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客观题卷一模拟及答案124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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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B.必须讯问被告人
C.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判决
D.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应当予以改判
B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A错误,B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是“判决”,故C错误。
故D错误。
第3题:
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
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
“如果不给我2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
”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2万元。
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______
A.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B.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C.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D.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C
[解析]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关于A项,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核心在于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甲只是利用欺骗的方法获得了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并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甲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所以,甲不是为了实施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这两者之间不是牵连关系,故A错误。
同样,甲也不是为了索贿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这两者之间也不是牵连关系,故D错误。
B项和C项的区别,是本题的难点所在,甲的工商局副局长职位虽然是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到的,但甲在索取他人财物时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些均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致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了财产。
本题中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故D错误。
因此对甲的行为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选项C正确。
第4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夫妻二人基于意思联络都不给婴儿提供食物,导致婴儿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B.甲教唆乙对乙患病的父亲不扶养,乙便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甲成立遗弃罪的教唆犯
C.母亲丙为了拒不抚养婴儿,让张三将婴儿抱到集市抛弃。
张三成立遗弃罪的帮助犯
D.剧场负责人丁目睹演员演出淫秽节目而不制止,成立作为方式的帮助犯
[解析]A正确。
夫妻二人均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时不抚养婴儿,实施不作为的实行行为,故构成共同正犯B正确。
遗弃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甲教唆乙实施了不作为犯罪,故成立遗弃罪的教唆犯。
C正确。
张三帮助丙实施了不作为犯罪,虽然张三将婴儿抱到集市抛弃,但是遗弃罪的实行犯只能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母亲才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母亲是实行犯,虽然张三直接将婴儿抛弃,也只构成帮助犯。
从这个角度讲,不作为犯可谓身份犯,亦即,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是保证人,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成立不作为犯。
但是,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就正犯而言,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成立并不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
因此,对不作为的共犯是完全可能成立的。
D错误。
剧场负责人目睹演员演出淫秽节目而不制止,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
第5题:
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张某不服A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
B.某村全体村民根据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和汪某。
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
村民对镇政府的不作为不服
C.刘某对甲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服
D.村民不服乙乡政府要求某村村民缴纳防水治洪费
[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
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
第6题:
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故B项正确。
选项A、C、D均为干扰项。
第7题: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从旧兼从轻”原则违背了刑法禁止溯及既往的规定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C.禁止绝对不定刑,但是可以判处绝对不定期刑
D.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解析]刑法禁止溯及既往,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而“从旧兼从轻”原则恰恰符合这一原则。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该原则不仅禁止绝对不定刑,而且禁止绝对不定期刑,这也反映了刑法的明确性要求。
所以,C项错误。
该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但是不禁止对被告人有利的类推解释,跟解释机关无关,故D项错误。
第8题:
刘某和孙某系好友,孙某在非洲经营多个业务,其中包括黄金开采。
刘某告知孙某国内黄金行情很好,两人遂决定将非洲的黄金进口国内贩卖,但是贵重金属关税较高,两人遂决定从非洲直接将黄金绕关运进中国。
孙某从非洲前后三次走私黄金,市值共计500万元。
对孙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A.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B.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C.构成非法经营罪
D.不构成犯罪
第9题:
某船舶被设定了抵押权,船舶因碰撞被修理,船舶营运人未按约定支付修理费用,修船人将船舶留置,船舶的营运人尚有船员工资和港务费未支付,相关权利的行使顺序是:
A.船员工资—港务费—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港务费—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C.船舶留置权—船员工资—港务费—船舶抵押权
D.船员工资—港务费—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考点]船舶(船舶优先权)[解析]《海商法》第25条规定: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根据该条规定和《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D选项正确。
第10题:
张某不服某区工商局扣押其海鲜产品的行为,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经过审查,工商局的扣押行为合法但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
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维持工商局的扣押行为
B.法院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法院应判决工商局限期更正其行为
D.法院应判决撤销工商局的扣押行为
[解析]选项ACD错误,不选。
《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56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本案适用驳回判决,可以给行政机关自己改正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空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行政行为合法的,一律用驳回判决。
《行政诉讼法》废除了维持判决这种类型。
考生今后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凡是适用维持判决的,都是错误的判决。
这一点要十分注意。
第11题: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接受他人赠与的毒品后,因本人不吸食而低价转卖的,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B.甲明知乙盗窃毒品而为其藏匿的,甲构成窝藏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
C.甲明知乙走私毒品而购买了较大数量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甲容留他人吸毒后又被发现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甲不构成毒品再犯
[解析]成立贩卖毒品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低价转卖毒品的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A选项错误。
窝藏毒品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毒品,B选项错误。
甲向走私毒品的人直接购买毒品的,成立(间接)走私毒品罪,C选项错误。
甲的前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不符合毒品再犯对前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要求,甲不构成毒品再犯,D选项正确。
第12题:
关于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近亲属的拒证权
B.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近亲属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
C.证人应当到庭而不出庭的,可以对其实施拘留五天的措施
D.证人到庭之后拒不作证,情节严重,可以拘留十五天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因此,我国并没有规定近亲属的拒证权,A选项错误,也没有规定近亲属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B选项错误。
第188条第2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C选择正确,D选项错误。
第13题:
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
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
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
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解析]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是指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本题中,在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根据宋朝法律,本路提刑司应当“别移”,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因此选项B正确。
注意,有人认为“由另一法官重审,可以发回原机构换另一法官重审”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这是没有真正理解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内容。
“别勘”具体又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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