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成果运用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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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成果的出具和报告,并负责审计成果运用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
第五条审计成果的运用遵循“谁组织,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为做到审计、披露、查处、整改及时、畅通、到位,对审计成果运用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小问题由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及时沟通,就地处理,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般问题由审计组织单位讨论解决;
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上报集团公司审计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成果运用的执行工作。
各被审计单位,既要做到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更要重视审计提出问题的分析、研究,重视审计意见、决定的落实,要努力使审计成果的运用,成为强化管理、提升价值、防范风险的推力,认真制定相应措施并组织落实,并认真总结审计成果运用情况,向上级审计部门及时报告。
第三章总体要求
第七条审计部门应当树立审计成果效能最大化的意识,认真抓好审计成果运用,努力提高审计成果的转化率和使用率,为增加企业价值服务。
第八条要努力保证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审计部门和审计项目负责人要注意审计观念的调整,审计工作在方法上要由传统的账项式导向审计向系统导向审计转变,要根据电力企业的生产特点全方位寻找价值增长点和管理风险控制点,要注意能够从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持续监督的范围和质量的角度分析、评价发现的问题,要注意体现“防范胜于查处、监督寓于服务”的工作理念,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及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报告的认同和需求。
第九条审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通过审前审后及时沟通,建立审计委员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各种方式,进行信息交流与审计成果共享,实现审计成果使用价值的最大化。
第十条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创新审计思路,改进审计方法,以高标准、高质量的审计成果,不断提高“内审促管理、内审促效益”的企业认知度和满意度,树立内部审计良好的职业形象,营造有利的审计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及分支机构、设有二级经营单位的所属公司(单位),应定期对所属单位审计中反映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归纳,从宏观层面提出规范管理、健全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以扩大审计效果。
第四章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审计成果运用主要有以下方式:
1.汇报。
包括口头汇报与书面汇报,口头汇报一般用于向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性汇报。
书面汇报是主要汇报形式,包括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分析报告等。
2.审计结果通报。
对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可以以通报或公示的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以利于审计事项的整改和群众监督。
3.审计处理。
对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财务收支等经营行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一般包括:
限期缴纳应上缴的款项;
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纠正管理中的漏洞等。
4.审计处罚。
对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采取或建议采取的处罚措施。
对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5.移交。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企业规章制度的重大事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在审计计划阶段,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单位年度经营目标和工作重点,结合上级审计部门要求,以单位核心业务、重要项目和关键控制环节为重点优选审计项目,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岗位业务程序等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和审计作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开始时,审计组要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目标、内容、计划及采取某些审计程序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比较充分的讨论,以取得理解和配合支持;
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在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可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确保审计方向、审计内容的准确性,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将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以达成对审计事实和审计意见的共识,通过对审计结果的认识,使被审计单位认清责任,特别对违规问题的确认,应使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对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引起重视。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领导或审计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出具审计报告,提出管理建议书。
提出的审计报告,应采用建设性的观点和语言,重点放在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和可能造成的影响,改进的可能性和整改意见及建议。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批复审计报告,对重要审计事项及存在问题应当表明意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提出综合或专题报告,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部门进行汇报,定期汇报每年至少不低于年中和年末二次。
重大事项应坚持“第一时间原则”,可以以口头方式,或以“审计要情”等书面形式及时汇报。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报送人事、监察部门,纳入干部档案管理,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必须认真执行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决定和审计管理建议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审计部门。
整改的方式可分为:
(一) 追溯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预防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 对于无法或无必要追溯纠正的问题,应说明理由,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 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准备承担该项风险,不做任何整改和预防措施,应说明理由,经审计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后可不予整改,其中属于同级内部审计的,还应经本单位最高管理层同意。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计划应提交审计部门征求意见,对重要管理事项、重大会计调整、重大舞弊行为纠正等,审计部门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再决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实施。
第二—条审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再次下达整改通知书;
对敷衍了事,走过场,整改不认真的企业、个人,审计部门、上级单位要予以指正或通报批评,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决定的单位、个人,提交上级单位或由集团公司做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二条审计结果公开应当遵循“积极、稳妥、严谨、细致、谨慎”的原则。
目前可以安排各级领导和职工群众比较关注、涉及面较广的事项进行审计结果公开。
公开审计结果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和审计结果作为法律证据的可能性,严格控制披露的细节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重视审计结果、整改效果良好的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表扬或提请单位领导、上级审计部门予以表彰;
对运用审计结果效果良好的典型事例及时总结宣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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