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法理学》期末考试答案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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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大陆法系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也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8、法律移植:
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9、法的历史类型:
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0、法的原则:
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11、社会主义法的原则:
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12、法治原则:
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13、社会规范:
指按照社会或阶级发展的需要,提出、形成或创制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在一些原则或规范中指明最有利于达到某社会和阶级目的的行为方案,来指导、规范和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
14、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的观点和规范,由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习俗和一般的社会措施的力量所保证。
15、习惯:
指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16、社会团体规范:
指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自行制定的对其成员有效并由该团体或组织的内部纪律措施保证的社会规范。
17、法律技术规范:
指以国家的名义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具有了法律意义的技术规范。
18、法律调整:
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9、法律调整的方法:
指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方法、方式、类型的总和。
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0、允许的调整方式:
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
21、禁止的调整方式:
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2、法律调整的机制:
指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3、法制:
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4、法治:
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5、法律秩序:
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6、民主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7、社会主义法治:
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28、法律意识:
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29、法律心理:
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30、法律文化:
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31、法的创制:
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2、法律规范的制定:
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法律规范的认可:
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4、法律案的提出:
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制订、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立法议案。
35、法律案的审议:
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36、法律案的通过:
是指立法机关中法定多数人对法律案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案成为法律。
37法律的公布:
是指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用法定形式正式公布。
38、立法技术:
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39、法律规范: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中行为规则。
40、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着被社会主义发展的规律性所制约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它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社会主义国家教育的、组织的和强制性的措施保证着其在生活中的实现,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41、保护性规范:
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42、积极义务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3、授权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4、禁止性规范:
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5、绝对确定性规范:
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6、相对确定性规范:
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7、任意性规范:
这种规范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才适用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案。
48、强行性规范:
这种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
49、法的体系:
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0、立法体系:
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51、法的部门:
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52、法的渊源:
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力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53、法的历史渊源:
是指引起特定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事件和行为。
54、法的理论渊源:
是指对一定法律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发生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
55、行政法规: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6、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投准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7、国际条约:
是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关于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58、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59、法规清理:
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60、法规汇编:
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61、法典编纂:
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62、法的实现:
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的实现强调法实施的结果,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和实际状况
63、。
法的实施:
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是指必须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建立具体的法律联系,法律规范才能实现的形式。
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是指不必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建立具体法律关系,而法律规范即可直接通过一方主体的行为得以实现的形式。
64、法的遵守: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65、法的适用: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行政执法中的法的适用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执行法律的活动。
66、自由裁量权:
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仅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67、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68、法律规范的效力:
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
明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对旧法失效的时间明文加以规定。
默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没有对旧法的失效时间明文加以规定,而当新旧法律发生矛盾时,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推定旧法已经自然失去效力。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适用,就具有溯及力;
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69、法律解释: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对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其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任意解释是指一般公民、社会团体、诉讼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在学术研究、教学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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