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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无加刑的限制不同。
由上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上可以看出,该二程序既具有紧密相联的关系,又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法定程序,不能混淆。
2、论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的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除了在第1条有与宪法第129条相同的规定外,在第5条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中,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权。
这些规定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环节实行全面的法律监督。
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2、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
“人民检察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进行任何审判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任何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活动,都是违法的活动,检察机关都有权监督。
同时,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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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实行法律监督。
3、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这里规定的“执行刑罚活动”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指刑事判决、裁定所确立的内容付诸实施。
如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判决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临场监督等;
二是解决执行中涉及到的刑罚变更问题。
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决定不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在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做出最终裁定。
(三)实施该原则的意义
1、保障各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立案到执行,前后一共有五个诉讼阶段,参加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等,这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都有一定的职权。
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目的在于让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检查、督促,保障它们都能依法办事,使刑事诉讼协调有序地进行下去。
2、保障诉讼参与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诉讼参与人中的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但他们往往要在司法机关指挥下进行诉讼,司法机关是否依法诉讼,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3、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刑事诉讼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的质量代表着国家法治建设水平。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刑事诉讼,保障刑事诉讼依法有序进行,防止出现错案,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3、试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因此,简易程序所适用的案件,都是犯罪事实较轻并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所审判的案件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等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都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三)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及时、尽早结案,使人民法院将节约的人力、物力投入到重大或复杂案件的审判中去,既能提高审判效率,又能使审判力量的分配和使用趋于科学化和合理化,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
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这里所讲的“可能”,是指如果指控得到全部证实,指控的罪行依照刑法可以判处的刑罚。
在收到起诉书后,作出这种判断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
(2)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但起诉书记载的要件齐全,而且每个待证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
(3)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方,不仅有权获得公正审判,而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是否能够保证办案质量最有发言权。
同时,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审判机关公正适用法律,包括适用审判程序。
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先有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或征求其同意。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不能保证审判质量的,有权不予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属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项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其他案件,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五)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
1.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都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需要采用合议庭进行审判,因而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的,因此,公诉人不出席法庭,并不会影响公诉的效果。
起诉书中对案情、事实、证据已作了有力的说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不需要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来发现事实真相,没有支持公诉的必要。
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可见,在简易程序审判中,法律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均可以从简、从略。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进行,其基本方针是尽可能简单、方便、高效。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第229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应当重新改为普通程序的有下列情形: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遍程序之日起计算。
(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 以内审结。
”
4、试述不起诉。
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人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2分)
2、不起诉的情形。
我国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时的处理。
具体说来,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是: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做出不起诉处理,须由检察长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否则便属于违法。
(3分)
法定不起诉除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实际上还有两情况,一是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成犯罪的,二是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
(1分)
(2)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第一是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这两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虽构成犯罪但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都不能依此款规定作不起诉处理。
因此,酌定不起诉是人民裁量权的表现。
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或者不提起公诉。
终结诉讼。
按此款被不起诉的人应视为作无罪处理。
>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规定中包含两个条件:
一是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
二是证据不足,因而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起诉,法院将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①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③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2款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对于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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