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安全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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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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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有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中要遵循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施工现场临边的交通路段,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
临边、洞口等处的安全防护设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除。
8、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时用电,由项目部统一规划,电气组统一布设电线。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人私自拉电线、改动线路、使用电加热器具或拆装机电设备。
配电箱必须上锁。
9、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一律实行人机配套管理,及时由专业人员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严禁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转,严禁触摸他人操作的设备、电闸、开关阀门等,严禁拆除损坏设备的安全防护、安全信号装置等。
施工设备在停用或维修时必须拉闸断电,重点设备还须上锁。
10、现场的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无动火证,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火。
施工现场及有禁烟火标志处严禁有为烟。
11、施工人员必须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禁止乱扔料具浪费材料,共同搞好场容场貌和文明施工,促进安全生产。
12、项目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各施工队班组要坚持日日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和整改。
13、一旦发生事故,施工队长应及时报告项目部、劳务部,组织抢救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14、项目部对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责任人、施工队、劳务部视情节轻重,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对于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用,要设立专门资金的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财务部在项目施工前首先落实好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需资金。
3、财务部在施工前首先落实好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要采取的安全措施所需资金。
4、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原有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进行改善,财务提供必要的资金。
5、财务部为参加每年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提供必要资金。
安全教育教训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了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工程项目全体人员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安全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安全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安全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培训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二、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部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保用品规章制度,安全基本知识,事故安全。
2、工程项目部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
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施工安全基本知识,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防水、防毒、防爆、防尘知识及事故发生时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执行如下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定为三级定期检查和专项、季节性不定期检查,即:
①班组日检;
②项目部周检;
③公司月检。
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执行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1)、专项安全检查如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前项目部组织人员检查验收。
季节性安全检查如气候交替、大风、大雨预报未到前及过后,项目部要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须有检查记录、隐患处置记录、复查记录。
2、公司月检:
每月月底,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带队、工程管理部门、综合部派员参加,对公司属下的各工地进行一次全面性安全检查(并通报安全大检查情况),对查出的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措施、定期限整改,并进行复检。
对逾期不整改者,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甚者勒令停工整顿。
3、项目部周检:
项目部每周由安全生产组及各班负责人参加对工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措施、定期限进行整改,并通报安全检查情况。
4、班组日检:
各班组长或班安全员每天班前、班中、班后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项目部安全员必须每天深入进行现场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措施、定期限进行整改。
按公司奖罚规定对奖罚人员进行造册登记。
6、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的有关资料要及时进行归档。
7、安全生产检查表(参照JGJ59—2011内容)。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
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队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
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对职工因工伤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一、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三、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
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市劳动局、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及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
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
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质安、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
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表书》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安监站。
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或者录像。
收集伤亡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语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
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
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七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
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作出标记,标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九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
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五、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订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六、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四条为了正确的记述、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生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调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的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告”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五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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