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收房合同--自如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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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标的资产(定义见下),乙方具备管理相关资产的经验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标的资产交付及管理服务
1.1标的资产。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运营的房屋(含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位于:
(详见附件一)。
1.2资产管理。
甲方授权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经营出租供他人居住。
乙方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详见附件二)。
1.3管理期间。
本协议管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若甲方晚于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日将标的资产交付乙方,则管理期间应顺延相应天数。
1.4管理周期。
每个履约年度(管理期间内最后一个履约年度天数可能少于自然年天数)加上该年度甲方承受的空置期(空置期概念见本合同2.2条)。
1.5交付时间。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即 年 月 日交付标的资产,双方应当签署《标的资产交割清单》(详见附件三),视为双方对标的资产有效交付及交
付状态的确认。
第2条 标的资产收益及费用结算
2.1预期收益。
双方经评估后一致认为,标的资产依据市场行情预期合理收益为 元
/月,从第 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递增 %(适用管理期间为三年以上合同)。
2.2空置期。
在管理期间内,因为装修、寻找客户、客户更换空档期、房屋维修等原因导致的空置期,甲方同意承受如下相应空置期间:
首个管理周期 天,次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
周期天,管理期间内最后一个履约年度天数少于自然年天数的,空置期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最后一个履约年度对应月数/12*次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的空置期天数(不足整数天的,四舍五入为整数天),空置期于每个管理周期起始日先行扣除,甲方同意空置期不取得收益。
2.3实际收益。
乙方运营标的资产所实际代收的租金为实际收益。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
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从实际收益中扣除乙方应得的增值收益分成及各项甲方应付费用,将剩余收益部分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得收益”)。
2.4增值收益。
乙方管理标的资产所代收的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之差额为增值收益。
2.5增值收益分成。
鉴于乙方管理标的资产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及综合服务(详见附件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下述费用:
(1)增值服务费。
单个结算周期内产生的增值收益,甲方同意将该结算周期内增值收益的
70%作为增值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2)综合服务费。
针对综合服务,甲方可做如下选择:
□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综合服务,甲方同意将单个结算周期内产生增值收益的30%作为综合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自行完成相应综合服务,甲方不必另行支付综合服务费。
2.6服务质量保证金。
管理期间内,乙方应尽勤勉义务运营标的资产,并按照管理周期向
甲方支付服务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当期管理周期内单个结算周期预期收益),每个管理周期最后结算时,双方同意乙方有权以服务质量保证金抵扣乙方应付款项,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结算后如仍有剩余的,甲方应在当期付款期限内将余额返还乙方。
乙方应于合同签署后交付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服务质量保证金,共计 元,此后,每
个管理周期的服务质量保证金需于上一管理周期最后一个结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若最后付款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付款日相应顺延。
如标的资产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甲方有权在每次结算时从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低于预期收益的部分,一旦发生扣除的情形,乙方应当随时补足(由于甲方用服务质量保证金向乙方支付维修基金,或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支付其在交付标的资产时尚未结清的水电燃气费用以及每个管理周期最后结算用服务质量保证金抵扣乙方应付款项下导致当期服务质量保证金减少的情形除外)。
2.7结算方式。
双方认可自 年 月 日始计收收益,每个履约年度内每□1□3□6
□12个月为一次结算周期,如遇需扣减业主承诺承受的空置期的,则空置期间不计算在结算周期内,每个结算周期最后一日为本期的结算日,最后一次结算日为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
本协议项下首个结算日为 年 月 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涉及需要支付的收益及费用应在每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其应得收益,若
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应至少在当期结算日前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如收款账户非甲方自有账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公证或者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对国家税法规定应当由甲方或乙方缴纳的有关税费,各方均应自行依法缴纳。
2.8付款免责。
发生如下情况,乙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1)甲方未如约通知乙方其收
款账户的变更
