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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3收养法对于收养人收养的人数有何规定?
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4收养法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何要求?
按照《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我国收养法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
一部法律的原则,也就是一部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具体法律规范设定具体权利义务时必须遵循的主旨。
我国收养法第二条第三条对基本原则做了规定,归纳为以下主要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
未成年人,特别是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家庭和社会的精心关怀和照顾才能顺利成长。
尤其是那些出于某种原因脱离家庭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特殊儿童,必须从他们的合法权益出发,才能使他们在养父母教育下重新享受家庭的温暖,得到健康的成长。
我国收养法十分强调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利,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育、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将这一原则贯穿在整个收养法的各项制度之中。
(2)收养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中的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成立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自觉自愿的。
平等自愿的原则是所有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共同的原则。
成立收养关系的目的在于设立和变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必须允许当事人具有充分的意思自由,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自己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为保证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稳定,除收养人收养、送养人送养自愿外,还规定了“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3)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社会公德是一个社会长期形成的为社会成员所公认的习惯和道德准则。
社会公德是社会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内容。
我国的社会公德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善良风俗和道德伦理的综合。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违背优良的伦理道德。
直系亲属间不得收养,兄弟姐妹之间不能收养。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要有一定的年龄差。
收养人与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4)符合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收养法原则。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的主要宗旨就是使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具体的措施是鼓励少生、优生、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由于收养关系直接涉及到孩子的养育问题,和计划生育的关系较为密切。
收养法除了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进行了较严格的限定。
6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
再生育子女
7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供哪些证件?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有什么规定?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9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具体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10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送养?
根据收养法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不能送养: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的;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的;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
6.禁止转送养。
11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不受年龄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2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有何要求?
办理收养登记必须是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三方同时到场。
收养社会弃婴,只需收养人、被收养人到场。
夫妻共同收养的,必须双方到场,一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给到场一方写书面委托书,委托书要经过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互不见面或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收养人、送养人可以不同时到场。
社会福利院院长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必须委托工作人员的登记机关并写委托书。
13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或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2、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14收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它是基于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一种合法行为,其目的在于设定新的亲属法律关系而终止原有的亲属法律关系。
收养涉及到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当事人的任意行为。
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公民间的收养与社会福利机构对丧失父母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抚养不同,后者是国家对失去家庭儿童的关怀和照顾的一项社会福利措施,是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行政行为或者慈善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通过收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基本相同;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生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养子女对生父母赡养扶助义务、以及相互间的继承权均已不再存在。
收养和寄养不同。
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的一种委托代养的行为。
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寄养与收养的主要区别。
收养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变更,是亲属身份以及基于亲属身份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
(3)收养行为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
它发生在无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法律行为。
原来就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等,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之间不存在收养问题。
收养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而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虽然可以通过子女被他人收养而消失/灭,但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是无法解除的。
15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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