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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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劳动卫生及劳动安全保护规定 47
十二、运河东港质量管理制度 50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51
十四、出门证管理制度 64
一、安全生产规程
1、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建筑和船舶施工现场、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坠落的地方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生好根(安全帽必须完好)。
2、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和工作要求穿戴好各种劳防用品。
3、船未靠妥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扶梯、绳梯或跳板。
上下船舶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4、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
生产现场需动火,必须经批准同意并配备必要额定消防器材。
5、禁止接班前(4小时内)和当班时间喝酒。
6、不准赤脚、赤膊和穿塑料硬底鞋、拖鞋、凉鞋、高跟鞋及裙子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7、不准下河游泳、洗澡、捕鱼、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8、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树立明显的警告标志。
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9、不准擅自进入警戒区域,不准在码头驳岸逗留和行车。
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不准自行车在码头前沿一米内骑行和停放。
10、禁止高空抛物。
11、夜间作业,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
12、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
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3、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本港的限速规定。
喇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
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稳,禁止上、下。
司机在操作时,禁止与他人闲话。
14、各类车、船、吊、驾驶和电源、焊接、等特殊工种人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合格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15、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新工人入港,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操作。
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运河东港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港口生产的安全、高效,特制订本奖惩管理规定。
(二)凡违反港口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货运质量标准的行为,均属安全违章违纪行为。
(三)本港口实行“从严教育、从严处罚”的双严方针,对安全违章违纪人员贯彻“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处理原则。
(四)对安全违章违纪人员,给予如下处理:
1、第一次违章者,责令参加“三违”学习班,接受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和认识,时间不少于一天。
经教育合格后佩戴好专用袖章,履行义务安全员职责,时间不少于一天,在上述时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通知不来者作旷工处理。
2、第二次(或以上)违章者,停职检查,检查期间作事假处理。
3、安全违章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或可能造成的后果,处以扣除当月奖金5%—10%的处罚。
(五)对不听劝阻制止者,或对制止和处理其安全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或年内安全违章违纪两次(含)以上者,或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安全违章违纪者,要从重处罚,并可同时给予待岗处理或行政处分。
(六)各部门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违章违纪行为不得包庇、纵容、知情不报或徇私不纠,否则按安全违章违纪人员同等处理。
(七)凡发生事故,视其性质和等级分别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1、行车事故:
(1)肇事者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应根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赔偿费、抢救费、医疗费、修理费及善后处理费等)进行赔偿。
①扣除肇事者当月奖金20%。
②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分为:
次要责任赔偿1%;
同等责任赔偿5%;
主要责任赔偿10%;
全部责任赔偿15%。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万元以上的班组,当月奖金下浮50%。
2、机械设备操作引起的事故,其赔偿和处罚的标准参照行车事故处罚标准执行。
3、职工工伤事故:
对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所造成的职工工伤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整改外,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1)停发肇事者当月奖金;
(2)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给予赔偿;
(3)轻伤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5%给予赔偿;
(4)由于违章指挥而发生工伤事故,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处罚。
(七)出现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含农民工和外来作业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
1、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起重机械)或驾驶人员将车辆(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罚款50元/次。
2、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超载超速的,驾驶起重机械高速流放的,罚款100元/次。
3、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的,罚款20元/次。
4、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罚款20元/次。
5、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学习的,罚款20元/次。
6、在禁烟火区内吸烟或未按规定擅自动用明火的,罚款100元/次。
7、违章指挥,强迫工人违章作业的,罚款50元/次。
8、上班喝酒,酒后作业、驾车,上班赌博的,罚款100元次。
(八)本港职工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100元—1000元的奖励:
1、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制止并纠正他人安全违章违纪,从而避免工作差错,消除事故隐患者。
2、对劳动安全、货运质量和服务质量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并经有关部门确认为有效建议者。
3、检举、揭发他人隐瞒事故者。
4、在危急情况下,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人身、货损、机损、船损、交通大事故(含)以上事故发生者。
5、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者。
6、在火灾、水灾、风灾等抗灾救险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
(九)发生安全违章违纪和责任事故,个人和班组的罚款,由生产部开具罚款通知单,由财务部从其奖金中扣除。
(十)安全处罚收入作公司的专项安全基金,用于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生产部处理,在500—3000元之间的,由分管领导处理,在3000元以上的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十二)本规定自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其执行,解释权归公司生产部。
三、港口职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职工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子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更好地服务于港口安全的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使港口职工获得有关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公司生产部对安全教育工作负责,负责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节培训教育
第四条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港口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第五条港口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0小时,内容包括港口安全的常识教育、登轮涉外纪律教育、防火教育、遵章守纪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及港纪港规教育等。
第六条部门级安全教育由部门领导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18小时,内容包括系统的安全操作规程学习、部门的危险设备、危险部位、防火防爆、重大事故教训和部门安全实施细则以及岗位责任制教育等。
第七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18小时,内容包括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危险性及防灾技术、交接班制度及安全操作常识等。
第八条新工人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不及格者不准独立操作,经两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应调换其他工种,或作待岗处理。
第十条职工复工、变换工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由部门和班组负责教育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一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二条对班组长、安全员、科级领导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考核,由港口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港口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并进行书面考试,全员教育率不得低于95%。
第十四条港口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教育仪器、设备,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各级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
第三节奖罚
第十五条对于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并在防止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子、减少职业危害方面作出成绩的部门、班组和职工,港口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部门、班组和职工,港口给予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而造成事故及事故庙子或严重职业危害的部门、班组和职工,港口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生产部。
四、港口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切实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从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检查考核工作是港口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经常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第一负责制。
第三条公司生产部是港口安全检查的职能部门,在分管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港口安全大检查和经常性专业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督促和检查隐患整改,并指导部门、班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港口实行三级安全教育与系统专业检查、夜间抽查相结合的模式。
三级安全检查即港口每月组织一次大检查;
部门每旬组织一次检查;
班组每工班进行一次检查。
系统专业检查和夜间抽查每月各不得少于二次。
第五条港口安全大检查必须由港口领导带队,各部门参加。
第六条部门安全检查必须由部门领导带队;
班组安全检查必须由班组长、班组安全员负责进行。
第七条系统专业安全检查必须由职能部门领导带队,有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参加。
第八条夜间抽查由生产部牵头组织,有各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参加。
第九条现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每天深入作业现场实施昼夜巡回检查。
第十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标准按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整改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如实记录有关的安全台帐,记录项目包括:
检查时间、检查负责人和参加人员、隐患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由安保科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
对上级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纳入港口经济责任制考核;
对港口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的,纳入港口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行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整改实行“三定”的原则,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
第十六条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责任部门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报安全保卫科,并在整改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对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或拒绝整改隐患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安全保卫科或其他相关职能科室应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给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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