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专利管理法律问题探析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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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下同)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虽然我国专利法关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得授予专利”的规定,排除了医院专利的一个重要产生途径,但医院专利产生的途径仍然非常广泛,医院专利客体较多。
实践中,医院专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药物发明医院药剂部门除了负担药品的购买、申领、发放等常规工作外,一般还承担药品临床试验、药理研究、新药研发等工作。
在这些科研工作中,一般容易产生药品专利,如新药发明、配药方法、药品新用途的发现等。
2.器械发明或其改进器械在临床诊断、治疗中被大量应用,医师在使用器械的过程中,医学工程人员在使用、维修器械的过程中,都会提出不少器械的改进设想、意见,或者发明新的器械,这些都可以申报发明专利。
3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俗称小发明,不需要太大的创造性。
医师在临床诊断治疗、手术工作中很容易就能总结出实用新型,如手术器械、诊断仪器的实用新型等。
此外还包括各类外观设计,这类专利相对较少,占医院专利比例较小。
(二)医院专利的权利归属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精神,医院员工执行医院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专利权属于医院,即医院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专利申请权、独占实施权等。
从事具体发明、设计的员工并不是专利权人,不得申请、实施专利;
但是医院应该根据该员工所发挥的作用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
实践中,不少医院由于专利管理工作不得力,很多发明创造都由从事具体发明创造的员工,以其本人名义申报专利。
这是严重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对医院必将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必须予以纠正。
二、医院专利的取得及管理实施
(一)医院专利的申请
医院员工完成专利后,医院享有专利申请权,应及时向专利局提出申请。
申请专利必须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书面原则,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专利申请,提交的书面材料具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由于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都是申请专利的重要文件,关系到专利申请的成功几率和专利的权利行使范围,因此应由医院的专业法律人员认真撰写,必要时可邀请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撰写。
二是单一原则,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不能一项申请包括多项发明。
三是先申请原则,即以提出申请的先后为准,对于同一发明,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
先申请原则要求医院在完成了发明创造后,应及时提出申请,否则可能因为做出同一发明的他人先提出申请,而丧失专利权。
(二)医院专利的管理实施
医院提出的专利申请经公开、审查等程序获得批准后,医院即享有专利权,可以依法管理、实施专利。
作为大型医院,一定要注意专利的管理、实施,切实发挥专利的作用,达到提升医院竞争力、增加经济收入、促进医院长远发展的目标。
具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施专利权。
1、自己实施专利此项权利具体包括产品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进口权和专利方法使用权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这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医院单独享有,并有权排除他人非法干涉。
比如,医院可以利用药品专利生产药品并投入市场销售,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利用该项药品专利。
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有时医院自己实施专利可能会有诸多不便,这时就可以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即医院作为专利权人准许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这是医院获取经济收入的重要方式。
在进行专利的许可实施时,医院应依法与被许可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以此保证自己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许可一般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只有获得独占许可的一方对专利具有实施权,其他人包括专利权人没有权利实施。
排他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只能许可一方实施专利权,但专利权人也可以同时实施专利。
普通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可以任意许可多方实施专利。
实践中,医院应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合适的许可方式,当然一般应以收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
3、转让专利比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更简单的办法就是将专利进行转让,一次性获取经济回报。
一般地,对医院长期发展影响不大、转让不会构成负面影响的专利,都可以采取转让的办法来实现专利权。
三、医院专利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环节
(一)选题立题时抓专利文献检索
选择并确定研究题目是科学研究的第一步工作,它是决定该研究项目能否取得专利保护的关键。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要取得专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提出专利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不同标准,发明的创造性,要求该项发明的技术和以往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仅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应能在工业上制造或应用。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明显不同,一般要求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实用性、美感性。
上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表明,申请日是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分水岭,凡在申请日前被已公知或公用的发明创造就不能到得专利法的保护。
这就是确定科研项目前应进行文献检索的原因所在。
