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市烈士纪念设施管理问题和对策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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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功在千秋的政治工程、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对于缅怀烈士、牢记历史、教育后人、凝聚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从2010年起,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助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
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烈士褒扬条件》,在烈士褒扬金、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一系列新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烈属的亲切关怀。
据统计,“十一五”以来的年,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包括烈士纪念设施在内的优抚安置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已达2117亿元。
民政部和财政部于2011年3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对抢救保护资金的补助政策、使用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
其中对散葬烈士墓每座补助5000元;
对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等其它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根据纪念设施保护规模和实际工程量,平均每座补助20万元。
一、我市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市于2011年开展了烈士纪念设施信息普查,经统计,我市烈士陵园2个,烈士纪念馆2个,零散烈士墓232座,烈士纪念碑26处、烈士纪念亭1处,烈士纪念塔3处,其他零散烈士纪念设施2处。
其中县级保护的烈士纪念设施有5处,分别是景德镇市瓷都烈士陵园、乐平市登高山革命烈士陵园、浮梁县程家山烈士陵园、昌江区荷塘革命烈士纪念塔、珠山区莲花塘烈士纪念塔。
目前我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采取就地保护的方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其规模和情况进行分类保护。
对散葬烈士墓的保护由所在乡(镇、街道)委托所在村、居委会管理。
对纪念碑、亭、塔等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所属乡(镇、街道)采取就地保护的方式,在原地上予以修缮。
对无名烈士墓、合葬墓以及无亲属或专人管理、损毁严重、位置偏僻不适合长期保护的散葬烈士墓,一律迁葬入园集中保护。
每座散葬烈士墓、零散烈士纪念碑、亭、塔、馆等设施的维修建设由民政部门统一规划,不发给烈士亲属。
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和各级政府对烈士陵园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维修保护基本较好,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位置分散,地处偏僻,不利于开展烈士纪念活动。
在我们调查中发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修,大多破损严重,且位置偏僻,道路不畅,因此平时很少有人前去祭扫,烈士墓碑任由风吹雨打,少人问津。
二是我市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机构不够健全,对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认识不够。
近几年来,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非常重视,要求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专项的管理经费。
而我市现有的五个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普遍没有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更没有专项经费,管理人员大都是临时拼凑。
有的乡镇甚至连民政办都没有设置,致使在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中存在烈士纪念设施漏报现象。
后来尽管经过沟通补救,但由于国家烈士纪念设施信息系统关闭,无法补录。
三是陵园建设不够规范,大部分散葬烈士没能迁入烈士陵园。
目前我市烈士陵园的建设,大部分只是一个主体纪念碑,一个合葬烈士墓,一个纪念广场的模式。
没能按照“一人一墓一碑”的要求建设。
因此,烈士陵园也只停留在象征性的纪念。
陵园建设,国家不投钱,地方政府不投钱,民政部门再重视也无能为力。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一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烈士墓碑过于分散,难以管理。
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于受当时条件和战场环境所限,大多牺牲的烈士只能就地掩埋,大多数的散葬烈士墓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分布在荒山野岭、田间地头,缺乏有效地管理保护。
二是由于管理法规上的滞后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1995年7月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是我们到2011年为止唯一一部关于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的法规性文件。
文件规定:
“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
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保护,所需维修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
”然而对于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于大多年代久远,建设单位复杂,有的是乡镇修建,有的是村委会修建,有的是烈士家属修建,有的是当地百姓自发修建,随着时间推移、区划调整、单位变迁、人员更迭,很多零散烈士墓碑已难以找到建设单位,特别是税费改革后,乡镇和村委会没有了维修经费来源,难以承担起管理保护的责任,致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成为了烈士褒扬工作的一大难题。
三是《烈士褒扬条件》出台以后,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但至今还没有一个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地方政府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责任。
各地烈士陵园建设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标准,资金来源在哪,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
民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时把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说得再重要,而作为政府来说,那项工作都很重要。
政府不重视,民政部门就是说破天也没有用。
没有政府的重视,没有资金的支持,烈士陵园建设就没办法开展,更没办法规范。
三、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的对策
2011年7月,新的《烈士褒扬条例》颁布了,对我们加强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提供有重要依据,要改变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的现状,关键要转变观念、创新方式,找到一条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路子。
