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会审的要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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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单位设计文件审核步骤
施工单位设计文件审核步骤分为学习、初审、会审、综合会审四个阶段,但要求时间必须紧凑。
4.1.学习阶段:
项目经理部及专业队的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及要求施工达到的技术标准,明确工艺流程、建设规模等。
4.2.初审阶段:
是指各工种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即在学习熟悉图纸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详细核对本工种图纸的细节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施工人员(技术员、工长、班组长)等进行。
4.3.会审阶段:
是指各专业间的施工图审查,在初审的基础上,土建与各专业之间核对图纸,消除差错,协商配合施工事宜。
4.4.综合会审阶段:
是指土建与外分包单位(如安装专业、机械吊装、挖土等专业)之间的施工图审查,在会审的基础上,核对各专业之间的配合事宜,一般由总包单位主持。
5.主要内容及要点
应以保证质量为出发点,对图纸中有关影响建筑产品功能、寿命、安全、可靠度、经济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对满足建设单位使用要求而加快施工进度,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的措施,提出建议。
房屋建筑工程审查图纸的重点如下:
一、建筑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
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2.3
施工图深度
2.3.1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1)编制依据:
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2)工程概况:
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3)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
(4)节能设计: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5)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
(6)建筑防火: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及措施:
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7)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
(8)室内外装修做法。
(9)则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
(10)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3.2
图纸基本求
(1)总平面图:
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
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
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
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
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
(3)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
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
(4)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2.4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5
建筑设计
重要内容
2.5.1
室内环境
设计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A)条。
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
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
(3)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2.5.2
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l条、4.3.4条、4.4.6条。
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
(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l条、4.l.4条。
4.3.6条及5.3.4条、6.1.1条。
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4.2
(二)条。
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
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
(3)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2.5.3
无障碍设
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21第5.2.2条、7.2.4条、7.5.1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
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人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
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
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2.5.4
托儿所
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3.l.7条、3.1.8(表3.1.8)条、3.7.3
(一)条、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
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2.5.5
中、小学校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4条、3.2.1
(二)、(三)条、4.2.3条、4.2.11条、7.1.1条7.3.2条。
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元布置。
2.5.6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条。
大、中型商店应设顾客卫生间。
2.5.7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1.7
(二)、(三)条、3.4.1条。
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
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
2.5.8
汽车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1条、3.2.11条、4.1.7(表4.1.7)条、4.1.8条、4.1.9条、4.1.13条、4.1.19条、4.2.14条。
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
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
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2.5.9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l.5
(二)、(三)条、3.6.5(三)条。
医院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
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
2.5.10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条、5.1.5条、5.3.3条。
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
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
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
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
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2.6
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2.6.1
多层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1)第5.1.2条。
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2)第5.2.3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
(3)第6.0.1条。
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
(4)第7.1.1条。
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刀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
(5)第7.1.5条。
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6)第10.3.3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1)第3.0.l条。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2)第3.0.8(2、3)条。
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幕墙与楼板。
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第4.1.4条。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第4.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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