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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思甜(应用英语20102505310157)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中发展势头最强劲和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但我国的旅游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应发挥它在规范旅游市场中应有的作用。
2010
年7月1日,全国首个《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对旅行投诉期限和经济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精神赔偿仍没有明确的规定。
旅游合同的违约与精神赔偿制度的问题,是值得我们去
关注、思考的。
[关键词]:
旅游合同特征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律依据
旅游业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越来越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中国旅游市场还在初步发展阶段,市场操作不规范,旅游者的权益往往会受到损害。
尽管如此,我国仍未发布一部法律来规范旅游合同,致使相关管理部门不能够有法可依,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通常来说,旅游者的旅游经历在本质上是一种精神享受和满足,当旅游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旅游者往往会感到失落和不满,也就是人们在旅行当中受到的损失中的精神损失更为严重,因此这种精神上的损失更需要旅游合同上的法律规范来保护。
一、关于旅游合同
(一)旅游合同概述及特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而关于旅游合同,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中国合同法在其第325条规定:
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旅游合同也是遵循其原则的。
1、平等原则。
旅游者和旅行社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然而,在现实中,旅行社经常减少景点或是安排走马观花式游览,将剩余的时间安排至合同中未注明的商业购物点,这违反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使旅客遭受损失。
而其中的损失,精神损失是必然的。
2、自愿原则。
旅游者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3、公平原则。
旅游者与旅行社应公平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4、诚信原则。
旅游者、旅行社方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做到诚实信用。
5、法律约束力原则。
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其次,旅游合同还具备自有的明显特征:
1、旅游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为旅行社和旅游者。
2、旅游合同的内容是规范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和旅游关系,涉及面广,对象复杂。
由于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不可储藏性、不可移动性和综合性,致使旅游者自身也并没有绝对的意愿与行为,在旅游活动中,往往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意愿与行为。
同时,旅游服务质量是缺乏相应的衡量标准的,旅游合同中也难以描述出旅游者一方需要什么标准的旅游服务和旅游体验。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旅行社一方,往往对其所提供服务之优点大力宣传,但对旅游之不确定性则少有说明,从而现实的旅游与旅游者的期待总会有一定的距离,易成为发生纠纷的原因。
3、主要根据《合同法》的总则规定,同时参照《合同法》的分则规定。
4、可以参照其他法规。
5、旅游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社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
然而,一方面,大部分旅游者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另一方面,由于格式合同中条款的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致使旅游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
在现实生活中,格式化旅游合同中也常出现一些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公平条款,在旅行过程中,旅游者的权益被迫受损但又无法可依。
(二)旅游合同的订立
1、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成为合同主体。
对于旅游合同来说,自然人之精神状态与年龄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者,法人组织则指经营范围与设立条件符合法规的旅游企业。
2、合同内容
我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327条规定:
旅游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提供旅游服务的期间;
游览景点、时间;
交通、食宿的价格及其标准;
导游内容及其标准;
旅游费用;
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责任;
违约责任。
3、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具体方法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
当事人应按照
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571)。
违约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不予履行,二是履行不当。
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旅行社合同履行不当的问题,如:
旅行社将原定的八个景点取消了两个,而代以对一些土特产品加工厂的参观购物,而随团游客在心存不满之余却无可奈何。
像这种情况,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对如何认定旅游纠纷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这两个法规,在这个旅游纠纷中,旅行社应就擅自减少参观景点向旅游者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就擅自增加的购物次数,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若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旅行社则应全额赔偿所付价款。
旅行社的承担形式一般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实际履行等,当事人可以规定违约止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与赔偿方式等。
但是,关于精神损失赔偿,我国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还未对其做出相应的规定。
根据旅游活动的特殊性和旅游合同违约后果中看,旅游者不仅仅损失的是时间、金钱,更多的是精神上得不到本应从旅游中获取得满足感,因此,对于,精神损失赔偿,我国应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尤其是在违约责任中,应做出必要的解释。
二、关于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旅游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尚且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根据旅游活动、旅游产品的无形性、特殊性来看,一般旅游合同的违约,带来的损失更多地聚焦在旅游者的精神层面上。
然而,在我国,旅游合同这种期待精神利益的合同是不能给予充分保护的。
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制度,值得我们去思考分析。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对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肖像权侵害时才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在以金钱衡量价值的现今社会,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赔偿是合理的,是法律保障公民权益的一个重要体现。
然而,在《合同法》及有关旅游的各项法规中,我们未能找到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切规定与解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规定,仅仅停留在人身、财产权益层面上,根据旅游活动、旅游合同的特殊性,这是远远不够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出现过多起违约后旅游者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大部分案件结果是,法院只承认违约责任中的财产性损害。
旅游者在旅行社违约的情况发生后,往往只能得到部分赔偿,而精神上受到的损害,往往不了了之,无法可依,无处可诉。
(三)建立违反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法律依据
1、旅游活动特殊性。
旅行社提供给旅游者的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其价值与旅游活动中的服务质量没有确切的衡量标准。
旅游者签订合同并非以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为交易目标,而是以获得精神上享受、实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为最终目的。
因此旅游者在旅行社违约情况下受到的损失中一般都会包含精神损失。
2、根据现在的相关案例审判结果来看,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缺失,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审判结果,这会造成司法上的不统一。
这是由于各地方、各法官对案件认识程度不一或是参考对象不一,因此,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实现我国司法在该方面的一致性是迫在眉睫的。
3、建立违反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中的损失并未排除“精神损失”。
例如,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时,旅游活动本应该给他带来的精神享受,旅游者并未获得,同时却遭受了因人身伤害所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旅游者的“损失”理应包括“财产”与“非财产”损失。
(四)建议与设想
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市场充满活力的今天,我们理应加快制度的建设,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应把违约所带来的精神损害纳入到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建立我国合同法领域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为了对旅游企业违约行为的惩罚,从而达到刺激其提高服务水平,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的目的,是为了给我们
的旅游业发展提供优质的外部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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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宋晓.《论旅游合同》2002
[4]周尔圭《论旅游合同中的精神赔偿》
[5]龚卫东.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探析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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