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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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类建设,除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1.4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个人建房、城中村改造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1.5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1。
2.2.4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范围。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2.2.6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2.3.1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3.2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3.3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2.3.4 建设基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
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表2—1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序
号
用地
类别
建设
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特殊用地
其它用地
R
C
M
W
T
S
U
G
D
E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7
C9
M1
M2
M3
W1
W2
T1
T2
T3
T4
T5
S1
S2
S3
U1
U2
U3
U4
U5
U9
G1
G2
D1
D3
E1
E2
E3
E4
1
低层居住建筑
△
○
多层居住建筑
2
高层居住建筑
3
单身宿舍
4
居
住
小
区
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
5
商业服务设施
6
文化体育设施
7
社区服务设施
8
医疗卫生设施
9
市政公用设施
10
行政管理设施
11
金融邮电设施
12
行政办公设施
13
商业设施
14
金融保险设施
15
服务设施
16
小商品市场
17
农贸市场
18
批发交易市场
19
文化娱乐设施
20
体育设施
21
22
商办综合楼
23
商住综合楼
24
普通旅馆
25
旅游宾馆
26
高校、中专
27
成人教育、职业技校
28
科研设计机构
29
无污染工厂
30
轻污染工厂
31
重污染工厂
32
普通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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