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留样观察和稳定性考察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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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授权的检验员负责稳定性试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6质控主管负责稳定性试验计划的审核与监督、指导实施
3.7质保部经理负责稳定性试验计划的批准
4.留样观察:
4.1产品留样室
4.1.1质保部检测中心设两个专用于产品留样观察的工作间;
分别为常温留样室和阴凉留室,室内有可用于产品存放的样品柜、样品架以及温湿度控制(阴凉留样)、测试设施。
4.1.2质控主管指定一位理化检验员负责留样观察、管理工作,该检验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样品的性质和贮存方法。
4.1.3留样室应符合所留样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1.4留样管理员每天检查及记录一次各贮存区的温度、湿度,并填写《留样室温湿度记录》;
该记录应能显示当天工作时间内所达的最低与最高温度(一般在早上八时和午后二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4.1.5对进厂原料、主要辅料、内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批留样;
中包装材料包材(除
纸箱外)第一批留样,以后同一供应商来料不再留样;
对公司生产的每批出库成品均需留样。
原辅料置密闭容器内密封(必要时应充氮)按其质量标准规定的条件保存,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根据其各自性质经处理后,用塑料袋封装,用石蜡封口,注明品名、来源、留样日期、留样数量、检验人等,根据药用部位分类存放,注意防潮防虫。
4.1.6样品按品种、规格、生产时间、批号分别排列整齐;
每个留样柜或留样架内的品种、批号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识别,以便定期进行稳定性考察和用户投拆时查证。
4.1.7所有留样样品都是极为重要的实物档案,不得销售或随意取用,如需动用,须填写《留样使用申请》,说明用途,经质控主管审核后,由质保部经理批准。
4.1.8因工作需要调用留样时,由使用人说明用途,经质控主管批准调用,并填写《留样使用登记表》,但要保证余样量应至少足供一次仲裁检测用;
调用后的剩余样品应退回。
4.1.9《留样使用登记表》至少应包括需用品种、编号、规格、需用数量、剩余留样量、使用用途、使用人签名、审核人签名、批准人签名、日期等内容。
4.2留样分类
4.2.1根据留样用途可分为普通留样和重点留样两种留样样品。
4.2.2留样考察的样品需进行定期的质量观察。
4.3留样范围、留样时间、留样量
4.3.1药用原料留样时间为一年,辅料的留样时间为六个月;
留样量均为一次全检量的3倍。
4.3.2中间体及半成品检验剩余的样品作为中间体、产成品留样,留样至成品检验合格后。
4.3.3内包材以成品形式留样,即以成品留样代替而不再单独留样。
4.3.4标签、说明书以成品形式留样,即以成品留样代替而不再单独留样。
4.3.5出厂成品,根据留样用途不同,成品的留样时间也不同
4.3.5.1留样备查样品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留样量为5个最小包装单位或一次全检量的三倍(取较大值);
应以最终包装状态留样。
4.3.5.2重点留样样品至少保存5年;
新产品(投产两年内)、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处方变更的药品、工艺变更的药品、内包装材料变更的药品,其投产后的前三批应列入重点留样范围,按三个月和六个月的周期在有效期内进行部分项目考核,留样量约为全检需要量的10~12倍量;
整批返工的药品、生产中出现较大偏差的产品,也列入重点留样样品,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10~12倍量。
4.3.5.3长期稳定性试验和确定有效期的样品至少保存5年,5年期满后有针对性的选取一批存放至十年;
每批留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需要量的100倍量;
每一品种至少选3批进行长期稳定性考查和有效期确定试验。
4.4抽样
4.4.1凡需留样观察的样品由留样员填写《取样证》。
4.4.2洁净区内物料留样样品由质保部质量审核员按《洁净区内中间产品、半成品取样检验程序》,根据《取样证》记载留样量随机抽样。
4.4.3留样管理员得到样品后在留样样品外包装上加贴《留样标签》,并填写《留样登记表》。
4.4.4《留样标签》至少应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来源、报告单号、留样编号等内容。
4.4.5《留样登记表》至少应包括样品接收时间、品名、规格、批号、来源、样品数量、留样编号、双方签字等内容。
4.4.6检验员应将日常检验中剩余的检样,交留样员填写留样标签,补填留样登记表。
4.5留样样品的考察
4.5.1一般留样样品每个品种每年随机抽取按规定质量标准全检;
在其有效期内至少要考察2~3次,而且其中最后一次检查应在有效期满前进行。
4.5.1.1每年生产少于10批的品种考察1批。
4.5.1.2每年生产10~25批的品种考察2批。
4.5.1.3每年生产多于25批的品种考察3批。
4.5.2重点留样产品长期稳定性试验,有效期确定试验的留样品的考查周期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30个月、42个月、60个月。
对可能产生变化的,如含量、有关物质、崩解时限、水分等应进行检查,对重量、装量、鉴别等可免检。
