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及考核评定标准试行讲解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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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分级考核---部分第三类由国家局组织实施;
第二类和其他第三类由省局组织考核。
第一类由企业自我考核。
分类考核---“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和“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
资料的完整性---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主要指控点、注册产品的“综述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生产说明书”、“申请注册产品的标准”。
考核程序性---受理、申报、现场、人员、实现、程序、报告都作了规定:
现场抽样---需进行注册检测的产品,由考核组从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并现场封样;
考核结论---分为“通过考核”、“整改后复核”、“未通过考核”三种情况。
报告有效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用于产品注册时有效期为4年。
特点:
考核范围有效覆盖---考核范围有效覆盖是指一种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可以适用于同类型品种的产品。
(分类原则、办法原理、制备技术、标记、材料物质等)
省局作用---第三类体系考核申报,第三类考核结果报告均需省局进行中转。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编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变化是一种行政划归;
实施细则要适应体外诊断试剂不同种类;
实施细则吸取药品生产GMP、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可用条款;
实施细则条款应可选择“不适用”;
实施细则应充分考虑我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试剂情况。
实施基本的质量体系规范是任何企业的职责;
充分认识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
目录与YY/T0287条款的比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4.1、5、6.2)
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6.1、6.3、6.4)
第四章文件与记录(4.2.3、4.2.4)
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7.3)
第六章采购控制(7.4)
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7.5)
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7.6、8.2)
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8.2.1)
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8.3、8.4、8.5)
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附录B参考资料
附录C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目的)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可单独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对人体样本在体外进行检查,用于对样本中的某个量进行检测或测量的体外诊断检验程序的化学、生物学或免疫学物质。
包括试剂、试剂盒、试剂用品、校准(品)物、控制(品)物。
(管辖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实施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
以顾客为关注的焦点;
领导作用
全员参与
过程方法
管理的系统方法
持续改进
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与供方互利的关系
第五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对应5.1、5.2、5.3、5.4)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对应6.1、6.2、6.3)
第七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对应7.1、7.2)
第八条
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对应8.1、8.2)
第九条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条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各级人员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厂房、设施与设备应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相适应,并应对厂房、环境、设施、设备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内应无污染区;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
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相互分开。
(对应12.1、12.2)
第三十条
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
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
台帐应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
对应13.1、13.2、13.3
第十四条
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
仓储环境及控制应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控。
如需冷藏,应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
(对应14.1、14.2)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其存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其储存区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并负责保管和发放。
(对应15.1、15.2)
第十六条
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
(对应17)
第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品,企业应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对应:
16)
第十八条
厂房应按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
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对应:
18.1、18.2)
第十九条
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控制。
19)
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
要有防尘、通风、防昆虫及其他动物以及防异物混入等措施;
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
生产场地的地面应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
操作台应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
应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
应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20.1、20.2)
第二十一条
具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的物料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
有生物活性的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对应(21.1、21.2、21.3、21.4)
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进行除菌过滤方可排出。
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有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应分开、专用,严格清洗和消毒。
22)
(选择性条款)
第二十三条
应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
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
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
23.1、23.2、23.3)
第二十四条
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有完备的回收与无害化处理措施,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二十五条
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满足水质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
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
应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第二十六条
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
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七条
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
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
定期对除湿设备进行维护,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的体外诊断试剂,除满足上述相应规定外,应当具有与工艺规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适用性条款,但是具有否定意义。
)
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控制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按YY/T0287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
1文件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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