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教发厅2020 2号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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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设路径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独立学院,坚持实事求是,探索适合的转设路径。
(一)转为民办。
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间权利义务划分清晰,办学条件达到本科高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二)转为公办。
无社会举办方(指由公办高校单独举办,公办高校与学校基金会、校办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校工会等下属机构合作举办,以及公办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举办,下同)或社会举办方拟退出举办、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接举办的,鼓励转设为独立设置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三)终止办学。
已停止招生,或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设,或举办者主动提出且条件具备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鼓励各地积极创新,可探索统筹省内高职高专教育资源合并转设,也可因地制宜提出其他形式合法合规的转设路径,经教育部同意后实施。
对于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即所谓的“校中校”),如转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须明确非营利性,可由地方政府设立教育投资公司、教育基金会或国有企业作为举办者,也可探索无举办者办学。
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办权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已征地建设、资金已足额到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部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其余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全面停止。
四、标准条件
把握设置标准,保证转设质量,统筹好从严把关和倾斜支持的关系。
(一)独立学院转设要达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各项办学条件指标,均须具备相关证明材料。
(二)独立学院转设要确保产权清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归属学校,证件编号、使用性质、土地面积等证件信息真实有效。
举办高校和举办方要签订转设协议,明确资产权属、师生安置、债权债务、过渡安排等事宜,经费来源稳定可靠。
学校要具有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合理的专任教师队伍,聘用合同、工资社保、授课记录、教学安排等师资信息完备准确。
(三)对符合法律法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已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独立学院,可本着“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办学”的原则给予倾斜支持,在保证具有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师资队伍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不过分强调土地、校舍面积。
鼓励通过省内整体搬迁等方式改善办学条件后转设。
五、政策举措
进一步建立健全鼓励和推动独立学院转设的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
(一)支持将独立学院转设纳入省级高校设置规划,优先受理转设申报,不受数量限制、不设受理时限,成熟一所、受理一所,依法依规加快办理进度。
(二)把独立学院转设摆在高校设置工作的首要位置,严格控制更名、新设等其他类型高校设置总量。
对推动转设有力的省份,可适当兼顾其他类型高校设置事项,对少数民族、西部地区等特殊情况,可给予统筹考虑。
对以“学院”命名的举办高校,在完成独立学院转设前,不受理更名“大学”。
(三)对按期完成转设的举办高校和转设后独立设置的学校,在招生计划、项目申报、专业设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鼓励学校所在地政府在生均拨款、财政奖补、贷款贴息、人才引进、购买服务、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四)将独立学院转设情况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下达、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及高校建设相关评价的参考因素。
(五)将独立学院转设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压实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责任。
六、责任落实
坚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协同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将独立学院转设优先纳入本省高校设置规划,研究制定独立学院转设总体方案。
主动加强与相关方面的协调,监督举办高校和社会举办方按照办学协议或其他相关办学合约,加快推动转设工作。
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积极争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制定政策,形成推动转设的合力。
(二)举办高校。
要切实担负起推动转设的责任,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制定转设方案,明确转设目标,提出转设路径。
加强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接,及时协调解决转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落实独立学院转设的各项举措。
(三)社会举办方。
要切实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对照设置标准完善办学条件,保障日常办学运行经费,依法落实独立学院法人财产权,为转设奠定基础。
与举办高校共同研究制定转设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
(四)独立学院。
要着力补齐短板,完善内部治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人才培养质量,保障转设过程中日常教学有序进行,并严格按照转设方案,积极配合举办高校和社会举办方做好各项转设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转设程序。
独立学院转设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履行财务清算程序,修订完善章程,经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同意后,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内专家审核、公示等环节,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教育部审批。
已经变更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但未按规定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的独立学院,须依法依规完成举办者变更手续后再行转设。
终止办学的独立学院,须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优先安置未毕业学生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风险防控。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和有关方面要及时摸排独立学院转设中的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要高度重视同一举办者举办或实际控制多所民办高校的现象,审慎论证,研判风险,从严把关。
举办高校要将独立学院转设列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在做出转设决定前,应征得独立学院党组织同意,充分听取师生代表意见,适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完成转设的,应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解决关系师生利益的问题。
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各举办高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确保独立学院转设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独立学院转设方案,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转设方案须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报教育部同意后实施,地方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转设方案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附件:
独立学院转设申报材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函。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论证报告(附含专家考察、公示证明)。
3.独立学院举办者关于独立学院转设的请示。
4.独立学院决策机构关于独立学院转设的决议。
5.转设方案,须明确转设后学校的办学定位、发展方向、过渡期办学、师生安置、财产确权、举办者后续投入等问题,由举办高校、独立学院、社会举办者共同确认。
如终止办学,则提供终止办学财产清偿方案及剩余资产处置方案,须明确人、财、物处置办法,由独立学院、举办高校、社会举办者共同确认。
6.转设协议,须明确独立学院转设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由举办高校、转设后的举办者、独立学院共同签订;
如转为公办高校,还须再与转设后学校的主管部门达成一致。
7.转设后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职务及履历。
8.财务清算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清算基准日期应为独立学院决策机构作出转设决议之日起30日内。
9.独立学院决策机构关于认可财务清算报告的决议。
10.独立学院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11.转设后学校章程。
12.校园建设规划图。
13.学校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缩印排版并附明细表。
14.专任教师名单,须包括年龄、学历学位、职称、任教学科、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来校工作年份等信息,按职称排序。
15.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一览表。
16.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国资管理职能部门出具无国有资产流失证明,或由举办高校出具无国有资产流失的承诺。
17.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二、履行举办者变更程序材料
独立学院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但未履行举办者变更程序的,须先履行举办者变更程序再转设。
除上述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举办者变更的请示。
2.举办高校关于举办者变更的请示。
3.拟退出举办者的退出申请或说明。
4.拟任举办者申请变更的材料。
5.独立学院决策机构关于举办者变更的决议。
6.举办高校、拟退出举办者、拟任举办者关于举办者变更的协议,明确举办者变更基本情况、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对民办学校债权债务的处置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7.财务清算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清算基准日期应为独立学院决策机构作出举办者变更决议之日起30日内。
8.拟任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如拟任举办者为公司(含集团)法人的,还应提交可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
9.举办者变更后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职务及履历(如举办者变更后独立学院决策机构成员变化的)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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