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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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2.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2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3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4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组织体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南昌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1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1.1组成
组
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
市建委主任
成
员:
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安管局、市公安局、市交管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局。
3.1.2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本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3.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市建委: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抢险进行指导;
组织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或省建设厅;
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市发改委:
负责对重点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3)市安管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
(5)市交管局: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6)市消防支队:
负责事故中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7)市交通局:
负责协调交通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抢险工作。
(8)市水利局:
负责协调水利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及水利工程的抢险工作。
(9)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工作。
(10)市环保局:
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
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1)市质监局:
组织施工中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2)市供电局:
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3.2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
3.2.1组成
主
任:
副主任:
市建委分管副主任
市建委办公室主任、质量安全处处长、建筑管理处处长、勘察设计处处长、工程建设处处长、城建经济处处长、综合法规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市质监站站长、市安监站站长、市执法联络处负责人。
3.2.2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
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3专家工作组
3.3.1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工作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参谋。
专家工作组由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3.2职责
参加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受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为事故发生地提供技术支持。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
4.1.1建立健全全市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预测。
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1.2根据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特征、预防和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
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及时做出预警。
4.2预警信息发布
市建委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管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4.3预警预防措施
4.3.1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及其工作要求,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措施和要求。
4.3.2进入预警期后,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体系。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要及时通过有效途径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5.1.2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接到建设工程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准备,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故信息。
一旦发生较大建设工程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
发生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1.3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建设工程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渠道,并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2先期处置
5.2.1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市建委及县、区政府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通过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
在处置过程中,市建委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建设工程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5.2.2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处置建设工程事故。
5.2.3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要在保护好事发现场的同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5.3分级响应
5.3.1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实施I、Ⅱ级响应行动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在省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Ⅲ级响应行动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在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Ⅳ级响应行动时,各县、区应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并组织实施救援,超出应急救援能力时,报请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3.2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
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5.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由省应急领导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省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
较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
6后期处置
6.1现场清理
6.1.1应急救援结束后,市建委要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现场勘察和社会稳定。
6.1.2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现场清理。
建设工程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6.1.3市卫生部门要搞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
6.2善后处置
6.2.1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民政等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6.2.2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6.3事故调查
市建委要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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