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体育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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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师为重点,充分发挥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的作用,调动积极性。
4、平稳推进、稳慎实施。
增强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承认现状设置岗位,通过逐步调整实现规范到位。
5、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推进岗位聘任制改革的深化。
二、实施范围
1、武汉体育学院所有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2、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人员和其他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1、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学校及内设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教练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教练员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学生思想政治专职辅导员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管理岗位或教师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训练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5、首次设岗时,岗位总量应控制在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
专业技术岗位应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
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
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4.5:
4:
1.5。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核准和管理,严格按照条件、程序组织申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设置。
其中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省政府批准,三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
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校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引进人才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根据省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岗位设置程序和权限报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控制
教师系列岗位名称对应情况: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教师岗位:
正高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三级,副高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六级。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国家出台职员管理制度前,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参照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湖北省统一组织推荐。
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核准和管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除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人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学校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六、关于工作人员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即“双肩挑”)的管理
(一)经批准,下列聘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2、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内设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特殊需要从严控制。
(二)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需要具备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部门主要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担任校领导或所聘管理岗位为教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部等部门正职和副职领导职务;
3、在岗人员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4、在岗人员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承担了教学、科研等具体专业技术任务;
5、在岗人员完成了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三)核准程序及权限
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行核准制度,其核准程序及权限按照《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第25条的规定执行。
(四)岗位管理
1、学校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岗位类别列入管理岗位系列,按管理岗位管理,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全面履行管理岗位的职责,又要完成好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
对其兼任的两类岗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考核要求,都应在岗位说明书中作出明确规定。
2、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学校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根据有关等级的岗位任职条件确定,并按照所聘任的两类岗位中工资标准较高的岗位类别确定其工资。
3、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学校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对其承担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同时进行全面考核。
对年度考核两类岗位中任一岗位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两类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取消其两类岗位任职资格,并根据其工作情况重新确定新的工作岗位。
七、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首次设岗以省人事厅核准学校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为依据设置。
首次设岗完成后,岗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30日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将拟增设岗位需求情况上交人事处,学校研究决定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因人员变动造成的空缺岗位,经批准后,可在校内外进行招聘。
根据省人事厅核定学校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在岗位设置数内,按照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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