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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审计工作中形成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注:
1、由于干部职务任免而形成的考察(表现)材料归9-2类,放在任免表之后作为附件。
2、1993年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须收集齐全,或在档案中有相应记载。
第四类 分成四大块(均按时间顺序排放)以前顺序为学历材料-各类培训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料,现统一调整为学历学位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料-科研学术水平材料-各类培训资料
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三类,此次统一调整到第4—4类。
第一块 学历学位材料
(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4-1- )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中专毕业生登记表;
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表,专家推荐表;
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
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二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料
(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4-2-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职务审批表、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990年以前的评职称的文件可以放入档案,且放入的文件一定是原件。
1990年以后的职称评定文件不能放入。
干部人事档案中只存放职称评审表,证明该同志职称等级情况即可。
如果档案主人的工资等待遇是走职称的,在没有晋升到最高级职称以前,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尽量暂时不放入档案中,应将评下一次职称时不再需要的考绩、考核材料放入人事档案。
因为每晋升一级职称,都要将考绩材料复印给职改办,但放入档案中的材料既不好取又不允许取出,应统一放入职称档案中。
在晋升到最高级职称以后,将相关资料统一放入人事档案。
第三块科研学术水平材料
(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4-3- )
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
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
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
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
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营销的论文目录。
第四块 各类培训结业成绩表
(卷材料序号上要标注4-4- )
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五类 政审材料
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
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
入党、入团、参军等评审材料;
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
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
报考高等院校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察表、三龄两历确认登记表等。
新增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
关于入伍时间的批注放入此类。
全国档案专项审核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放在5类。
第六类 加入党团组织材料(入党入团材料分别按结果在先顺序排放,其余按时间顺序排放)
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组织意见及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
退党、自行脱党材料;
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加或退出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民主评议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的不再入档,支部自行保存。
1985年《党员登记表》面向全体正式党员,1990年《党员登记表》面向部分党员。
《党员登记表》是否齐全,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2014年5月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
入党材料顺序:
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报告(材料)
删除了入团申请书、团员登记表,离(退)团材料。
《入党志愿书》是证明党员身份和党员入党时间的重要材料。
在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中,我们要求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按照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有关规定办理,按照原单位是否存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原单位仍然存在的。
由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
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2.原单位现在已不存在的。
干部现所在党组织在能够确定干部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类 奖励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
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注意,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此次统一规定作为奖励材料,归第七类。
1995年以前奖励文件可以保留(原件),1995年以后的奖励文件不能存入档案,在校学生(不包括在职上学)的奖励可以是文件(原件)形式。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但同一份材料要按结果在先排放)
处分决定(含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军籍),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此类材料中的所有红头文件均要存入档案。
劳动教养审批材料。
第九类 工资、任免、出国(境)、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分成四大块)以前顺序为工资-任免-军转材料,现统一为工资-任免-出国(境)—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第一块 工资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9-1- )
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档案登记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本条中增加了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工资套改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等材料。
第二块 任免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目录中要单独占用一行在序号栏中标注9-2,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9-2- )
录(聘)干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登记表,进机关定级(科员、办事员)审批表,公务员招录审批相关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考察材料放在干部任免审批表后作为附件),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实名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
退(离)休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等材料。
复员、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军衔审批表等材料;
预备役所有材料,转为志愿兵的审批表等材料。
1996年以前的任免干部材料中(含1996年可以存入红头文件,1996年以后的一律不得将文件存入个人档案,必须存放干部任免(报告)表。
(对以上这段话的理解是:
如1996年后的任免表找不到,且因单位改制或者不存在的,无法补办的,可以用红头文件代替,但要注意的是以后补办的任何材料必须注明为补办)。
值得注意的是:
干部任免表中任免职务、任免文号、任免时间、任免机关公章、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家庭成员信息等内容一定要清楚、齐全。
第三块 出国(境)材料
(目录中要单独占用一行在序号栏中标注9-3,卷中材料序号上要标注9-3- )
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本条增加了对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复制件的归档要求,删除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第四块 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其他材料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本条增加了委员当选通知,要在继续收集代表登记表的同时,注意收集委员简历和当选通知、考察材料等。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按时间顺序排放)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
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
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
治丧材料:
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本条中删除了悼词、遗书等;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本条为新增条目;
其他材料: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军转干部结婚审批表、家属随军审批表、独生子女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会员登记表、各类在校生或部队军人的实习材料、总结材料等(在职的总结、述职报告不存)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档案材料的分类方面的两个问题:
(一)第四类、第九类材料的二级分类问题。
第四类、第九类材料需要采用二级分类法,按照内容的不同再分别分为四小类,具体来说:
根据中组部1991年印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第九类材料可以再分为:
l.工资材料;
2.任免材料;
3.出国(境)材料;
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其它材料。
此外,第四类材料可以再分为:
l.学历学位材料;
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
3.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4.培训材料等。
今后,报送的干部档案,第四类、第九类材料必须进行二级分类。
(二)内容交叉材料的分类
部分档案材料,特别是一些制式表格,存在内容交叉的情况,可以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来确定类别:
l.以自传为主的履历或简历表归第二类;
2.学生登记表、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归第四类;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材料归第七类;
4.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其相应的考察材料或表现材料归第九类;
5.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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