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复习课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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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复习课程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3、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03〕48号)。
5、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2003〕31号)。
6、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03〕64号)。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起草制定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起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内部人员工作职责和人财物管理制度。
(五)负责对两分局、县执法局的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的督办、行政复议、工作考核等执法监督工作。
(六)统一指挥调度市局、分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业务工作,并对一些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七)负责市局、分局、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八)考核两分局执法领导班子,并按“市区提名、共同考核、市上审查、区上任免”的原则和程序,考核审批两分局领导成员。
(九)负责重大行政案件的备案和本系统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和本局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摘自《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天政办〔2003〕139号)。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法律(6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
机关
发布
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1990.4.1
规划部门
2
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4.29
2000.9.1
环保部门
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29
1997.3.1
环保部门
4
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5.11
1984.11.1
1996.5.15
环保部门
5
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0.28
2004.5.1
公安部门
6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8.28
2006.3.1
公安部门
行政法规(9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
机关
发布
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2.6.28
1992.8.1
建设部门
2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
1992.6.22
1992.8.1
建设部门
3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6.4
1996.10.1
建设部门
4
城乡集市贸易
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83.2.5
1983.2.5
工商部门
5
城乡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7.8.5
1987.9.1
工商部门
6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
2002.12.18
2003.3.1
工商部门
7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1991.5.8
1991.7.1
环保部门
8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3.20
2000.3.20
环保部门
9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5.4.28
2005.5.1
公安部门
地方性法规(2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
机关
发布
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1.10.25
1991.10.25
1997.9.29
规划部门
2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
2005.11.25
2006.1.1
公安部门
部门规章(10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
机关
发布
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3.8.10
1993.9.1
建设部门
2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3.23
2005.6.1
建设部门
3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0.12.31
1991.1.1
建设部门
4
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2.26
2002.5.1
房管部门
5
城市道路照明
设施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2.11.30
1993.1.1
2001.9.4
建设部门
6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3.11.15
2004.2.1
规划部门
7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9.9
2002.11.1
规划部门
8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12.20
2006.3.1
规划部门
9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12.20
2006.3.1
规划部门
10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87.9.5
1987.9.5
1998.12.3
工商部门
地方政府规章(1件)
序号
名 称
发布
机关
发布
时间
实施
时间
修改
时间
共管
部门
配合
部门
1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4.3.29
2004.5.1
建设部门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处罚(61项)
1、随地吐痰、便溺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㈠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乱扔果皮、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㈠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意抛弃动物尸体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㈣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在市场外乱摆摊点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乱丢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㈣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公园、广场及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8、在临街建筑物阳台、屋顶及墙体吊挂、晾晒、堆放物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㈢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在临街建筑物墙上安装空调、遮阳棚未保持其安全完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0、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设施、树木上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1、清洗修理车辆、收购废弃物造成污水外流或向外散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临街经营者进行店外经营或乱吊乱挂物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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