据统计,自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以来,我市迁建、改建和扩建的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有五处,其中瓷都烈士陵园于200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陵园占地面积40.3亩,为革命烈士安息提供了更好的环境,也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创造了条件。
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相对集中管理,是解决当前散葬烈士墓管理不力问题的一条行之有效的最好办法。
首先,集中管理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化管理机构。
由历史原因,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有的归属不清,有的无人管理,有的虽有管理单位却无资金和能力管理,采取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搬迁到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陵园或集中地集中管理后,能够使烈士纪念全部纳入民政部门的管理范围,提高管理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其次,集中管理有利于提高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水平。
采取集中管理,由于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业的管理人员,专项的维修保护经费,可以在改变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零乱、无序善的同时,对其进行统一的修缮和维护,为开展烈士纪念活动提供更好的祭扫环境。
再次,集中管理有利于烈士精神的宣传和弘扬。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后,不仅有利于人民群众开展集中凭吊活动,而且在烈士文物收集、文史资料研究、烈士精神宣传等方面,都将提供更加使得的条件和优势,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供更好、更详实的教育内容,产生更大的社会效应。
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需把握的几个重点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是烈士褒扬工作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也是关乎社会民生的一件大事。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迁坟是一件庄重而严肃的大事,特别是搬迁为国家的解放和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烈士墓穴,更为全社会人民群众所关注,能否高标准完成好烈士墓集中安葬工作,不仅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必将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
因此,在开展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理的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认真做好烈士陵园规划。
按照不同年代,不同战役,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功能区域,并预留好新的烈士墓地,使整个烈士陵园整齐规范,功能齐全,祭扫方便,为散葬烈士迁入烈士陵园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集中管理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采取不同的维修改造措施加以保护。
比如,对有些规模相对较大、烈士纪念设施较多、对历史事件有较大纪念意义的乡镇管理的陵园,以及被纳入文物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可以原址上加以维修改造,并将其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有特定历史原因形成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民族感情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加强领导和宣传工作。
针对各地风俗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的实际情况,散葬烈士墓搬迁工作宜由县级为单位组织开展。
县级人民政府要本着缅怀先烈、弘扬烈士精神的原则,为散葬烈士妥善安排“新家”,规划好集中安葬的烈士墓地,并下拨烈士墓搬迁专项资金。
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辖区内散葬烈士墓逐一进行核查,切实做到情况掌握全面、准确、清晰。
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散葬烈士搬迁工作的宣传,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对有烈士家属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征得家属同意,并与烈士家属签订搬迁协议书。
三是注重抓好烈士墓搬迁的各个环节。
要按照“以人为本、尊重习俗、分批搬迁、科学实施”的原则,对每位烈士坚持“一人一墓一碑”的形式迁入烈士陵园,认真细致地制定好搬迁方案,在前期准备、起骨、移送、下葬、立碑、绿化等各个一切上做到周密祥实。
要指派专人负责,对每个散葬墓的原貌、起远、搬迁、新建等都要录像或拍照,建立保存完整的烈士墓搬迁档案资料,以备查询。
在烈士墓搬迁工作中,要请当地群众代表和烈士家属参加,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向社会通报搬迁情况,为烈士墓搬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扎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搬迁后的收尾工作,对废弃的原墓碑要采取拆除、粉碎、掩埋等方式妥善处理,出现残墙断壁,给社会造成烈士纪念设施被毁坏的影响。
四是全面提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纪念设施保护水平。
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整合后,各级政府要将烈士陵园和烈士墓集中安葬地,列入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在陵园管理处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编制。
陵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散葬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完善和丰富陈展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烈士事迹的宣传和弘扬,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组织干部职工前往烈士陵园,重温入党誓词,接受传统教育。
广泛组织悼念烈士的群众性的祭扫活动,充分发挥烈士陵园“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教育功能,为社会各界尤其是青少年提供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主义教育。
进一步弘扬民族精神,凝聚民族力量,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第四章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民发[2011]32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25日
李学举:
《在全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推进视频会议上的讲话》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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