因此医院应该有较强的专利保护意识,在进行科研项目前应做好情报调研工作,以确保科研项目具有创新性,以便取得知识产权保护;
同地避免重复研究。
重复研究是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其结果不仅得不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且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通过专利文献检索,了解国内外最新研发动态,以便借鉴他人专利搞新的发明创造,使研究课题具有更高的起点,避免盲目性。
(二)科技开发管理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
1、利用专利信息,明确开发方向。
专利文献是技术情报之宝库,全世界的发明创造有90%—95%包括在专利文献中,且其报道的内容约70%是其他文献不予刊登的。
其分类科学、形式规范、便于检索,它报道的内容既新颖又详尽实用,反映的发明成果迅速及时。
通常专利文件的公开要比专利的商品化早得多,因而可以通过专利文献检索,全面了解国内外研究动态、市场需求,从而确定自己的研制开发方向。
这样既避免了重复研制开发和侵权行为,又可在有关专利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改造更新,开发自己的新产品。
2、利用专利信息,进行合理仿制。
对于专利权已终止的,可以仿制其产品,利用其方法。
对于专利权保护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先作投放市场前的准备,一旦专利权终止,即可生产,投放市场。
对于外国未在我国申请专利的项目(药品还应未在我国申请行政保护),根据专利保护地域性特点,可以进行仿制。
但应注意,根据我国专利法优先权的规定,国外专和申请可以在其申请日之后的l2个月内到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自在我国的申请日起满l8个月后才予以公开。
了解这一时间差,以便判断其是否在我国申请了专利。
分析专利文件内容,跳出其权利保护范围进行仿制。
利用专利信息,可排除他人的制约专利权是独占实施权,有排他性。
一方面我们利用专利权的排他性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成果;
另一方面利用否定对方专利权,以排除对我方的束缚。
例如通过文献检索若能证明对方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那就可请求专利局撤销其专利权,或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一旦对方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仿制就不属侵权。
利用专利信息,可了解引进项目的法律现状。
通过专利文献检索,对于专利保护期长、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良好的专利项目,可以适当引进,这是缩短国内外差距的有效途径。
尤其是药品研制开发,往往投入大,耗时长,1993年以前我国制药工业以仿制为主,与国外差距较大,所以适当引进也是需要的。
但引进时一定要了解其法律状况,因为有不少专利都是提前终止专利权的,谨防用高价引进保护期即将届满或已经终止的专利项目。
利用专利信息,可防止出口产品侵权专利权有地域性。
未在我国申请专利的产品不等于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未申请专利。
如果以同样的产品出口到属有效专利的国家或地区就构成侵权。
所以一方面将市场前景良好的发明创造向国内外申请专利以占领市场;
另一方面通过文献检索了解出口产品在拟出口的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律状态,以防侵权。
(三)依法加强专利的申请与管理
医学科技成果都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密切相关,例如学术论文和专著受著作权法保护,医用计算机软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予以保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装置及制备工艺、方法等则涉及专利保护范畴。
近年来医药卫生领域专利申请量呈明显上升趋势,然而专利申请量与成果数相比相差甚远。
有相当一部分应该申请专利的成果却未申请专利,且由于发表文章、参加展出、召开鉴定会、接待来访者等原因往往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机会,实在可惜。
在成果管理中把握好如下几点:
1、分析哪些科研成果可以申请专利
首先从法律上分析是否属专利法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对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专利法第五条规定: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也不授予专利权。
将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排除在外,然后再从专利性(即“三性”)上分析其是否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只有具备专利性的发明创造才有望取得专利权。
2、对不同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的保护形式
世界上保护发明创造的方式主要有两大类;
一是公开技术,靠法律保护;
另一类是采取保密措施,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申请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有效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
欲获专利者,必须将发明创造内容向社会公开,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之目的使用其专利技术,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
然而专利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从申请日开始,发明专利最多保护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最多保护l0年。
一旦专利权终止,该发明创造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
所以对于技术难度大,不易被他人解密或仿制的发明创造,则以技术秘密加以保护更为有利,因为只要注意保密,其保护期不受限制,因而可获得长期的经济利益。
反之,对于那些容易被他人仿制或泄密的发明创造,则宜申请专利,以便在一段足够长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
有的发明创造有部分内容易于保密,如可能,则将不易保密的部分申请专利,保留其技术秘密部分,在许可贸易时可一并转让。
3、从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申请专利,主要基于经济利益考虑。
要想得到专利权,除了要履行申请手续外,还要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要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因此,在申请专利前应权衡利弊得失,作市场调查,预测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
经分析认为可带来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则申请专利,反之若市场前景不佳,不可能得到必要的经济利益,甚至得不偿失,则不宜申请专利。
然而对于某些发明创造而言,虽短期内可能没有经济效益或效益不大,但从长远看可在一定的技术领域内占据一块阵地,而由此可开发出更新的技术发明,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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