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法规汇编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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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2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2
第六章 附 则 23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24
第一章 总 则 24
第二章 组织管理 24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25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26
第五章 经 费 27
第六章 附 则 27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28
第一章 总 则 28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29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9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30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30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31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31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31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32
第十章 附 则 32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33
第一章 总 则 33
第二章 管 辖 33
第三章 受 理 34
第四章 调 查 35
第五章 处 理 36
第六章 纪 律 37
第七章 附 则 38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39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40
第三部分 护理管理 41
护士条例 41
第一章 总 则 41
第二章 执业注册 42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43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4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4
第六章 附 则 45
第四部分 医院感染管理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46
第一章 总 则 46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48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50
第四章 疫情控制 51
第五章 医疗救治 5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54
第七章 保障措施 54
第八章 法律责任 55
第九章 附 则 57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5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61
第一章 总 则 61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62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63
第四章 应急处理 6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66
第六章 附 则 6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68
第一章 总 则 68
第二章 组织管理 69
第三章 报 告 70
第四章 调 查 71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 72
第六章 监督管理 72
第七章 罚 则 73
第八章 附 则 7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75
第一章 总 则 75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76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77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77
第五章 监督管理 78
第六章 法律责任 79
第七章 附 则 81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82
第一章 总 则 82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82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83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86
第五章 监督管理 86
第六章 罚 则 87
第七章 附 则 88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89
第一章 总 则 89
第二章 组织管理 89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91
第四章 人员培训 92
第五章 监督管理 92
第六章 罚 则 93
第七章 附 则 93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 95
第一章 总 则 95
第二章 组织管理 95
第三章 报告程序 96
第四章 处置工作 97
第五章 质量管理 97
第六章 附 则 97
第五部分 药事管理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98
第一章 总 则 98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99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100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101
第五章 药品管理 101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103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104
第八章 药品监督 105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06
第十章 附 则 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10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110
第五章 药品管理 111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113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113
第八章 药品监督 114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15
第十章 附 则 117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18
第一章 总 则 11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119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2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22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23
第六章 附 则 12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26
第一章 总 则 126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127
第三章 经 营 128
第四章 使 用 130
第五章 储 存 132
第六章 运 输 132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133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34
第九章 附 则 137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138
第一章 总 则 138
第二章 组织机构 138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39
第四章 药剂管理 140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141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42
第七章 附 则 142
处方管理办法 144
第一章 总 则 144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144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145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146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147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4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49
第八章 附 则 150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151
第一章 总 则 151
第二章 组织管理 151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施 152
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结果 152
第五章 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15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54
第六部分 医疗安全管理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5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55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156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157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57
第五章 产品责任 158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59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159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160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161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61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162
第十二章 附 则 16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64
第一章 总 则 164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64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166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168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169
第六章 罚 则 171
第七章 附 则 172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173
第一章 总 则 173
第二章 医患沟通 174
第三章 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 174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174
第五章 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175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76
第七章 附 则 177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178
第一章 总 则 178
第二章 报告要求 178
第三章 事件调查处理 179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80
第五章 附 则 180
第七部分 其他 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82
第一章 总 则 182
第二章 婚前保健 183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183
第四章 技术鉴定 184
第五章 行政管理 18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85
第七章 附 则 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87
第一章 总 则 187
第二章 婚前保健 188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189
第四章 婴儿保健 190
第五章 技术鉴定 191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91
第七章 罚 则 192
第八章 附 则 19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193
第一章 总 则 193
第二章 技术服务的许可和发证 194
第三章 婚前保健 194
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 195
第五章 儿童保健 196
第六章 医学技术鉴定 197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97
第八章 罚 则 198
第九章 附 则 198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0
第一章 总 则 200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200
第三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201
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20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205
第六章 附 则 207
第一部分 医疗机构运行与管理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149号
【发布日期】1994-02-26
【生效日期】1994-09-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三章 登记
第四章 职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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