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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3直销企业保证金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直销员的权益,《直销管理条例》设臵了直销企业保证金制度,规定了保证金指定银行、保证金存缴数额、保证金管理与使用等内容。
主要有:
(一)直销企业应当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
(二)直销企业设立时,存入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三)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l…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l亿元;
(四)保证金依照《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规定水平;
(五)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六)直销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七)企业申请直销未获批准或不再从事直销的企业可以取回保证金;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九)当出现规定情形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总局可以共同决定使用保证金。
4什么是《禁止传销条例》所称的传销?
传销具有哪些基本要件?
《禁止传销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一)组织要件:
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
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
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
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二)计酬要件:
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5有关执法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如何处理?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是治理传销的有效方法,是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公民守法意识的途径。
因此,作为《禁止传销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群众举报。
接到举报后,对于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调查属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奖励。
6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7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扣财物如何处理?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的,是否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直销企业应当向社会披露哪些信息?
直销企业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合同人员名单;
(二)直销企业及其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的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
(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上述内容若有变动,直销企业应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1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
10直销企业应当向监管机关报备哪些信息?
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内容: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
(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
①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
②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
(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直销培训员备案。
(五)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11直销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企业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备?
直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在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建立的中文网站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并通过中文嘲站向社会披露信息。
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报备法定内容。
12依照《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直销企业不能采取哪些形式开展直销员培训?
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13依照《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直销培训中不得出现哪些情形?
直销企业在组织直销培训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
(二)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他产品,不得协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人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
(五)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括动。
14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的。
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特许人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5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称的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16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按照该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
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服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8工商机关是否可以发布传销警示、提示?
如何发布?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警示、提示,实际上是工商、公安机关依法向社会发布的公告,是防止群众上当受骗的重要措施。
1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
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
拒不退还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农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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