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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除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各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值证券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证券投资包括:
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不含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单独授权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但根据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㈠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㈡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㈢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对外证券投资行为应当遵守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本管理办法审批流程审批后办理。
第二章职责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牵头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提出、审批、证券投资资金的运作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主要有:
㈠负责制定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政策及年度投资计划;
㈡负责结合公司情况适时提出参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计划及相关方案;
㈢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等相关因素,合理制定公司年度委托理财计划;
㈣根据证券投资业务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账务处理;
㈤对已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负责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报告月度证券投资情况;
㈥负责与证券投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财务总监及董秘为证券投资业务的主管领导,负责:
㈠指导财务部及董办制定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计划及方案;
㈡定期听取证券投资业务工作汇报,评估证券投资业务运行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㈢负责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以下简称“风控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提供法律咨询,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风控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监控、审计,负责审查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指引的规定,根据本管理办法列明的审批权限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㈠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⒈证券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不含)以下;
⒉证券投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不含)以下;
⒊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不含)以下;
⒋证券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不含)以下;
⒌证券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不含)以下。
㈡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履行披露程序
⒈证券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含)以上;
⒉证券投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⒊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⒋证券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⒌证券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㈢由董事会审批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履行披露程序
⒈证券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含)以上;
⒉证券投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⒊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⒋证券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⒌证券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管理流程
㈠财务部与董办制定详细的证券投资工作计划或方案;
㈡证券投资方案及委托理财年度计划经财务总监及董秘审核后,由财务部呈报公文,根据审批权限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㈢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必须严格按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重新进行报批;
㈣公司用证券投资所获收益进行再投资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未经重新审议批准的,公司不得将证券投资所得收益用于证券再投资;
㈤财务部应建立证券投资资金台帐,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
设专人管理投资产品的存续期,并跟踪投资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以应对突发情况或人为操作失误,避免造成资金损失;
㈥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由财务部编制公司证券投资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等报董事长、财务总监及董秘。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四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财务部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根据审批权限,到达相关标准的证券投资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㈠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㈡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㈢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㈣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㈤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㈥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㈡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㈢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㈣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㈤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㈠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㈡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㈢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各子公司除达到必须由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证券投资业务外,其他证券投资业务是否需要信息披露按照国家法律及交易所规定办理。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二条董办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董办需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公司投资的同一证券进行投资,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办和财务部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或因人为操作失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后续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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