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乙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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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 场所功能间的设置与布局应当满足特殊卫生要求的规定。
(二) 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须经过的通道上,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三) 应当配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间。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风排气装置,且清洁、无异味。
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地面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第六条通风设施
(一) 场所公共用房(接待室、门厅等)、卫生间、吸烟室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
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安装应能防止异味和交叉传导。
(二) 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 场所的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入侵的防护网罩。
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洁净处。
第七条给水排水设施
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水排水设施,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室内空气质量
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卫生标准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要求(见下表)。
(室内空气质量要求)
项目
要求
温度 夏季
冬季
22-28°
C
16-24°
相对湿度夏季
40-80°
30-60°
风速 夏季
<
0.2m/s
0.3m/s
新风量
>
30m3/(h.人)
可吸入颗粒物
0.15
一氧化碳
10mg/m3
二氧化碳
0.10%
甲醛
0.10mg/m3
空气细菌总数
撞击法<
2500cfu/m3
沉降法<
30cfu/皿
第九条采光照明
场所室内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
自然采光的房间,其采光窗口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
8,教室等场所应不小于1:
6O
装设人工照明时,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炫目。
台面照度>100Lxo教室等场所应装设人工照明,台面照度应>150Lx,且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第十条噪声
医疗机构候诊室外的室内区域、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写字楼、青少年宫及幼儿园等场所的室内噪声应<45dB(A),营业厅、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网吧等场所的室内噪声应<55dB(A)o
第十一条卫生检测
乙类公共场所单位应当每两年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示。
饮用水水质检测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废弃物存放设施
场所室内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
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及病媒生物入侵。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建立场所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与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接受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卫生检验、检测、卫生学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承担本场所卫生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订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学习和考核。
(二) 组织本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工作。
(三) 制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场所控烟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 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 负责建立本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场所应健全完善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制度有:
(一)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二) 场所自身检查制度。
(三) 场所控烟管理制度。
(四)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五) 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六) 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件与相关监督、检测报告: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意见书、检测报告等。
(二) 卫生管理制度。
(三) 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定期清洗消毒、检测资料(文字与影像)。
第十七条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件报告
(一) 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 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件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配合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调查取证、消毒处理与场所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管理
(一) 室内外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
(二) 室内公共区域地面、墙壁、门窗、桌椅等应保持清洁、无异味。
(三) 废弃物应每天清除一次,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 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嶂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四章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健康管理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与倒卖。
第二十条卫生知识培训
(一)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基本卫生知识等。
(二)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附表:
四川省乙类公共场所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乙类场所项目
主要卫生设施
乙类场所单位意见:
乙类场所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卫生行政部门接收意见: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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