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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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范围
(一)困境儿童。
1.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等。
2.
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等。
3.
因罹患重病或身体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
4.
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临时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打拐解救儿童、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等。
(二)留守儿童。
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四、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工作。
1.
强化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要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
(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落实困境儿童监护职责。
对纳入孤儿安置渠道的困境儿童,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公安部门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顾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公安部门护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办理书面交接。
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未成年人意见,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对于多重困境儿童的监护问题要重点关注,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综合帮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发挥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作用。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家庭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指导外出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委托监护情况的监督。
切实掌握儿童家庭监护情况,乡(镇、街道)、村级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区政府〕
加强对家庭监护工作的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培训与指导。
要把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家访帮扶工作作为驻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工作任务之一,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建立以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为核心的收养评估制度,强化被收养儿童抚养监护状况跟踪评估。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源头预防。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配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落实相关待遇。
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报告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
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并积极协助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儿童保障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
强制报告。
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
(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指挥中心、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热线、救助电话等各类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儿童有关信息。
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或举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受理,及时给予帮助。
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文新广电局〕
应急处置。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对不满16周岁的儿童单独居住生活或将低龄儿童置于监护照料、安全保护范围之外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要对父母或监护人进行训诫教育,责令改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能充分履行监护责任的,要协助落实委托监护,必要时可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照料。
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
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就近护送至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
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并追究刑事责任,或由公安机关发给训诫书。
公安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评估帮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相关组织及个人的协助下,对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紧急庇护、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或协助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待遇。
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组织志愿服务等形式,引入法律、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教育、医疗、康复等领域专业力量,同时组建有资质的帮扶师资队伍,共同开展儿童帮扶工作。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
5.
监护干预。
对长期疏于儿童监护、实施或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或遗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
对于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以及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遗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
(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检察机关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由儿童福利机构等机构收留抚养。
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6.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中小学校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制度、辍学失学生劝返复学制度、辍学学生书面报告制度。
中小学校发现困境儿童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
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要加强对辍学和不入学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监控工作,随时上报并录入民政统计系统。
适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市教育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对于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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