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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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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
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
(1)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
(2)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3)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5)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
(6)2000年11月17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并于2001年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
问题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保险人可以拒赔。
理由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
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
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外,更重要的是其食用安全。
两个集装箱因外部有腐蚀品标识被检疫机构确认为违反国家卫生法规,因而其包装因不符合食用安全的规定,属于包装不当至为明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4.3款规定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场合。
第5.1规定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涉案事故属于条款第4.3款及第5.1款规定的保险除外情形。
[案例3]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卖方投保了协会货物险的C险,2011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2011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
(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
)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案例4]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
答案
(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
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
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
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可以。
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保函。
[案例5]
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
合同规定冰箱价格CIF(?
)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
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现,冰箱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
(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
(3)
CIF(?
)中的“?
”应是什么?
其价格构成是什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长运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长运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长运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
”应是宁波,价格构成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案例6]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了购买300吨化肥的合同,由德国某航运公司“NEW
ORIENTIATION”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马赛港运至中国青岛港。
“NEW
ORIENTITION”号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遭受雨淋,受到损失。
请问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否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
答案要点
(1)承运人应该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
2)本案涉及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问题。
《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如下最低限度责任“A承运人应当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汽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B除第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负有妥善照料保管货物的责任。
本案中,德国航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承运的货物是由于货舱舱盖不严,使雨水进入货舱所致,因此属于德国承运人照料保管货物不当引起的损失,该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7]
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
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问
(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
(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
(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答案
(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
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
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
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
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案例8]
我国A纺织品公司以童装每包500美元FOB上海港的条件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美方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规定4月5日前装船。
由于异常台风影响,上海港无法装货,直到4月8日才装船启运。
A公司通知B公司后,将有关单据交指定的付款行后遭拒绝。
(1)付款行拒付是否正当?
(2)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你认为该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货款?
如果有权,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以收取货款?
如果无权,为什么?
(l)付款行的拒付正当。
根据《踉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在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形成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信用证合同关系,银行根据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审查单据。
兴华纺织品公司提交的单证装运日期与银行单信用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因此,付款行拒付正当。
(2)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违约可以危责。
台风造成无法装货,属于不可抗力,卖方可以免责。
卖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履行了并通知了买方,因此,卖方有权收取货款,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①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使其内容与单据一致。
然后,通过银行收取货款。
②根据买卖合同直接要求买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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