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文档格式.doc
- 文档编号:13159065
- 上传时间:2022-10-07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3.50KB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文档格式.doc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文档格式.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培训在岗职工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按每月220元/人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贴。
补贴期限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类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3.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企业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
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开展薪酬协商。
采取“控高、扩中、调低”的办法,合理调整工资薪酬标准,指导企业采取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办法。
对生产任务不均衡、不饱和、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企业,指导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等特殊工时制度,确保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稳定。
5.加强劳动关系调处。
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进一步完善企业用工备案制度。
坚持以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为企业创造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
坚持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深入企业和基层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将矛盾解决在基层,防止群访事件发生。
二、完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6.对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予以支持。
各类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限期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并按规定给予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7.对福利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予以支持。
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并按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执行期限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8.对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予以支持。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非福利企业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鼓励,资金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购置专用设备、工具以及社会保障费等。
所需费用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9.对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予以支持。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对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予以支持。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对成功介绍就业的各类职介机构予以支持。
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标准为:
就业困难人员180元/人,其他人员90元/人,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健全帮扶制度,全力支持自主创业
12.安排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市财政从相关资金中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
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
创业指导、创业辅导、创业经营跟踪扶持;
创业促就业网点购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创业风险补贴、创业启动补助;
创业先进表彰;
创业促就业政策宣传、创业典型宣传、创业项目介绍经费;
创业融资担保经费;
创业服务“一条龙”工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
13.实施创业项目奖励。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提供人,给予2万至10万元奖励;
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10万至20万元奖励。
奖金从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向高校毕业生倾斜,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奖励或补贴。
14.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购置创业扶持网点。
全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园14个、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100万平方米、创业扶持网点100个,吸纳失业人员和大学生进入,实现自主创业和带动其他人就业。
对孵化效果明显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适当补贴。
15.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对初始创业,从事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等微利项目,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协审,县(市)、区初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予以扶持和服务,促进其发展。
16.创办企业降低注册准入门槛。
根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要求,允许在名称中冠“长春市”、“长春”的字词;
创办企业筹备期在1年之内,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
对合伙及个人独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只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即允许生产经营;
符合条件的人员,允许其以普通合伙的方式,试办承担无限责任的居民服务类、科技服务类企业,核发资金数额为1元、带有“公司”字样的营业执照;
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到位20%,2年内资金全部到位;
对农民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评估作价出资;
允许职务类成果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
对成果完成人,根据转化方式,按有关规定可以获得与之相应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创业者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科技人员以专业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17.为创业者放宽经营场地限制。
创业者不能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按有关规定允许创业者将自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18.自主创业享受减免费扶持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08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具体免交的收费项目按长府办发〔2006〕23号文件规定执行,减免费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的补贴;
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大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大集”,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各类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所在县(市)区级财政根据实际给予补助。
19.自主创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20.自主创业给予贷款额度和期限扶持。
金融机构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个人,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
市、县(市)区和开发区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个人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1.自主创业政府给予资金补贴。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员,创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企业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由所在县(市)、区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22.提高个体经营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个体经营者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5000元,即:
对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3.自主创业享受减免税扶持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4.享受低保人员创业成功后延长低保期限。
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创业,可继续享受“救助渐退”政策,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创业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
25.对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和城镇退役士兵创业予以扶持。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6.对残疾人创业予以扶持。
对符合《关于构建大就业格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28号)文件中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设备扶持和资金扶持。
对创业的残疾人,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7.发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保险金。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创业人员,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长春市 人民政府 关于 采取 积极 措施 稳定 就业 局势 促进 创业 实施