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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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价改革调整的总体要求
八、改革调整楚雄市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价格政策依据
九、改革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范围及原则
十、此次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的具体方案
十一、调整后的水价结构
十二、此次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的执行时间
十三、此次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是否完全反映成本
十四、此次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如何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十五、此次水价改革调整对城市低收入困难群体有什么照顾性政策
十六、进一步强化对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十七、今后如何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
近年来,我省普遍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旱灾。
当前,久旱少雨,旱情呈持续加快发展的态势。
截至5月18日,我市库塘蓄水4211.7万立方米,比去年同期10900.8万立方米少蓄3609.1万立方米,占2011年度蓄水计划12800万立方米的32.9%,九龙甸、西静河等水库蓄水量都较往年同期明显不足。
目前,旱情日趋严重,广大农村人畜饮水出现较大困难,城市供水压力不断加大。
全民节水、共度难关迫在眉睫。
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于2004年4月1日经省州发改委批准执行以来,对理顺楚雄市城市供水价格,解决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还贷问题,促进城市供排水体制改革,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城市引水、排水设施投入的加大,制水成本逐年增加,供排水企业的还贷负担加重,同时由于加大了对城市污水的治理力度,污水处理的成本和费用也在增加,现行的供排水价格已不能满足还本付息和补偿成本的需要。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切实推进楚雄市供排水产业化发展进程,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楚政办通〔2006〕4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营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08〕77号)文件规定和楚雄市实际,深化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势在必行。
因此,应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调整城市供水价格,通过调整价格更好的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
1、解决现行分类水价执行不合理的需要。
目前在楚雄市执行的分类水价中,工业用水与居民生活用水执行同类价格,造成工业用水的节约用水意识不强,且排放的污水处理成本较高,没有体现水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要求的“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原则,综合考虑楚雄市各类用水的结构,将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
2、运用价格杠杆,加大对城市地下水开采管理调控的需要。
据水利部门的统计,2008年楚雄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取水约136万立方米,相当于楚雄市年供水量1807.3万立方米的7.5%。
使用地下水后排出来的污水集中到污水处理厂处理,但是污水处理费无法收取,同时城市地下水的开采还影响自来水正常供给。
因此在对城市地下水开采开展清理整顿和强化监管的同时,须较大幅度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执行城市供排水价格,运用价格杠杆加大对地下水的调控力度,抑制城市供水量的不合理下降。
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需要。
根据《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市市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调整的批复》(楚发改价格〔2009〕7号)精神,从2009年2月1日起,楚雄市市管水利工程的工业和城市生活原水价格从原来的每立方米0.25元调整为0.57元,每立方米上调0.32元。
以近三年平均年供水量1807.3万立方米计算,供水企业年平均增加原水成本578.34万元。
4、城市规模扩大,供水范围大幅度增加等推高企业刚性成本支出的客观要求。
随着城市的扩大,楚雄建成区面积由2004年的20平方公里发展到现在的35.1平方公里,供水范围大幅度增加。
供排水企业必须进行的管网建设、改造等增加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贷款解决,造成企业负债经营,负债建设。
至2010年末,楚雄市两户供排水企业累计亏损1368万元,2010年银行贷款金额为5993.5万元,企业每年需偿还贷款利息33.6万元。
5、进一步加强环保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的需要。
根据省政府安排要求,我省地州所在城市的污水处理价格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80元。
为提高污水处理率,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投资〔2006〕144号)文件批准。
楚雄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总投资为19962万元,目前已向中央、省争取到资金4051万元,资金缺口仍较大。
污水处理成本为每立方米0.86元,污水处理量为1377万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收入641.39万元,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价为每立方米0.465元,按照保本并有合理盈利的原则需适当提高污水处理价格。
6、七年未调价,积累的价格矛盾突出。
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是2004年确定的,多年来管网建设和改造增加的制水、供水成本需要合理解决。
楚雄市现行城市供排水价格(自来水价格与污水处理价格之和)是2004年4月1日经省发改委批准调整的,其中: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80元;
工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80元;
经营服务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00元;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60元。
水价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40元,其它各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60元。
与省内周边城市相比,我市现行水价普遍偏低。
以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例(元/立方米):
昆明3.45元、昭通4.10元、红河3.30元、曲靖3.20元、文山3.20元、普洱3.10元、丽江3.10元、大姚2.50元、双柏2.00元、南华1.90元。
目前,我市建城区面积已达35.1平方公里,城区自来水供水范围日益扩大,日需供水量为8.5万立方米,现有供水设施只能实现日供水量6万立方米,平均每天供水缺口1.5万立方米,相当于周边近5个县城的日供水量。
现在的城市供水状况与城市的发展和广大市民的愿望极不适应,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这一矛盾将越来越尖锐,这个片区供水,另一个片区就停水的城市供水现象越来越频繁。
要有效缓解城市供水压力,必须加大城市供排水设施改造力度。
近年来,我市先后实施了市输水工程、污水处理二期工程、第二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和城区排水管网工程等城市供排水设施改造项目,总投资达6.8129亿元。
设施建成投产后,近期自来水供应每日可达到12万立方米,远期可达到18万立方米。
然而供排水企业必须进行的管网建设、改造等增加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贷款解决,造成企业负债经营,负债建设。
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是经经营者申请市政府同意,报楚雄州发改委批准后,于2009年开始着手进行的。
针对楚雄城市的缺水现象,以及水价与城市的发展极不相适应的状况,市委、市人民政府多次进行了现场调研,充分听取了广大用水户的合理建议,分析了楚雄市水价构成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决定对现行水价进行改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并经过多方的论证,通过城市供水制水成本、财务成本监审,形成了调整的初步方案,并先后完成了成本监审、成本公开、风险评估工作,于2011年4月召开了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听证会,充分听取了消费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城市供水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了水价改革方案。
市人民政府按照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完善了水价调整方案,同时将调整方案报送云南省物价局和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州相关部门接到楚雄市报送的方案后,派出工作组到楚雄市调研并认真审核后,省发改委于2011年5月批准我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
在此基础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和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城市供排水价格。
这次水价调整,充分考虑到了水资源节约、水价改革、水质保障、居民利益、企业后劲和城市建设等众多因素,酝酿充分,程序周全。
一是要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是要统筹社会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
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
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36号)
2、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
3、《云南省水价管理暂行规定》(云计价格〔2001〕1263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
发〔2005〕170号)
5、《楚雄州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楚政办通〔2006〕49号)
6、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
7、《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8〕186号)
9、《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营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楚政通〔2008〕77号)
改革调整的范围为:
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价格。
改革调整的原则是:
1.“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调整供排水价格,建立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2.通过价格调整,促进水管体制改革,保证水管企业正常运行。
3.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统筹规划,逐步到位。
4.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
根据《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云南省物价局调整楚雄市城市供排水价格文件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11〕26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1.80元(含水资源费0.03元和污水处理价格0.4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00元(含水资源费0.25元和污水处理价格0.80元)。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将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和行政事业性用水统一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水价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4.50元(含水资源费0.25元和污水处理价格1.00元)。
特种行业用水(主要指洗浴业、洗车用水)由每立方米2.60元(含水资源费0.03元和污水处理价格0.60元)调整为9.00元(含水资源费0.25元和污水处理价格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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