4.5.3留样管理人员每月向质控主管提出本月留样检测批次和项目,经质量控制主管批准后及时安排检验员进行必要的留样药品的检验,并及时将留样考察结果登记在留样样品的《留样观察记录》上。
4.5.4《留样观察记录》至少应包括品名、留样日期、留样批号、观察项目、观察频率、观察结果及实际变化状态等内容。
4.5.5留样管理人员将有关品种的检验记录填上编号、名称、批号和待检项目的号码,根据样品剂型要求分别送理化检验室和微生物检测室,并明确指出最迟完成日。
4.5.6留样检验与其他物料检验要求相同;
凡检测项目中出现一项不合格或影响产品使用时,即可判定为不合格,其它未检项目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检验。
4.5.7留样观察过程中,注意考察包装材料对药物的影响;
当某产品更换包装方法和更换包装材料后,应重新做该产品的稳定性试验。
4.5.8在产品有效期内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或存在不能接受的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向质保部经理报告,经质保部经理审核后,上报总工程师;
由总工程师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以便采取诸如缩短有效期,修改质量标准或处方、从市场收回产品等必要措施。
4.5.9留样管理员每6个月对留样观察情况书面小结一次,每年在十二月中旬前总结一次;
《留样总结》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质保部纳入产品质量档案,一份交总工。
4.5.10《留样小结》、《留样总结》至少应系统分析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变化规律,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必要时可以图表形式分析。
4.6留样品的销毁
4.6.1超过留样期限的样品每半年集中销毁一次,由留样管理员参按《不合格品销毁管理程序》填写《不合格品销毁单》,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4.6.2留样期间内,样品已失效者,可不继续保存,按前款执行。
5.稳定性考察:
5.1人员
5.1.1授权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够资格的检验员,负责稳定性试验的全部工作。
5.2计划
5.2.1每年年底由授权的检验员制定下年度《稳定性试验计划》,交质控主管审核,质控主管从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审核合格后,交质保部经理。
5.2.2《稳定性试验计划》至少应包括物料名称、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验周期、每批考核数量、考查项目、考查频次、时间等内容。
5.2.3质保部经理从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审核合格后签字批准。
5.2.4《稳定性试验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做好《稳定性试验记录》,如发现异常,采取措施及时调整。
5.2.5试验结束后,对试验结果要进行分析,进行数理统计学处理并评定,作出结论;
写出《稳定性试验报告》,所有资料归相应的产品质量档案保存。
5.3试验内容
5.3.1以企业制订的原料、半成品检验质量标准为依据。
5.3.2贮存时间考虑生产周期、检验周期、返工周期等,一般总周期不低于3个月。
5.3.3贮存条件应考虑温度、湿度、避光、振动等因素,要与生产过程条件相符;
一般情况下取三批按规定包装贮存的供试品,在温度40±
2℃,相对湿度75±
5%的条件下放置3个月,在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第三个月末取样检测各项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
5.3.4应采用几种包装进行贮存,与其生产过程的贮存方式相符,考察包装材质对原料、半成品质量稳定性的影响,便于今后生产过程中的贮存。
5.3.5计划的制订和试验的进行应参考所用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资料和供货方质量保证情况等资料。
5.3.6成品的稳定性试验结果应作为对应的成品的留样观察结果及结论参考。
5.3.7稳定性试验内容与标准
5.3.8加速试验:
新产品、新工艺产品应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预测样品的有效期。
5.3.9加速试验条件一般为温度40±
5%。
5.3.10评定标准:
三个月后测试符合要求,有效期暂定为二年,六个月以后符合要求有期效期暂定为三年。
5.3.11长期稳定性试验:
按成品贮存条件(常温、室温、阴凉、避光、)贮存,第一年每隔三个月考察一次,第二年每隔六个月考察一次,以后每年一次。
求出产品在现有包装条年下的有效的贮存期。
为工艺改进、包装改进提供有价值的数据。
5.4稳定性试验
5.4.1一般情况下取成品三个批号按长期稳定性试验条件进行留样观察。
按稳定性试验计划取样,检测各项质量指标,作好记录。
5.4.2可取成品三个批号按加速稳定性试验条件进行留样观察。
5.4.3以企业制订的成品检验质量标准为依据。
5.4.5可采用几种包装进行留样观察,考察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质对成品质量稳定性的影响。
5.4.6应参考所用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资料和供货方质量保证情况等资料,综合分析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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