(2)甲方未在合同签署日前提供乙方要求的甲方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文件(3)银行系统原因导致款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付至甲方(4)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得收益的。
乙方在上述相关障碍消除后的5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得收益。
第3条 标的资产的装修改造
3.1标的资产的装修改造。
管理期间内,甲方同意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及不定期对标的资产进行一定程度的翻新,但不得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
同时,甲方将配合
乙方办理装修改造所需的相应手续、审批、许可或文件。
甲方认可并接受乙方对标的资产装修改造的标准和规格,不得以不接受该标准和规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3.2标的资产的配置设施。
管理期间,乙方会为标的资产购置新的设备、设施或用具(“新配置设施”),配置设施的
所有权为乙方所有。
在管理期间,若非乙方原因造成新配置设施的毁损,乙方有权从相应责任人处获得相应赔偿。
3.3标的资产装修配置设施的处置。
合同到期或解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新配置设施的损失费(损失费=为标的资产的购进家具或家电的配置价格×
(管理期间内未履行天数/管理期间总天数)),乙方应将相应配置设施交由甲方代为处置,乙方应保证合同正常到期终止时配置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4鉴于乙方合作装修配置供应商费用结算、票据开具特点决定乙方无法为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装修及新配置设施提供单独票据。
双方认可,本协议第3条涉及费用的具体金额以乙方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准。
第4条 标的资产的维护
4.1甲方的维修责任。
管理期间,根据甲方选择的维修基金标准,甲方按照附件四或附件
五的维修范围承担相应维修责任。
发生需要甲方维修情形后,乙方向甲方发出维修通知。
甲方应于通知送达后24小时内完成维修、替换或者提供其他解决方案并在合理时间内执行。
若
甲方未能于通知送达后4小时内回复或24小时内未完成维修、替换或者提供其他解决方案并
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则乙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理,但对于维修费用不超过200元或情况紧急之情形,乙方可自行先维修并及时告知甲方。
上述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有权在结算时从甲方应得收益中扣除。
4.2乙方的维修责任。
管理期间,根据甲方选择的维修基金标准,乙方按照附件四或附件
4.3维修基金。
标的资产类型为精装房或老旧房的,甲方应于乙方向其支付服务质量保证
金当日向乙方支付以下标准的维修基金,且甲方同意从应收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支付该笔费用:
□300元/年的维修基金(详见附件四基金维修项目列表),该维修基金承保3000元/年的维修费用,超出部分乙方有权从应向甲方支付的应得收益中扣除。
□860元/年的维修基金(详见附件五基金维修项目列表),该维修基金承保单个管理周期内除房屋主体结构外的维修事项(不包括乙方及资产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致害导致需要维修的事项)。
4.4标的资产的统一改造。
管理期间,如果标的资产所在小区统一改装基础设施(包括但
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及管道改造等),甲方应当配合,由上述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同意不收取相应期间内的各项收益,由此所发生的改装费和设施设备添置费,均由甲方承担。
由此导致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不适用本合同第2.6条约定的服务质量保证金扣除及补足的约定。
4.5标的资产损毁及致害。
管理期间,若标的资产非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毁损或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等,乙方可选择先行处理,并及时告知甲方,相应责任按照“谁导致谁承担”原则承担。
若乙方因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则乙方有权根据各方过错情况追责,若为甲方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若非甲方责任,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向责任人追偿。
对于应由甲方承担的赔偿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甲方的收益中扣除赔偿款,不足部分,可向甲方追偿。
4.6如具体维护、维修项目不在上述范围之内,则根据“谁导致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5.1甲方权利义务。
第5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运营出租标的资产,签署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等);
处理管理期间发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与使用标的资产使用人开展洽商和/或追究其违约、侵权责任或参与相关的诉讼),非因乙方或资产使用人原因而使标的资产遭受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所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
(2)甲方承诺对标的资产拥有完整的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对标的资产拥有完整的合法有效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并有义务缴纳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应保证在
整个管理期间内标的资产能够正常使用,不受干涉。
如甲方违反上述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发生任何第三方的干扰事件,甲方应及时沟通。
甲方不按时缴纳上述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收益中扣除代为缴纳,以保证标的资产正用。
如在交付标的资产时,甲方交付的标的资产存在水电燃气费用尚未结清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委托乙方以甲方应得收益代扣支付上述费用,直至上述未结清费用结清为止;
如甲方选择的结算周期为12个月的,甲方委托乙方以服务质量保证金支付上述未结清费用;
代扣金额=(收房本次物业交割示数–上次已结清示数)*单价(此处单价以收费单位实际收取费用的价格标准为准)。
(3)管理期间,甲方会配合乙方办理经营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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