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程序构建法公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3227939
- 上传时间:2022-10-08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6.22KB
论执行程序构建法公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论执行程序构建法公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执行程序构建法公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广义的司法公正含义指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现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
狭义的司法活动则仅指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从产生起就作为定纷止争的手段,用以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公正(英文Justice)是司法的生命与灵魂,是司法的终极目的,是现代法制的重要标志。
实现司法公正,法院和法官是决定性因素。
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活动过程的合法性,它强调司法过程的严格和平等,主要体现于程序法之中。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活动结果的公正,裁判内容的公正,它注重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平衡,主要体现于实体法之中。
程序公正重视的是“过程价值”,其目标是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其应得的待遇,对程序结果并不关心。
实体公正重视的则是“结果价值”,其目标是使法律程序产生好的结果。
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实体公正是目的,诉讼程序是手段,程序没有独立价值,只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
但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英美法系正当程序、程序正义理论的介绍和引进,人们逐渐认识到,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这种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即无论在程序上怎样设计,诉讼过程如何运作,诉讼都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都全面实现实体公正。
而程序公正尽管实际上不能绝对保证每一个案件都实现实体公正,但因其可以保障绝大多数案件实现实体公正,即使偶尔导致了不公正的实际后果,也是可以谅解和接受的,因为参与诉讼的各方和裁判者都尽到了最大的努力。
因此,是司法程序而不是实体法律为司法判断的正当性提供了保障。
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它不能离开程序而独立存在,它只能在程序范围内存在。
换句话说,就是实体公正对程序具有一定的依附性,而程序公正具有独立于实体公正的价值。
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程序公正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还强调程序的优先地位,或者说是以程序公正为本位。
这种机构的司法公正强调程序正义的不可或缺性,它不能仅仅为了结果的实体正义而牺牲,相反,应当以程序正义优先为原则,以实体主义优先为例外。
因此,如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占据主导地位的应是程序公正,而不是实体公正。
二、执行程序的独立司法公正价值认识
在一定程度上,执行程序中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代表了执行工作的两种评价标准。
前者是传统评价标准,其本质是结果正义,内容就是债权实现。
它体现了一种传统理念,即凡是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执行工作就被认为是公正的;
相反,债权未实现或未完全得到实现的就是不公正。
后者则是新形势下法院在执行工作改革中大力倡导的一种评价标准,它的本质是程序正义,内容在于执行过程中依循法定的程序穷尽执行措施。
它强调执行程序的独立司法公正价值,强调只要法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职责,真正做到穷尽执行措施,即使债权未实现或未完全实现,执行工作也被认为是公正的。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标准,往往是以执行结果—即实体结果的公正为标准,法官在在执行实践中一直有“重结果轻过程”倾向,以结果正义为核心的传统评价标准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占据着主导地位。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的巨大风险给债权实现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使得这种传统评价标准的负面影响日益凸现。
一是执行权力逐渐异化。
法院沦为“讨债公司”,执行法官演化为债权人代理人的角色,作为公力救济手段的强制执行从国家权力异化成对债权人的一种义务。
二是程序虚无主义盛行。
执行程序沦为实现债权的工具,只是成了走形式、做样子、盖章子而已,没有多大意义。
三是法院包裹越来越重。
对法院执行难、执行拖、执行乱的指责越来越多,法院的司法权威受到了严峻挑战。
在此情况下,程序正义即程序司法公正理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强调执行程序的独立法律价值,要求以程序司法公正理念重构执行工作机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三、影响执行程序司法公正原因
(一)执行程序的独立性无法保证。
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法律权威的树立,而法律的公正是通过独立的司法来实现的。
一方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权与审判权一样,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
法官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执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人民法院严格执法、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而在行政权力一贯强大的我国,执行程序的公正往往要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影响和左右。
目前,我国现行法院编制体制区域化设置结构,无法有效克服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乡土人情等方面的不良干扰,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地域化日益明显的趋势,司法不统一现象频繁出现,对法院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认同。
法官特殊群体形象地位不明显,人事、福利等均混同于普通公务人员,法官职业缺乏其职业性所特有的尊荣,法官混同于一般人群。
有的法官迫于压力而违背法律,违背良知,在司法活动中滥用权力,从事违法之事,使得人们因此而对法律失去信心。
而当人们对司法主体缺乏一种必要的神圣感时,当一种制度将法官设计得和普通人无所区别时,当法官自己心甘情愿地混入世俗关系之中时,司法的权威便荡然无存,人们对司法的尊重也无所依凭。
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强调执行程序的独立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否则,一个处处受制约、受干扰的法院又如何保证案件得到公正执行,其结果只能使法律规定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发挥不出应有作用,法律尊严也就无存,司法公正也就无本;
另一方面,执行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力,随着执行权所调整的范围的不断扩大,客观上也要求执行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即执行程序也应具有独立性,实现立法上的审执分离,以克服我国司法理论和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
