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拆迁赔偿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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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或一个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的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增补30元。
2、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标准执行。
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标准的85%执行。
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附件3
征地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1、平均年缴税额=征地公告前三个月的实际所缴营业税的平均值×
12个月。
营业税系指自营门面及家庭作坊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
2、营业面积系指门面直接用于经营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3、作坊生产面积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4、出租面积系指直接的出租面积,即协议()面积,不含为其提供的公用面积(如公用厕所、楼梯、走廊、过道等)。
5、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标准执行。
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标准的85%执行。
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的80%执行。
附件4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标准
1、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重建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补偿标准
2、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重建过渡费补偿标准
3、按时搬迁奖励标准
4、迁坟和埋电杆、拉线及绿篱补偿标准
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执
行。
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的90%执行,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的85%执行。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Bxx-12-2717:
40|#2楼
一、重置价格:
单位:
元/㎡
二、成新系数:
(一)住宅房
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一)住宅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
(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
房屋建筑面积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
成新系数×
房屋建筑面积+区位价
格×
土地使用权面积
—2—
注:
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3—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
附三、树木补偿
—4—
附四、拆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
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
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一次性计发;
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
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
其标准为: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5—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
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3、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4、每户住宅房屋面积人均缺乏15m的,按人均15m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
商业
(一):
每月25元/m;
商业
(二):
每月20元/m;
商业(三)、(四):
每月15元/m;
办公:
每月8元/m;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
每月12元/m;
仓储:
每月5元/m。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6—
1、以现房安置或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住宅房放弃安置补助费
住宅用房放弃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200元/m计发补助费;
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0元/m计发补助费。
五、商业房货币补偿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
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的20%计发补助费。
六、拆迁补助发放原那么
(一)私房出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原那么: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应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
无约定的,搬迁补助费应发放给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
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
(二)公房出租的,按附六确定的原那么办理。
—7—
—8—
附五、房屋拆迁相关工程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被撤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架空层、地下室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的按架空层、地下室的上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40%计算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及其相应的出入通道(楼梯、门)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500元/m;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
层高1.5米以下200元/m。
三、房屋跃层、阁楼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跃层,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按跃层的下一层住宅—9—
房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补偿。
(二)房地产权证注记的阁楼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60%计算;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
檐口高度1.8米以下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三)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400元/m;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300元/m;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m;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
四、公共厕所补偿:
(一)水冲式市政公厕,按每蹲位1.5万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二)单位或宿舍区独立公厕,根据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按仓储用房计算补偿。
—10—
附六、承租公房补偿
1998年底以前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原那么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愿购置的,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30%补偿承租人,70%补偿被拆迁人。
1999年元月以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20%补偿承租人,80%补偿被拆迁人。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放弃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
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
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
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
出租房屋应凭房屋租赁相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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