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复习资料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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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易对象分类B2B,B2C,B2G,C2C。
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一是间接电子商务,二是直接电子商务。
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EDI商务,第二种形式是互联网商务,第三种形式是intranet(内联网)商务
6.电子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运作平中建设及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7.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8.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是形式规范,技术规范,开放规范,多重规范
9.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和安全原则。
其中中立原则包括:
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
10.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之内,二者的调整地象有站显着区别。
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突出体现在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有关媒体的管理构架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全新的住处交流方式。
11.简述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存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
2000年2月13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数字签名法案》,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
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电子签名法》。
12.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
2)对于数据电子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相关规定。
一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是规定了确定电子文件发送人、发送时间和发送地点的标准。
3)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加强认证机构管理,对电子签名真实性和电子交易安全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为此,该法针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对认证机构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4)规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
对于电子签名人,该法一方面要求其妥善保管进行电子签名所使用的私人密码;
另一方面,要求电子签名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明身份的电子证书时,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
对于认证机构,该法要求其指定,公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要注其必须保证所发放的证书内容完整,准确;
要求其妥病况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
13.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你的看法。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
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
14.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基本内容:
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电子合同法律规范,电子签名法津规范,安全认证法律规范,电子支付法律规则,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网络商务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重点!
)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3.直接侵权责任:
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4.间接侵权责任:
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的,如书店、报摊,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5.简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6.简述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买方应承提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买方应随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特验收的义务
7.简述卖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特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8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若不再符合上述前两项时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9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独立运营的权利、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的所有权、违约求偿权、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合法经营义务2)身份明示义务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它民事权益的义务。
10.如何区别不同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责任:
1)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
即如果正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了交易,则网站应当对客户承担责任。
2)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反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
反之基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11回答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即域名注册人在合同中保证,尽其所知,该域名的注册及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不会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住处的真实陈述3)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即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所有联系信息都将通过域名注册组织的实时数据库向公众公开,但以不违反特定国家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限。
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录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
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束。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法(重点!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反映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电子合同:
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电子数据交换:
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4格式合同:
是不需要别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5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6电子代理:
是指不需要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7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10“到达主义”:
是大陆法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
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
11“发送主义”:
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
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2意思表示的撤回:
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13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的表示。
14合同的成立:
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决,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5合同的生效: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16合同的履行:
指导债务人按照债的目的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17合同的主要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2)合是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的一致的结果3)合同的订立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具有合法性。
18简述电子合同主要特点:
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非经显示器显示或打印,不具有可读性。
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了不同的特。
例如,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手书签名和盖章被数字签名、密码确认、生物特征等合同主体确认方法所代替,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由于电子合同的超时空特点,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而这也使得合同订立以方的身份和性质不易确定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特,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
这使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很难保证,也使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9电子合同主要类型:
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格式合同
20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的基本原则要义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地方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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