(二)执行程序的立法上存在欠缺。
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法治的基本原则就是程序公正,即程序合法、正当,这是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
程序违法即意味着实体违法。
合法的程序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全面体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否则,必然有损于法律的威严并导致公信度的降低。
因此,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如执行管辖、财产举证责任、财产评估和拍卖、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公开、执行异议和复议等,均应在制定独立的执行法律时以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条款加以明确。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及新民诉法关于执行方面的修改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正是为了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所进行大量尝试。
但由于受到立法条件和经验的局限,我国的民事程序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一些重要的执行制度存在疏漏,有些规定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规定还不是很具体,另一方面又造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上的混乱。
制定统一的单行的强制执行法,更具体地体现和反映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原则、制度、措施和具体程序,为从根本上规范执行行为,实现程序上的司法公正提供完善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执行程序的参与性不够。
无论是法的创制还是法的实施,都要求程序的合法平等,确保双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平等参与执行各阶段,确保司法公正。
当事人多大范围,多大程度的参与,意味执行程序多大范围,多大程度的公开。
让当事人拥有参与权力不仅是对当事人意志的充分尊重,也是确立执行法院权威的要求,“让正义看着被伸张”足以使人民法院最终执行不能对公正的影响降到最低。
但让当事人的参与并不代表要加重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在程序中不能平衡其参与和责任的尺度,同样会损害公众对公正的信心,同时这与执行程序公力救济的本质也是相悖的。
受计划经济体制塑造出来的超职权诉讼主义的影响,目前我国的执行程序是一个职权主义色彩非常浓厚的程序,很多方面是执行法官包揽一切,一方面这种包揽一切与法院执行力量、执行装备、执行经费很不相称,违背执行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往往成为申请执行人单方参与的一项活动,缺乏必要的对抗和制约。
如执行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主体资格、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否过期、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评估和拍卖不通知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评估结果不告之当事人等一些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的内容,没有规定当事人一方充分参与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损害当事人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司法公正。
(四)执行程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
程序公开是衡量司法民主程度的标尺,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
其原因应当说是多方面的,但传统的执行方式中所表现出来的执行程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人民法院一定要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任何人都不得搞“暗箱操作”。
故此,在执行工作中强调程序的公正和公开,强调阳光下的操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法院执行工作没有充分认识到执行公开的重要性,一个案件到底在由哪个执行员执行、找到了哪些财产、执行到了什么程度、法院采取了哪些执行措施等等,当事人往往一无所知。
由于执行程序的不公开、缺乏透明度,许多案件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暗箱操作”,特别是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供了可乘之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及时的保护。
故要求每位执行员公开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执行理由、执行情况,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执行风险及时告知当事人,保障和增强当事人的知情权,落实当事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执行、以监督防消极执行,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五)、执行监督欠缺,没有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
执行监督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活动过程的合法性和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进行的约束和控制。
在监督主体上,被监督者是执行法院及其从事执行的工作人员,而监督的主体比较广泛,有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党政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
司法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依法约束执行权,防止执行权的懈怠、扭曲和滥用,确保正确行使执行权力。
目前,执行监督长期以来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措施,致使一些不当和错误的执行行为难以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依法有效地得到保护,最终影响到人们对司法部门的信赖程度。
我国的执行司法现状与民众期望之间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执行不公、执行腐败、违法执行、乱执行等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影响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
所以,执行程序中建立监督势在必行,大势所趋。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近两年来,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体制上都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通过实行流程管理,将裁决、实施、异议审查权进行分离,对执行权进行分割制约,以加强监督。
这些措施相对过去而言,应当说是一种了不起的进步。
但是,它仍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人员权力过大且无法律监督的问题。
而值得注意的是,执行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良莠并蓄。
那些素质较差的执行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办"
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执行 程序 构建 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