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技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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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技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技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东北振兴科技行动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北振兴科技行动计划项目(简称东北专项)的立项和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东北振兴科技行动计划纲要>(简称<纲要>),参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专项以促进东北地区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向资源型城市转型、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为宗旨,充分发挥我院综合优势、广泛吸纳社会资源、系统集成多所多学科创新成果,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做出直接贡献。
第三条 东北专项按”促进东北地区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促进东北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东北地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三大工程项目分类。
”加强人才培养培训交流”工程项目按照<”东北之春”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按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程度差异,东北专项分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个等级。
重大项目指对东北地区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开发应用与产业化项目;重点项目指对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东北专项的选项坚持”四不一先”的原则,即关键技术不成熟的不支持,市场前景不清晰的不支持,产业化队伍、项目后续研发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不到位的不支持,社会资源不匹配或重复竞争院内资源的不支持,研究所主动启动的优先支持。
反之,都属可支持的范围。
第六条 东北专项采取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动态调整、分期支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组织原则,一个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各相关部门应在了解把握市场需求、筛选论证项目、组织实施项目以及推动成功实施的项目进一步社会化和规模产业化等环节,操作迅速;项目启动的决策则应以产业化诸要素基本齐备为前提。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东北专项的组织、立项审批程序
(一)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审批程序
1、中国科学院东北振兴科技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根据<纲要>和东北地区的重大科技需求,对重大项目进行总体部署。
2、中国科学院东北振兴科技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东北办)根据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组织相关院属单位进行项目的申报。
3、申报单位向东北办递交项目申请书,东北办审核并出具意见后上报领导小组、院地合作局。
申请书中应特别写明所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核心技术成熟程度、市场需求情况,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列明项目类别。
4、领导小组、院地合作局对东北办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确定拟提交专家论证的项目。
5、东北办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相关申报单位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院地合作局组织召开项目专家论证会。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着重围绕”四不一先”原则所涉内容展开论证,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战略意义、工作基础与优势、工作内容与预期目标、经济与社会效益预测、风险分析、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后续研发人员、总体预算与资源集成方案等,并附有关社会资源投资等协议。
6、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审议并确定立项项目。
7、院地合作局根据领导小组的决议,分别向东北办和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8、东北办根据立项通知书和专家论证意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重大项目任务书,报院地合作局会同综合计划局审核。
9、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东北办和院地合作局代表共同签订重大项目任务书,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二)重点项目的组织、立项审批程序
1、院地合作局根据<纲要>、东北地区的科技需求,对重点项目进行统一规划。
2、东北办根据院地合作局的总体要求,组织相关院属单位申报。
3、申报单位向东北办递交项目申请书,经东北办审核并出具意见后转报院地合作局。
申请书中应特别写明所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核心技术成熟程度、市场需求情况,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列明项目类别。
4、院地合作局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确定拟进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申报单位。
5、东北办根据院地合作局初步审议意见,组织相关申报单位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战略意义、工作基础与优势、工作内容与预期目标、经济与社会效益预测、风险分析、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后续研发人员、总体预算与资源集成方案等,并附有关社会资源投资等协议。
6、院地合作局会同东北办组织召开申报项目的专家论证会。
7、院地合作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局务会讨论、确定立项项目,并分别向东北办和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8、东北办根据立项通知书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任务书,报院地合作局审核。
9、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东北办和院地合作局代表共同签订重点项目任务书,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八条 按三大工程分类的东北专项立项审查重点内容
(一)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项目:
在提高企业工艺技术、产品和管理水平的同时,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效益。
审查重点是技术的成熟度和集成情况、社会资源匹配、项目负责人、技术应用的程度和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预测。
(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发挥我院技术和人才优势,围绕重要领域、产业园区、重点企业、主导产品,与社会资金、管理等生产要素结合,经过国内外技术经济合作、股权社会化等方式,扩大产业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促进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审查重点是产品市场占有率、社会资源匹配、项目负责人、对相关产业的带动性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预测。
(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围绕区域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发展与精品、高效、无公害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海产品苗种繁育与清洁养殖、重要流域治理与生态恢复、资源枯竭地区接续产业发展与环境修复等相关技术。
审查重点是社会资源匹配、项目负责人、所需高新技术、项目实施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
第三章 项目经费
第九条 东北专项的项目经费一般应由承担单位自筹、政府和企业投入、院拨经费三部分组成,以政府或企业投入为主,我院主要以知识产权和人才投入。
院拨经费作为引导和配套资金,应主要用于关键技术集成、工艺和工程化技术完善、重要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
第十条 在东北专项资金总额中,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院拨经费比例原则上为3:
1。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按照重大项目400-500万元/项、重点项目80-100万元/项的额度安排。
第十一条 院拨经费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分别由领导小组和院地合作局确定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具体经费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东北办建立专项管理费(含”东北之春”项目管理费)。
专项管理费指为组织、管理东北专项发生的费用,包括调研活动、项目遴选、制定计划、组织论证、监督检查、计划协调、结题验收、合作交流、工作会议、信息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东北办专项管理费由东北办单列预算,报院地合作局会同综合计划局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由东北办另行制定,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院拨经费要求专款专用。
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书所列经费预算额度、用途等一般不进行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东北办审核,重大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批,重点项目报院地合作局审批。
第十四条 院拨经费管理同时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东北专项的过程管理主要包括计划审查、经费核拨、督促检查、沟通协调、建立档案、阶段评估、中止撤销、结题验收(详见本办法第五章)等方面。
第十六条 东北专项的过程管理由领导小组、院地合作局、东北办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实施。
各级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领导小组:
负责审批项目任务书、经费额度、重大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主持重大项目的结题验收;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决策。
(二)院地合作局:
负责审核项目任务书、经费拨款申请;审批重点项目计划调整方案,主持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组织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有关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筹备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
(三)东北办:
负责审查项目任务书、经费拨款申请、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汇总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和其它统计数据;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院通报项目进展情况;配合领导小组、院地合作局,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领导小组和院地合作局的要求做好项目结题验收相关工作;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筹备、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活动。
(四)项目承担单位:
建立健全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制度。
做到资料齐全、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书拟定的各项指标;严格执行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和相关统计数据;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及时提交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和项目结题验收所需的文件资料,认真接受领导小组、院地合作局、东北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按照”四不一先”的选项原则,在领导小组或院地合作局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基础上,院将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进度安排、项目承担单位推动项目的实际进展以及社会资源匹配到位情况,核拨支持经费。
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所列进度实施的项目,院将随时停止核拨该项目的支持经费。
第十八条 因技术骨干变动、市场变化、社会资源不能按时按量匹配到位等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院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经多方协调、努力,仍不能按项目任务书方案正常运作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东北办审核,重大项目报领导小组、重点项目报院地合作局审批后,予以中止。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东北办审核,重大项目报领导小组、重点项目报院地合作局审批,可予以撤消。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中止或撤消决定做出后的1个月内提交经费决算资料,由东北办组织资产清理,并将结果报院地合作局和综合计划局。
院拨经费结余全部上缴综合计划局,由院地合作局会同东北办用于安排其它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计划任务书到期后5个月内向东北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东北办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报院地合作局审批。
如不能按时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延迟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项目任务书、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效益证明、经费决算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东北办组织,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主持,重点项目由院地合作局主持。
根据项目特点,采用会议评审或现场验收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经过验收:
1、未实现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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