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刑法(柏浪涛)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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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犯罪 29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 37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 38
六、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39
七、妨害社会管理罪 44
八、贪污贿赂犯罪 46
九、渎职罪 49
2011年指南针司考系统强化班讲义——刑法
柏浪涛
系统存储200个基础考点
一、明确任务:
二、配套教材:
柏浪涛《2011年刑法攻略》(近期会出依据修八做的修订版)三、答疑渠道:
柏浪涛博客:
http//
四、复习理念:
前期,以理解性强的考点为重点;
后期,以记忆性强的考点为重点。
理解性强的考点有:
总论中的犯罪论,分论中的人身犯罪、财产犯罪。
记忆性强的考点有:
总论中的刑罚论
(修八主要内容也在此处),分论中的经济犯罪、社会管理犯罪。
五、复习方法:
在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图表整理记忆,通过做题及时巩固。
(由于图表比较简洁,听课时可另行准备笔记本做笔记)
六、复习立场:
温和的新理论。
(在做其他训练题时,如果答案与这一立场不同,必须以这一立场来修正)
七、知识框架图
刑法论:
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
1.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2.客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3.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4.主观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
总论 犯罪论 性,期待可能性
5.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6.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类(正犯、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
7.罪数:
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数罪
1.刑罚的体系:
主刑,附加刑
刑罚论 2.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3.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假释,时效,赦免
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侵犯个人法益 夺取型:
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交付刑: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 侵占型: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
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论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社会法益 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 渎职犯罪
侵犯国家法益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总论(100个)
一、刑法的解释
解释效力: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刑法的解释
解释方法
扩大解释(注意与类推解释的区分)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补正解释反对解释
【典型真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06年.卷二.20题)
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
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
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
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提示】通过考查记录可以发现,刑法的解释是恒重考点,务必掌握,不能投机。
重点在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
2010年没有考查该考点,2011年值得关注。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
2个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自由主义
4项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
法律主义,禁止习惯法
事前的罪刑法定:
禁止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严格的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
明确性要求,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刑罚的尺度==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人身危险性。
【典型真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6年.卷二.1题)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
反罪刑法定原则
【提示】罪刑法定原则是五星级考点,是刑法少有的能用论述题考查的考点(06年卷四第6
题,08年卷四第7题,详细解析见本书最后一章),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
罪刑相适应原则自
05年考查后至今再未考查,2011年值得关注。
三、刑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4个原则:
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2.时间效力。
两层次体系(或称两要件体系)
1.简图:
客观层次:
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层次:
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
2.详图: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正当防卫
客观要件 行为对象——客观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
危害结果 被害人承诺等
因果关系
犯罪故意 责任年龄
主观层次:
主观要件 犯罪过失——主观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
无罪过事件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 期待可能性
3.两层次体系与四要件体系
(1)四要件的犯罪主体包括行为主体和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而两层次体系中,行为主体属于客观要件,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属于主观阻却事由。
(2)四要件的认识错误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而两层次体系中,法律认识错误被转换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置于主观阻却事由里。
(3)四要件体系将正当防卫等阻却事由置于四要件体系之外,而两层次体系将正当防卫等阻却事由置于体系内的客观层次里。
(4)四要件体系没有主观阻却事由,而两层次体系在主观层次里设置了主观阻却事由。
4.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提示】正确看待犯罪构成体系在考试中的地位
五、行为主体
自然人
身份犯非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
主体资格:
司法解释三种情形。
单位与成员的关系
主观要件:
既可故意,也可过失。
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与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区分处罚:
原则双罚,例外单罚。
单位犯罪
【典型真题】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05年.卷二.4题)1A.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
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提示】通过考查记录可以看出,单位犯罪虽然内容较少而且也较简单,但是考查频率很高,因此对其各个小知识点均应掌握,特别是貌似单位犯罪、实为自然人犯罪的司法解释。
六、危害行为
1.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如何判断某罪名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
2.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应为:
负有作为义务。
6个作为义务来源。
能为:
具有履行能力。
不为:
不履行造成危害结果。
前提条件:
结果避免可能性量的要求:
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典型真题】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52题)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
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
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
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1答案:
D。
这是司法部当年公布答案。
实际上A项说法也是错误的。
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参见刑法第196条、第200条。
D项,应成立自然人的盗窃罪。
【提示】不作为犯虽然是个小知识点,但是考查频率很高,尤其应重视的是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成立条件中最重要的是作为义务的来源。
七、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条件说
相当说
限定:
实行行为——现实结果
特殊情形:
假定的,二重的,重叠的。
介入因素:
用三标准判断
特殊体质:
结论是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三标准:
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 —→ 介入因素——
=>结果,判断标准是: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典型真题】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03年.卷二.41题)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
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
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
发扳机遭枪击死亡。
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提示】虽然2010年已考查过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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