中记载有陆修闽、卢新坤、
种子的净度、饱满度、发芽率、活力、含水量、比重、容重
仅限于假劣种子,纯度、发芽力、水分、净度等几个指
及病虫感染率等。
按上述定义理解,种子的抗逆性、适
标。
对其他因种子内在原因引起的问题没有明确说明
应性、抗病性、抗虫性、纯度、真实性、发芽率等均属于
是否属种子质量问题,《种子法》作为种子管理的主要
种子质量问题,也就是说因种子内在原因引起的问题.
法律依据,应当明确种子质量的具体含义.为种子纠纷
均属于种子质量问题。
但《种子法》所规定的种子质量
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收稿日期:
呻田种韭案例分析
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因此本案应以农业部植
林金山、林海青等人。
经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
认定委员会组织果树专业组有关专家.对果树所选育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所以起诉对象错误。
被
告取得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合法有效。
首先,在红肉
的红肉蜜柚新品种进行现场考察鉴定.通过了“非主
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蜜柚植物新品种形成研究过程中.发现红肉蜜柚育种材
委员会年月颁发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料和新品种形成是两个过程发现原始育种材料需经过
专业的初步鉴定才可能以有益芽变材料提供进一步研
物品种认定证书》闽认果记载:
选育单位
为果树所:
主要完成者为陆修闽、卢新坤、林金山、林究然后新的蜜柚的芽变材料还必须通过严格育种程序
海青等人:
品种名称为红肉蜜柚:
品种来源为从瑁进行生物学特性观察、品质鉴定、产量测定、适应性考
溪蜜柚的变异株系选育而成察、种源关系的考证、遗传稳定性鉴定等等,最后经同行
同时被告也向农业部申报“红肉蜜柚”植物新品专家鉴定、认定才能成为新品种。
这一系列的科研工作。
种权.经农业部进行实质性审查.于年月日都是由果树所专家经过多年的潜心工作及研究完成的
颁发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原告请求确认其为红肉蜜柚品种权人的证据不足。
被授予“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人.林金山列为培育原告的起诉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人之一。
根据林金山的陈述:
被告所开展的一切研究
陆修闽和卢新坤的答辩意见与果树所基本相同
活动和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农业部对红肉蜜柚.审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林金山发现了
植物新品种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均在林海清的果园里可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后续培育新
进行。
品种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林金山不仅发现并成功地
.原告林金山诉称年.原告在自己的果园发对该变异品种进行了嫁接、培育,在果树所年介
现一棵变异蜜柚.果肉红色,品尝后感好,原告林金入研究之前就已经培育出了“红肉蜜柚”其作为育种
山姐夫林开祥将发现红肉蜜柚的情况报告平和县科委者所付出的劳动理当得到法律保护。
为了保护农民育
和农业局。
之后.被告陆修闽来到林金山果园进行观种的合法权利和研究人员育种的积极性.林金山享有
察。
年底,原告开始对果树嫁接培育.当年进行嫁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
接成活余棵苗木,送林开祥、林海清各棵,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共同培育.这是第代。
后林金山等进行高接换种培育
了第代、第代。
经精心培育,年第代开始结《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果。
经鉴定.品质与母树同样稳定.证明嫁接培育成功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林金山享
同年.原告和亲属将结果的第代剪枝开始高接换种.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
培育了.亩。
至年培育出第代。
经鉴定,品二审
质同样稳定
.上诉一审判决后.果树所和陆修闽不服.向福年起被告陆修闽与原告姐夫林开祥育种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人保持联系.关注红肉蜜柚的生长情况。
年起开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主要理由是:
一审法院
始联系.组织对原告嫁接培育的蜜柚的检验鉴定等事
认定林金山系“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发现者属
项。
年月日.被告陆修闽以红肉蜜柚开发
认定事实不清卢新坤最早对结出红肉柚果的柚树进
项目资金的名目给原告元.体现对农民搞科研活
行考察。
应用所学知识.最先确定该树是变异单株,是
动的支持。
种很好的选育种材料.并最先进行繁育子代、子年月日.由被告果树所牵头.福建省非主
代、子代和多点适应性试验,因此卢新坤才是红肉蜜
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其中
柚变异单株即“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种源的真正发现
有原告的果园和母树.并于年月日颁发品种
者发现与品种权的认定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
作为选
认定书,认定原告是红肉蜜柚的主要完成者之一。
为此.
育新品种基础材料的种质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生物种
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为红肉蜜柚的品种权人。
质资源是遗传资源.是自然之物,发现变异植株并不代
.被告果树所辩称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合,
表新品种的产生一审法院以林金山系“红肉蜜柚”
起诉对象错误。
本案案由虽为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原母树的发现者为由判决确认其为红肉蜜柚的品种权人
告实则要求法院“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其保护案例分析呻田舯业
的对象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植物新品种权法律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后续培育新品种做出了重
制度保护的不是某个特定的植株.而是保护利用有关大贡献.同时林金山不仅发现并成功地对该变异品种
生物遗传资源来培育植物新品种的技术信息或技术进行了嫁接、培育,在果树所年介入研究之前就
方案自从年果树所对“红肉蜜柚变异新株已经培育出了“红肉蜜柚”其作为育种者所付出的劳
系选育研究”课题进行立项研究以来.果树所始终牵动理当得到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农民育种的合法权利
和研究人员育种的积极性.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
头主持开展了各项有关“红肉蜜柚”的研究工作
被上诉人林金山二审答辩称.其年在自家物新品种权
二审法院认定原告林金山是植物新品种“红肉蜜
果园发现红肉蜜柚母树.当年进行嫁接成活余棵
柚”品种权人的理由是:
林金山在其生产果园发现可
苗木,送林开祥、林海清各棵,人共同培育,这是
第代.后林金山等进行高接换种培育了第代、第用于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此后“红
代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林金山没有参加子代繁育试肉蜜柚”品种选育、新品种权申请,以及最终取得“红
肉蜜柚”新品种权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在本案“红肉蜜
验工作,故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林金山在柚”新品种的育种过程中.果树所始终将林金山视为
共同育种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
其生产果园发现可用于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
种源,为此后“红肉蜜柚”品种选育、新品种权申请,以及
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没有合同约定的.品
最终取得“红肉蜜柚”新品种权作出了其应有的贡献
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
果树所申请的“红肉蜜柚变异新株系选育研究”项目得
个人”的规定.应认定林金山为植物新品种“红肉蜜
到立项审批后.在其与平和县红柚科技示范场签订的
柚”的共同育种人因此.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
《科技合作协议》中,将林金山列为育种人之一。
此后,果
树所在其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提交新品种权。
虽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定原告林金山享
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中,也将林金
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但其在事实认定上是有
山列为选育者之一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
差异的一审法院认为在果树所年介人研究之
员会颁发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证书》中,林
金山亦在主要完成者之列。
由此可见.在本案“红肉蜜前原告林金山就已经培育出了“红肉蜜柚”植物新品
种.据此完全可以认定原告林金山就是“红肉蜜柚”植
柚”新品种的育种过程中.果树所始终将林金山视为共
同育种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而且是“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
例》第七条第二款“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的唯一品种权人.个被告根本就不是“红肉蜜柚”植
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二审法院却并不认为在果树所
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没有合同约定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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